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2024-05-01 09:06

1.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a:3:{i:0;a:7:{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s:7:"summary";s:411:"  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上述四种方法中,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最为方便快捷。";s:8:"art_link";s:37:"http://www.to8to.com/ask/k946818.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6/03/20/20160320102152-2dd40e12.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s:7:"summary";s:579:"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连缴三个月可提。

  房屋类:1、购买自住住房的,2、建造自住住房的,3、翻建自住住房的,4、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s:7:"summary";s:693:"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并将贷款划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s:8:"ordernum";s:1:"3";}}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2. 吉林省公积金政策是怎样的

吉林省公积金政策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现将《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8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抄送: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分中心主管部门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求,继续支持住房消费,强化风险防控,大力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扩大制度覆盖面,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
一、强化风险防控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工作,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防控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按照《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范指引》内容开展自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进行全省检查。
二、大力提升信息化水平深刻认识信息化技术对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探索建立互联网+住房公积金模式。升级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按时完成《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接入工作并通过住建部检查验收,完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准备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以服务对象满意为衡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行业服务。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打造服务型住房公积金。推行一站式服务大厅,推进综合柜员制服务窗口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制度、端正服务作风、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继续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宣传意识,把握宣传重点,转变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能。做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常态化,注重长期性、持续性。巩固传统媒体宣传主阵地,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手机APP等新兴媒体,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群众知晓度,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
五、加强统计审计工作认真做好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要明确报表填报人、复核人,要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勾稽关系正确。每季度进行行业发展统计数据分析,分析报告于次月15日前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报送情况对数据有误的进行警示提示。协调当地审计、财政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计,及时发现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推进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自由职业者建缴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争取停缴、缓缴单位恢复正常缴存,对于缴存基数、比例过低的单位进行重点稽查,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保障作用和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房地产去库存、房屋租赁市场的促进作用。本着“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原则,认真研究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预防资金流动性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各种类型城镇企业;
(三)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公司;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权利。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八)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条  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专户及结算专户、增值收益专户。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自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印鉴发生变更的,应当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确定)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检并办理年度调查缴存基数工作。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4. 吉林省公积金怎么查询

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的办法:
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卡号)及密码,进入账户详细页面。
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登录成功后,进入的是网银欢迎页面,点击导航栏“我的账户”栏目链接;进入“我的账户”页面后,在左侧功能菜单里找到“住房公积金”选项,点开“住房公积金”;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需要查询的“我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交易明细”和“查询还款计划表”。
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职工本人查询需携带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查询需携带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职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查询需携带受委托人持查询职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携带资料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超过近一年半)的,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
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拨打公积金热线,根据提示点击自助查询,点击账户查询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即可。
通过短信查询(部分城市不支持):按公积金查询格式要求编辑短信,发送至查询号码即可。
支付宝查询公积金(部分城市不支持):点击手机桌面的支付宝钱包按钮,打开进入首页;找到“城市服务”按钮打开进入下步操作;在“城市服务”菜单中,找到“公积金查询”按钮;首次操作该项服务时,需要先进行授权确认;授权完成后,即可点击“个人查询”按钮;按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进入界面后即可等待系统提供具体数据。

5. 住房公积金怎么调整

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办法。积金基数调整:(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网点查询打印或拷贝职工当前缴存基数情况、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等,领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文件。(三)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四)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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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住房公积金怎么调整

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办法。积金基数调整:(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网点查询打印或拷贝职工当前缴存基数情况、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等,领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文件。(三)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四)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7. 怎么调住房公积金的最新相关信息

2016年1月1日起,2015年8月26日之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其中,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调整为3.25%,5年期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调整为2.75%。2015年8月26日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利率。
  2015 年,央行5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降低了4次。5年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2015年年初的4.25%,降至目前的 3.25%;5年期以下(含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降至2.75%。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政策为:当年如遇利率调整,调整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新的利率;调整前发放的贷款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利率。“按照这一政策,2015年8月26日前发放的贷款,从本月开始将迎来月还款额降低,特别是2015年3月1日之前发放的贷款,月还款额将会大幅降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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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怎样领取

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为您一一解答。 一、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购面积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建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家庭居住,实际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离休、退休,是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已取得离(退)休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因公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公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或者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机能,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入校学习,是指在职职工重新入校学习,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被判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职职工到他国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工作调动,是指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离开吉林,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单位宣告破产,是指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等原因,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职职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被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额治疗费用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是指在职职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需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记录。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九条 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它极特殊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规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受理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理呈报表》,为申请人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留件回执清单》,经本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请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提取申请的次月第一个周二例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由提取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受理业务记录。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条中第(四)、(五)、(六)款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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