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证人的担保额度如何确定

2024-05-10 05:07

1. 对保证人的担保额度如何确定

首先,技术上,需要运用营运资金测算公式初步核算该客户为实现当年经营目标,总共需要多少资金。其次,分析该客户的资产结构,负债规模,经营方式,行业和产品特性等,确定该客户自有资金量,银行信贷额度,其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的能力和额度,上下游谈判能力等,具此初步判断该客户实力,实现既定目标的可能性,财务费用负担能力和还款能力,资金缺口情况,担保额度的真实需求区间。最后,核定保证方式是否有质有量,足以覆盖预定担保额度,锁定风险敞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保证人的担保额度如何确定

2.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案情? 某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万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万元。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产生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万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而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万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3.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案情? 某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万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万元。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产生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万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而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万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4.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案情? 某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万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万元。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产生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万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而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万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5. 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0-10-5-1=4万

保证担保的范围

6. 保证担保的范围如何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一、抵押担保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
二、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抵押权亦同。
(一)主债权。主债权指基于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标的物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因主债权派生的从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无需登记,即属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这些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当然由债务人负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

7.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如何的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一)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二)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我国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与债务人连带地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因而其法律责任范围也就原则上是全部保证担保责任。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明确的特别约定承担补偿性责任时,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作为保证人,一定要对自己所担保责任的范围弄清楚,这直接关系到保证人的切身利益。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如何的

8.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特点有哪些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具有一定的特点。今天就来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最高额保证就是指甲方(保证人)和乙方(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保证。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甲方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向乙方借款或者是进行某项商品交易,在此过程中甲方必须要向乙方做出承诺和担保,如果违反了合同的要求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那么最高额保证的范围是怎么来确定的呢?最高额保证不同于其他的保证金额,因此它的范围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不特定性、连续性、期间性、同质性。让我们来一一了解一些这些属性。
第一点:不特定性。我们平常见到的债务纠纷都是已经发生过了的,双方知道明确的债务金额,欠债人也知道自己应该偿还多少钱。但是最高额保证确实不清楚需要偿还多少钱,因为保证人在和债权人签订合同之后,还会进行资金的转移等一系列经济活动,所以双方都不清楚最终的金额是多少。
第二点:连续性。我们平时所见到的官司和合同基本上都是一拍既定,也就是一次性。而最高额保证确实可以说成连续不断的,因为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之后会不断地与债权人进行一系列的活动,这也就决定了合同的连续性。不同的合同相互独立,但彼此又有关系。
第三点:期间性。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每一次合同都是有期间限制的。这样有利于将不同的合同区别开来,也有利于债务清晰。每一个合同都是相互区别独立的,都有自己的特别属性。
第四点:同质性。这一性质是说,保证人不断地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但这些合同都必须是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不可以是多个法律类型的合同相互组合。这些就是最高额保证范围的一些特点,在平时的经济生活中我们多多会用到最高额保证,如果有不懂的地方还需要请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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