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权治理中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05-11 23:12

1. 在公司股权治理中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股权治理中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在公司股权治理中如何保障小股东的利益?


3. 企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企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4. 新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详尽备至,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有这样一件案例使人难忘。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甲占80%任董事长,乙、丙各占10%。公司资产越滚越大,甲自恃大股东地位,经常自作主张。乙、丙均有意见,但乙并未公开表示,丙却经常向甲反映意见,甲对丙印象较差。后来乙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退出公司,仅余甲、丙两个股东,于是,丙向甲要求转让其股份,甲不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丙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全体董事都不会选你,因为你不是董事。""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丙又问:"分红行不行?"甲曰:"不行,公司需要发展,股东利益要服从公司利益"。丙要求召开股东会,甲曰:"你持股比例不到总股数的1/4,无权提议"。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甲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想要查账,甲对曰:"保密"。无奈,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征,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没有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几个方面的重要的规定:
第一就是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是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大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5.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 
(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 
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为中小股东提供了集合力量对抗控股股东的途径。 临时提案权临时提案制度的设立,大大提升了中小股东话语权  (二)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1、赋予股东知情权,使中小股东更加了解公司的运作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的知情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让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作必须赋予其知情权。令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赋予股东知情权,使中小股东对公司内部事务有充分了解,使其能真正参与公司运营,免受大股东滥用权利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权,让中小股东及时知道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众多,而且能力有限,信息缺乏,因此,赋予中小股东查阅权,扩大其信息渠道,引导理智选择,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也利于公司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6. 怎么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中小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是行使知情权,当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公司。公司拒绝对方行使知情权时,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中小股东还具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转让股权的权利。
一、股东能查阅财务报表吗?
股东能查阅财务报表。这里所说的财务报表属于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账簿等相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信息,查询上述相关问题,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种权利制度,股东知情权不是股东享有的单一权利制度,而是股东享有的单一权利制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
二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股东知情权受侵害该怎么起诉
股东知情权受侵害起诉的方法:
1、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执行事务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经理,其他股东;
2、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为三年;
3、对相关资料进行诉讼保全;
4、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则上由股东行使,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代为行使;为了最终执行股东知情权诉讼裁判,有必要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及时保存相关会计账簿等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保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 如何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方法如下:
1、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督。
2、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规定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董事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重大过失损害小股东权益应对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经理不履行维护小股东权益义务的救济措施。
一、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有什么
1、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4、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
5、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
6、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7、规定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二、监事必须参加董事会吗
一般监事可以列席参加,但不强制要求。董事会一般需要监事参加。可以按公司法的规定,召开定期董事会。或是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要求,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公司监事的权利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知情权;
9、对董事会决议的质询和建议权;
10、出席有关会议的权利。经常不列席,可视作监事不尽勤勉义务;
11、报酬请求权。
二、监事变更需要以下手续:
1、召开股东会;
2、形成会议决议;
3、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期限等。
总而言之,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监事不是必须要参加董事会的,可要求参加,也可以要求不参加,这不是强制性的;而且也要看公司的规章制来进行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如何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 怎么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呢

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方法:
1、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2、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4、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的其他方法。
一、公司还有债务是否能解散?
公司还有债务只要具备下列情形的就能解散: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等。
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注册资本;
4、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等。
三、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什么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并负责中国投资者网网站的运营。
具体包括:
1、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信息、技术服务;
2、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成立,是中国证监会完善监管政策、丰富投资者保护体系、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资本市场迈向法治化、成熟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它们的宗旨是:
3、以中小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丰富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手段,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救济渠道,全心全意服务中小投资者,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资本市场法治与司法救济等软实力水平。
简介是:
4、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短板,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少、操作性不强,中小投资者权利行使和维护存在很多障碍。
党中央、国务院对投资者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形成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