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2024-05-05 04:45

1. 会计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x0d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x0d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x0d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x0d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x0d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x0d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x0d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x0d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x0d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理论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x0d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x0d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x0d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x0d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x0d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x0d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

会计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2. 会计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
 2、规定单位负责人须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负责其质量。
 3、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 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 以示负责。

3. 责任会计的主体是( )。

责任会计的主体是( )。 
  A.管理部门  
  B.责任中心   
  C.销售部门   
  D.生产中心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责任会计是在行为科学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与企业组织机构相适应,在分权管理的条件下,为适应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将企业划分为各种不同形式的责任中心,并建立起以各个责任中心为主体,以权、责、利相统一为特征,以责任预算、责任控制、责任评价和奖惩为内容,通过信息的积累、加工和反馈而形成的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参见教材207页) 
  本题知识点:责任中心与责任会计,责任会计与业绩评价, 
  
       

责任会计的主体是( )。

4. 会计工作责任主体如何确认

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
 
 2、规定单位负责人须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负责其质量。
 
 3、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 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 以示负责。

5. 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谁?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要求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督促其认真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负责的一种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过多,就会造成无法追究责任,有可能发生签章人员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
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更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和综合体现。财务会计报告虽然主要是由会计人员编制的,但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人员不过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将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及结果记录、归纳、整理、加工成有用的会计资料并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可以说,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是单位全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成果的综合体现。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没有任何理由推脱这一责任。

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谁?

6. 责任会计是指

责任会计是在分权管理条件下,为适应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若干责任单位,并对它们分工负责的经济活动进行规划、控制、考核与业绩评价的一整套会计制度。责任会计是以往的各种会计管理制度的发展。

职能简介

以前的经济责任制没有明确直接与会计的关系,没有和会计相结合,而责任会计则是把厂内经济责任制与会计结合起来,从实践和理论上都得出明确的概念,成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领域—一经济责任会计。具体说:就是在企业内部除了要算产品财务帐以外,还要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原则,按照责任归属,确定责任单位(车间、技术、经营、管理部门),明确责任指标(包括资金、成本费用、利润),以各责任单位为主体(对象)按责任指标进行核算、控制、监督、实行统分结合、双层核算的会计管理制度。

责任会计的基本原则
责任会计体现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责任原则
要确定责任单位,明确责任指标,使企业内部的各个单位都有定量的经济责任指标(资金、成本费用、利润),企业的总指标都能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

定价结算原则
按一定价格,分各个责任单位进行核算,包括各单位之间往来结算和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的核算。

利益原则
对各责任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奖罚。

这三个基本原则也就是实际工作中的事先确定目标、事中核算监督、事后考核奖罚三个环节。

实施责任会计的基础和条件

实施责任会计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个责任中心具有明确的责、权范围,要为他们在企业授予的权力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2)科学的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体目标,使各个责任中心在完成企业总的目标中明确各自目标和任务,实现局部与整体的统一;

7. 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谁?

要求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督促其认真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负责的一种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过多,就会造成无法追究责任,有可能发生签章人员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
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更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和综合体现。财务会计报告虽然主要是由会计人员编制的,但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人员不过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将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及结果记录、归纳、整理、加工成有用的会计资料并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可以说,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是单位全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成果的综合体现。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谁?

8. 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

 《会计法》规定,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以往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如果一个单位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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