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及类型

2024-05-04 06:06

1. 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及类型

社会保险有以下几种类型: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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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及类型

2.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指的哪些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3. 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类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截至2013年底,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类

4.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方式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  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  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5. 存款保险制度包括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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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包括什么

6.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

社会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保障性。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二是法定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在全社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是互济性。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分散用人单位和个人风险。四是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和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五是广泛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工和城乡广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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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存款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17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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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8. 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存款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