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QFLP?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2024-05-04 17:09

1. 如何申请QFLP?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

(一)深圳QFLP条件和要求

PE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审批机关: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出资要求

1)认缴出资不低于1500万美元;

2)LP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3)仅限货币出资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注册资本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其余出资两年内到位。

3)仅限货币出资先试先行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合格境外投资人所需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2) 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

3) 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4) 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操作规程第五条)


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B. 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C. 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

外资GP高管人员要求(担任副总经理级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至少两名)

1) 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 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3) 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 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如何申请QFLP?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2. 如何申请QFLP,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二)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1照;
(三)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
满足以上条件的客户,可以作为LP直接入境(入资有限合伙)。
所谓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1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
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这是我国资本项目开放一小步但十分重要的尝试,标志着参与试点的境外股权投资基1金(PE)有了一条投资境内企业的“直达通道”。

3. 如何申请QFLP?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二)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1照;
(三)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
满足以上条件的客户,可以作为LP直接入境(入资有限合伙)。
所谓QFLP(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1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
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这是我国资本项目开放一小步但十分重要的尝试,标志着参与试点的境外股权投资基1金(PE)有了一条投资境内企业的“直达通道”。

如何申请QFLP?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4. 如何申请QFLP,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二)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1照;
(三)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
满足以上条件的客户,可以作为LP直接入境(入资有限合伙)。
所谓QFLP(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1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
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这是我国资本项目开放一小步但十分重要的尝试,标志着参与试点的境外股权投资基1金(PE)有了一条投资境内企业的“直达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