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社保怎么填

2024-05-07 17:04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社保怎么填

法律分析:
汇算清缴期间费用社保的填写
社保填在职工薪酬下面。职工薪酬包括社保,包括工会经费, 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社保会计分录怎么做?
1、社保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社保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放映;
2、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社保(公司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社保怎么填

2. 保险公司汇算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内容,并没有明确固定违约金不得扣除,但从不可扣除部分进行分析,违约金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6)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由以上内容中没有违约金项目,得出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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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4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二、汇算清缴是纳税调整,不需要作会计处理的,通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减少了可供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
三、清缴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1、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广告费项目);
4、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具体申报程序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应首先到其所属管理所将汇算清缴全部资料交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申报前的审核,主管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  四、关于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相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纳税人在2010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税务机关关于审批、审核或备案书面答复的,均应按照不予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情况进行申报纳税。在取得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书面答复后,对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纳税人可在重新进行年度申报后办理退税。  需要办理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具体事项及流程,详见具体报送要求可参见本光盘第六、七部分。 五、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报送税务机关正式批复复印件;  须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事项,报送《企业所得税报备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报备资料。  2.减免税企业:凡2009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各类税收优惠(即填报了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相关项目)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减免税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退税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发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退税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4.零申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纳税申报主表中利润总额的计算(第1-12行)金额均为零或通过第1-12行的运算后第13行“利润总额”金额为零的或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均为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第23行)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5.亏损企业:应对亏损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6.高新技术企业: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当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  (2)财务会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9.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0.取得符合条件不征税收入的企业 不征税收入的确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相关材料。  六、 需报送中介鉴证报告的企业范围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这是北京朝阳区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北京东审税务师事务所 刘立秋 010-51264333

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8. 保险汇算清缴怎么填

一、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范围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2008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应征数的缴费单位不列入汇算清缴范围。二、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一)各纳税(费)人应在2009年2月1日至5月30日通过互联网络(金华财税网)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系统,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金华市区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及《扣除项目一览表》的相关内容,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自行打印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随税收征管档案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二)对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于2009年6月15日由地税部门统一向各纳税(费)人委托的缴费帐户扣缴,请各纳税(费)人在委托帐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三)各分局在2009年7月31日前做好汇算清缴报表汇总和总结工作。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费源结构的分布情况,增减变化及原因,社会保险费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四)对年度内多交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三、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下浮,下浮标准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统筹缴纳部分费款一个月的额度,将2008年11月(属期)的单位统筹应缴费款,视同为2008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因此,2008年度实际汇算清缴期限为11个月(剔除2008年11月,下同)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填报的工资总额、应缴、已缴和汇算应补退的社会保险费,均为2008年11个月的相关数据。对缴费人自行申报的2008年11月工资总额,若无正当理由超过全年月平均额或与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工资薪金总额差异较大的,将列入重点审核或稽查范围。(二)关于计费依据计费依据应严格根据《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的规定计算。1、工伤保险费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区工伤保险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通知》(金政发〔2007〕72号)文件精神,必须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2、用人单位在全员参保的前提下,其单位缴费基数超过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即单位年平均职工工资超过49500元)的,在确定计费依据时超过部分的金额暂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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