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让方是下列那种投资者

2024-05-05 18:19

1. 债权受让方是下列那种投资者

1、 政府、民商事主体


从2002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上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单个或组合一次性卖断给地方政府的方式(也被称之为“政府买断”)成为不良债权境内转让的一个“亮点”。被各类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灌云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以及随后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鄂州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均是政府买断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 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该方式与政府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具有类似的政策目的。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使命,从而在政府买断等类似资产处置方式中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出现这种债权转让方式有其必然性。


2、 国有、民营


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对象问题上,也存在受让人是否须为国有性质的争论。这种争论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一部分人所谓的“道德风险”逻辑: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性质的企业,即便定价较低,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转让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即便定价较高,如果受让人实际回收的资产高于转让时的定价,就可能被指为“贱卖国有资产”。实际上,由于被剥离的不良资产多数属于应当退出市场或被淘汰的领域,因此,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国有、非国有受让人的准入或限制问题,特别是单纯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的仅仅是债权,而非股权。至于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只要在转让债权时严格履行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所得出的定价应当认为就是合理的,至于受让人的是否为国有性质在所不论。


与普通民商事主体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不同,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操作方式值得研究。一般而言,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仅仅限于参与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须的民事活动,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该行为被确定为有效,一旦政府方发生违约,鉴于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其财产性质的限制。【摘要】
债权受让方是下列那种投资者【提问】
1、 政府、民商事主体


从2002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上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单个或组合一次性卖断给地方政府的方式(也被称之为“政府买断”)成为不良债权境内转让的一个“亮点”。被各类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灌云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以及随后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鄂州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均是政府买断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 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该方式与政府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具有类似的政策目的。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使命,从而在政府买断等类似资产处置方式中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出现这种债权转让方式有其必然性。


2、 国有、民营


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对象问题上,也存在受让人是否须为国有性质的争论。这种争论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一部分人所谓的“道德风险”逻辑: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性质的企业,即便定价较低,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转让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即便定价较高,如果受让人实际回收的资产高于转让时的定价,就可能被指为“贱卖国有资产”。实际上,由于被剥离的不良资产多数属于应当退出市场或被淘汰的领域,因此,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国有、非国有受让人的准入或限制问题,特别是单纯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的仅仅是债权,而非股权。至于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只要在转让债权时严格履行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所得出的定价应当认为就是合理的,至于受让人的是否为国有性质在所不论。


与普通民商事主体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不同,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操作方式值得研究。一般而言,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仅仅限于参与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须的民事活动,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该行为被确定为有效,一旦政府方发生违约,鉴于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其财产性质的限制。【回答】
3、 机构投资者、自然人


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债权转让的对象和结果上看,债权或其他资产的受让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公司、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的案例较少。究竟那一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受让的主体,是长期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难题。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法律、相关金融法规(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未对债权转让业务中的受让人资格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这里涉及到对机构与自然人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在国内债权转让业务框架下,机构作为受让人主体似无异议,但是自然人能否成为受让人主体来购买金融不良债权,自然人作为受让人主体,有可能因此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因此介入金融领域。而且自然人追偿,将来可能后患无穷,因为不能确定自然人购买债权的用途,其中并不排除炒买炒卖甚至社会恶势力介入的可能。


2001年10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2001年第6号令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实际上回答了上述问题。根据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债权可以向外国、港澳台投资者转让。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包含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境内外投资者应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境内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均应当可以成为不良资产受让的主体。这样的结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目标也是相符合的。从另一方面上看,“机构”与“个人”的概念实际上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模糊,它们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便是例证;另外,个人通过控股权等控制企业的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造成了机构与个人混同的局面。因此,简单人为地区分“机构”和“个人”实际上不能解决上述一部分人的担心。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负着“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务,在债权转让交易中,如何根据不同的投资者性质设计相应的交易条款,以有效避免转让债权后出现的不良后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面对的课题。【回答】

债权受让方是下列那种投资者

2. 投资人有权选择将持有债券转给哪些机构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投资人有权选择将持有债券的交易机构有如下:国内债券交易场所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个主要的场所,其中场外市场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交易总额的95%以上,是投资者交易的最主要场所。1、场外市场(1)银行间市场。主要是我国各类型银行相互之间的债券交易市场,可以有效的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流通和供应量。一般政府主体发行或者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债及企业债在该市场流通交易。(2)银行柜台市场。俗称otc市场,具有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规定的成员资格,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和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等特点。一般由交易双方协商交易价格。部分国债交易在该场所进行交易。2、场内市场(1)上海证券交所。上交所交易的债券总额占到了场内交易市场总量的90%以上,是国内最为主要的场内交易市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购买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各类债券品种。(2)深圳证券交易所。相比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债券数量比较有限,该市场不论在上市交易的品种,交易的数量等方面规模都比较小。以上是我的全部回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投资人有权选择将持有债券转给哪些机构【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投资人有权选择将持有债券的交易机构有如下:国内债券交易场所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个主要的场所,其中场外市场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交易总额的95%以上,是投资者交易的最主要场所。1、场外市场(1)银行间市场。主要是我国各类型银行相互之间的债券交易市场,可以有效的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流通和供应量。一般政府主体发行或者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债及企业债在该市场流通交易。(2)银行柜台市场。俗称otc市场,具有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规定的成员资格,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和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等特点。一般由交易双方协商交易价格。部分国债交易在该场所进行交易。2、场内市场(1)上海证券交所。上交所交易的债券总额占到了场内交易市场总量的90%以上,是国内最为主要的场内交易市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购买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各类债券品种。(2)深圳证券交易所。相比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债券数量比较有限,该市场不论在上市交易的品种,交易的数量等方面规模都比较小。以上是我的全部回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3. 可转换债券和可赎回债券有什么区别,各自赋予哪一方权利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额外权力,可将债转为股。可赎回债券赋予融资者额外权力,可提前还款赎回债券。
可转换债券和可赎回债券区别如下:
1、意思不同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可赎回债券亦称可买回债券,是指发行人有权在特定的时间按照某个价格强制从债券持有人手中将其赎回的债券,可视为是债券与看涨期权的结合体。

2、权利不同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额外权力,可将债转为股,所以发行价格会高于同等条件的普通债券;可赎回债券赋予融资者(债券发行者)额外权力,可提前还款赎回债券,对投资者不利,所以发行价格会低于同等条件的普通债券。
3、期限不同
可转换债券规定当债券市场价格高于协定价格一段时间后,发行公司有权提前赎回,而当市场价格低于协定价格一段时间后,发行公司有义务提前赎回。可转换债券给予投资者在将来某一时间,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权利。相当于给了投资人一个看涨期权。所以利率通常较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可转换债券
百度百科-可赎回债券

可转换债券和可赎回债券有什么区别,各自赋予哪一方权利

4. 投资者可以购入以哪些形式发行的债券?

(1)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在债券发行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方式按承担发行风险的主体不同分为:
①直接发行。即由发行者自己办理必要的手续、债券发行方式直接向投资者发行债券,而不经过中介人。
②间接发行。即发行者通过中介人(银行或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发行债券。目前大多数债券是以这种方式发行的。在采用间接销售方式时,发行人要通过发行市场的中介厂(主要是承销者)办理债券的发行与销售业务。债券发行方式承销者承销债券的方式又分为三种:一种是代销方式,一种是余额包销方式,另一种是全额包销方式.
代销方式:是由发行者委托承销者代为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者按照预先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能够按照原定发行额售出,未售出部分仍退还给发行者,债券发行方式承销者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余额包销方式:是由承销者按照已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面向社会推销债券,到了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者负责认购,承销者要按照约定时间向发行者支付全部债券款项。
全额包销方式:是由承销者先将债券全部认购下来,债券发行方式并立即向发行者支付全部债券款项,然后再按照市场条件转售给投资者。从以上几种承销方式看,由于承销者承担的发行风险不同,所获得的承销手续费也就不同.全额包销费用要高于余额包销费用,余额包销费用要高于代销费用。

5. 有一种独立发行的债券认购权证,其在行权时,发行人需要向权证持有人交割已在交易的债券。这句话对吗?

可以这么理解。
发行债券认购权证,就是出售一个购买债券的权利给权证认购者,认购者当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在权证到期时,权证的持有者有权利按权证约定的价格向权证发行者买入债券。权证持有者行权时,权证发行者需要拿出相应数量的债券进行交割。

有一种独立发行的债券认购权证,其在行权时,发行人需要向权证持有人交割已在交易的债券。这句话对吗?

6. 债券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区别,有以下两点不同

  1  、性质不 一样:债券投资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金,其他债权投资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权);
   2  、运营模式不一样:债券投资交易目的是扣除 合约现金流量,其他债权投资交易目的要以扣除合约现金流量为整体目标又以售卖金融资产为整体目标。这也是区划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这两大类金融资产的根据。
  以上就是债券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区别相关内容。
  选择债券投资的原因    
   1  、投资风险比较低:只需借款人准时还款利息和本钱(即不毁约),那样债 权人的投资就有收益。一般来讲,选购政府部门债券是十分安全的,一来政府部门倒闭毁约归属于偶然性,二来假如要以该国货币计价的国债,在理论上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无限印钞去还款其负债。因而假如投资本币国债,理论上不可能有毁约风险;
   2  、股票收益 相关性低:债券的收益波动率要比股票小许多,在很多时候,例如美国债券和美国股票,二者的内在联系为负。依据投资组成理论,在一个股票组成中添加债券的话,可以提高资产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  、有益于避免通胀:有一些政府部门提供防通货膨胀债券供众多用户购买。防通货膨胀债券的投资收益和通胀率 挂钩,可以协助用户解决无法预测的通胀风险。所以说,每一个用户的资产组合中,债券都需要占据一席之地。
  投资债券的风险    
   1  、利率变动:利率风险对固定利率债券和零息债券而言尤其重要。债券价格受债券收益率影响,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降低。而当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升高 ;
   2  、发行主体毁约:债券是发行人按承诺支付本息给用户,要是发生毁约不按承诺支付,便会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国债和金融债券的毁约风险是很小的,用户主要担忧的是公司债券和 企业债券;
   3  、提前赎回:针对有提前赎回条文的债券,债券发行人一般会在债券收益率下降时实行提早将债券赎回 。
  本文主要写的是债券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区别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7. 债券持有人对可转换债券享有选择权吗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一、股权收购合同是否含有潜逃出资
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不属于抽逃出资。公司股东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的,公司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收购股东的股权。所以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不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股份有限公司对拟收购股票有何限制
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是禁止的,仅特例除外,比如出现了以下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因此,只要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况,股份公司不能回购自身的股权,股东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三、企业如何发行公司债
公司在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报请批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债券持有人对可转换债券享有选择权吗

8. 债券持有人对可转换债券是否享有选择权

1、债券持有人对可转换债券享有选择权,法律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性质有哪些
1、债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首先是一种公司债券,是固定收益证券,具有确定的债券期限和定期息率,并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较充分的债权性质。
这意味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虽可以享有还本付息的保障,但与股票投资者不同,他不是企业的拥有者,不能获取股票红利,不能参与企业决策。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企业“或有负债”,在转换成股票之前,可转换公司债券仍然属于企业的负债资产,只有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以后,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才等同于投资股票。一般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总是低于同等条件和同等资信的公司债券,这是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人转换股票的权利,作为补偿,投资人所得利息就低。
2、股票期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转换成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选择权的含义,也就是投资者既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转换权,持有债券到期。也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的特征,投资者通过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获得股票上涨的收益。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股票期权的衍生,往往将其看作为期权类的二级金融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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