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有_______。

2024-05-11 02:21

1.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有_______。

  我觉得D也正确,不要钻牛角尖。
  4、股权质押股票虽然也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但股权既非单纯的债权,也非单纯的物权,而是一项新型权利。这里应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讨论:

  (1)依《担保法》78条第1款规定,以股票出质人,质押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生效。这里的规定过于笼统,例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的转让自交付时起发生转让的效力(公司法146条)。如果不对此作出区分显然不妥。《担保法解释》作了变相修正,按照103条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以无记名股票出质,质押合同自交付时其生效,但不过不经背书记载,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某些特定的股票不具有完全流通性,因此也禁止在这些股票上设定质押(参见公司法145、147、149条)。

  (2)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78条第3款)。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在股东内部没有限制,但对外出质则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必须购买其股份,不购买又不同意,视为同意出质,在质权实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有_______。

2. 质押担保中担保的范围规定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一、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哪些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3. 担保法对质押的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担保法已经失效,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但上述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担保法对质押的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4. 执行担保的执行担保的质押方式的适用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担保期满时,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转让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执行担保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该财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无需经过诉讼,就可以直接依法处理质押物,用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执行担保的质押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它与执行抵押一样,人民法院不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只要出质人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质押书,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和法院认可,质押关系即告成立。在移交质押物问题上,我们认为,如果法院不便保管,可以交付申请执行人保管,因申请执行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毁损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为不便保管,申请执行人也不接受保管,法院就不应接受质押担保。

5. 担保法规定的几种担保形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几种担保形式

6.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 执行担保的执行担保的抵押方式的适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担保成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执行担保也适用一般抵押方式。执行担保中的抵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自己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在执行抵押担保中,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抵押,第三人也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抵押;执行抵押所担保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人已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债权。执行抵押担保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人民法院不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抵押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抵押人设立抵押担保关系,应当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是,在执行担保中,因人民法院不是一方当事人,也不是债权人。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不能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即可代替抵押合同。二是抵押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提供抵押的,应当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执行抵押担保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到公证部门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论是否登记,经法院认可后即有效,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是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担保关系和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抵押物,也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在执行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为限。

执行担保的执行担保的抵押方式的适用

8.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

法律分析:(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