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业支付咨询费如何征税

2024-05-04 05:12

1. 向境外企业支付咨询费如何征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款第3项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向境外企业支付咨询费如何征税

2. 向境外支付咨询费如何算税

亲亲,您好!现在为来您解答哦~[心],向境外支付咨询费的算税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向境外企业支付咨询费的,需要按照税率(6%)扣缴增值税。【摘要】
向境外支付咨询费如何算税【提问】
亲亲,您好!现在为来您解答哦~[心],向境外支付咨询费的算税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向境外企业支付咨询费的,需要按照税率(6%)扣缴增值税。【回答】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回答】

3. 企业获得境外咨询费如何纳税?

若境内企业(个人)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劳务的公司(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该咨询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的境内企业(个人)到境外提供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该企业(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若境外企业(个人)向境内提供咨询,接受劳务的单位(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即便咨询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它也不属于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的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该境外企业(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若境内企业(个人)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劳务的公司(个人)在境外,则免税

企业获得境外咨询费如何纳税?

4. 向境外支付咨询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如果只是支付其报销的这部分费用没有其他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就此部分报销费用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的规定,境外个人或境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你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境外个人或境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从你公司取得的咨询费及差旅费、机票等费用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你公司在向境外个人或境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支付上述费用时 应按照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履行扣缴营业税义务。

5. 企业获得境外咨询费如何纳税?

中华。会计网校忘情水1995回复:】《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咨询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按如下处理: (1)若境内企业(个人)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劳务的公司(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该咨询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的境内企业(个人)到境外提供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该企业(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若境外企业(个人)向境内提供咨询,接受劳务的单位(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即便咨询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它也不属于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的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该境外企业(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境内支付境外咨询费,境外企业应缴纳营业税,若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代理人,则境内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内取得境外咨询费,应缴纳营业税。

企业获得境外咨询费如何纳税?

6. 关于向境外支付咨询服务费缴税问题

1.需要缴纳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这属于该香港公司在大陆取得的应税收入,你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分别到国地税机关进行申报,营业税按照服务业税目走,税率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到国税局申报,税率为10%,基数均为该笔收入全额。
2.如果超过3万美元的话,还必须国地税机关分别开具支付服务贸易付汇证明。
3.付款后,你公司应取得香港公司的发票或者类似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依据。
4.具体办理步骤请咨询当地国地税机关。
PS:
1.大陆和香港虽然是一个国家,但是是不同税制的,香港是单独的税制的,所以中国大陆和香港签订了税收安排(因为香港是属于中国的,所以签订的叫税收安排,中国和别的国家签的叫协议),如果要享受税收安排的话,也就是证明他在香港交企业所得税而不在大陆交,让他拿香港居民税收证明等过来,就可以不用交,否则,该香港公司还是要将该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你还是要承担扣缴义务。
2.这个税是香港公司交的,跟你没关系,他该交多少,你就扣多少,你就告诉他是税务局要交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7.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缴纳税金?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以A公司要按技术服务计缴增值税;您公司对外付款时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根据税收协定,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所以,A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形成经营活动的场所、机构,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该营业利润在A公司该国交所得税,不在中国交所得税;若构成常设机构,应当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有25%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政策,对境外支付经营费用款项的涉税情况分类如下:

一、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交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境内的增值税业务是:

1、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不动产相关的销售或租赁中,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3、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的,矿产资源在中国境内;

4、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5、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特殊情况

以下境内单位作为购买方,购买境外单位的业务,不属于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有形动产;

根据以上规定,向境外单位支付我国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款项时,境外机构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场所的,付款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1、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2、有税收协定的情况

一般税收协定约定,营业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在非居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营业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时,要在中国境内就与该营业机构、场所相关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税收协定约定的预提税率,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缴纳税金?

8. 支付给外国企业的管理咨询费如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根据所述,该国外公司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派出的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已达五年,则可判定该德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由该常设机构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该常设机构办理有关缴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