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的所涉案件

2024-05-10 16:54

1. 方舟子的所涉案件

 早年和方舟子同时在美国的肖传国曾一直支持方舟子“打假”。但因为哈佛大学的夏建统一事,肖传国不得不质疑方舟子的“打假”方式。24岁的夏建统是哈佛大学博士生,因当时杭州请他担纲西湖规划,当地媒体称他是“哈佛博士”,方舟子就举报夏建统并要求哈佛开除他。肖传国认为方舟子不该这么“打假”,“博士和博士生就一字之差”,毕竟那不是夏建统的错。早在2001年的8月,肖传国就匿名“昏教授”,在新华网发表《对方舟子学术打假的批评以及反思》批评方舟子的“学术打假”方式。此后肖传国也一直沿用这个名字与方舟子在网上争斗。直到2005年中科院院士评选,肖传国过了第二轮,在网上公示时,“昏教授”才被方舟子发现。肖传国认为方舟子寻找他多年,“他就像发疯了,他就利用《北京科技报》,立马造很多谣。”包括指责肖传国伪造简历和学历等。方舟子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称,质疑肖传国研究多年的“肖氏反射弧”并没有得到过公认。“肖氏反射弧”是用截瘫后废用的体神经通过手术,将其与支配膀胱的内脏自主神经混合杂交,形成一种新的可从皮肤控制的神经反射排尿通道。而患者接受手术后,则只需挠挠大腿内侧,就可以自主控制排尿。1999年和2004年,该项技术分别被国家卫生部鉴定为国际领先和国际先进,并且建议推广应用。2005年9月14日,肖传国以方舟子撰文污蔑“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方舟子告上法庭。2006年8月份,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方舟子败诉。虽然案件判下来了,但案件一直未得到执行。在肖传国看来,方舟子输了官司后,就把钱全部放到他配偶刘菊花的账户上了。但律师查明他在中国没有银行账户,在美国也没有银行账户。当时的律师调查还表明,方舟子不仅没有银行账户,“他在美国也没有房子,没有工作,他是个三无人员,他没有居住处。”肖传国随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所有的费用全部从方舟子配偶刘菊花的账户上强行划走。正因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方肖之间的争论才愈演愈烈,最后发生了所谓“肖传国雇凶伤人”事件。当时的媒体报道重点,也聚集在肖传国雇凶伤害方舟子上。 肖传国拿出了方舟子及其律师彭剑收买他的病人造假的证据,病人家属已承认当时被收买。肖传国的律师已经准备好了起诉方舟子的相关材料。对于方舟子指责肖传国的事情,肖传国除了用事实回应外,还多次公开承诺,发现方舟子对他的哪一条指控属实,就奖励5万元人民币。肖传国的话放出多年,直到现在(2014年8月)为止,没有人能指出方舟子对他的哪一条指控属实。  2006年11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刘子华遗孀起诉科学打假人方舟子涉嫌侵害名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方舟子使用带有丑化性词汇形容“八卦宇宙论”创始人刘子华,贬损了这位去世14年的留法博士人格,构成名誉侵权,判决方舟子和刊登言论的北京科技报社各赔偿刘子华家属2万元。北京市二中院在判决中认为,方舟子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是可以的,但在文中方舟子却将批判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并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贬损,名誉受到侵害,方的行为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的侵害。  2007年4月16日,西安翻译学院诉《北京科技报》和方是民[方舟子]名誉侵权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2006年11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方舟子败诉向原告道歉赔款的终审判决。至此,西安翻译学院诉方是民[方舟子]名誉权案件,获得了终审的胜诉。 2005年7月和8月,《北京科技报》和方是民[方舟子]分别发表文章,对西安翻译学院以及丁祖诒院长进行人身攻击。文章连续在《北京科技报》两次发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西安翻译学院为了挽回影响,委托律师要求北京科技报社予以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为西安翻译学院恢复名誉。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如北京科技报社和方是民[方舟子]不予以公开道歉,为西安翻译学院和丁院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执行赔款义务,西安翻译学院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北京科技报》并未进行调查,而是支持方是民[方舟子]的一面之词,对西译再次诋毁,并在二审诉讼中书面表示:在此事中,不愿意调查西安翻译学院。西安翻译学院被迫采取了法律手段,经过一年零八个月的两级诉讼,终于为学院恢复了名誉。西安翻译学院表示,虽然经济损失没有得到完全赔偿有些遗憾,但西译人更在乎自己的名誉。  2014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 崔永元与方舟子两人从“转基因食品该不该吃”的“科学辩论”转到一系列骂战,并从网络微博吵上了法庭。在持续长达8小时30分钟的庭审中,双方激辩,互指对方“恶意诉讼”。为证明崔永元未侵权,其律师对24条涉案微博逐条说明。“崔永元所称人渣有事实依据。香港凤凰卫视曾报道的一个内地网评人渣排行榜,方舟子在这个排行榜上排名第二。”此番话立刻引得庭下一阵哄笑。崔永元一方还举出此前新浪微博网络排行榜,“根据微博谁造谣最多的投票结果,方舟子得票89.9%,所以崔永元称方舟子为骗子不是信口开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崔永元删除法院认定的侵权微博、向方舟子赔礼道歉,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5千元。对崔永元的反诉,判决方舟子删除法院认定的侵权微博、向崔永元赔礼道歉,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5千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随后,双方均提起上诉。2015年9月17日上午,北京一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确定将于2015年9月28日9时30分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2015年9月28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最后,上诉双方均表示坚持上诉意见,不同意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2015年12月25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方舟子的所涉案件

2. 方舟子打假基金的涉嫌诈骗

2015年12月30日,方舟子被央视知名记者王志安在网上实名曝光其伙同律师涉嫌“诈骗”网友钱财,再陷入非议。方舟子2010年遭遇袭击事件后,其律师彭剑成立了“安保资金”,吸纳网友捐款,意图保护方舟子。但王志安声称,安保资金成立后,方舟子律师彭剑却从中贪污挪用买车买房。12月27日,王志安在微博撰写长文,揭方舟子律师彭剑是如何挪用公众捐款为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买车的。29日,更是详尽描述了买车的整个过程。目前,方舟子并没有否认其律师利用“安保资金”买车的事实。王志安认为方舟子的安保基金涉嫌诈骗有以下几个主要证据:彭剑在网上多次声称,捐款资金的账户有专人管理,即便是他,动款也并不容易,银行卡,存折由专人管理。但这个不在他手上的的银行卡却神奇般地可以刷卡为自己的私人律所买车。这说明彭剑在捐款账户的管理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在欺骗捐款人。证据显示,数千名善良网友捐助的安保资金善款,被管理人彭剑直接贪污购车。就是这样一个人,方舟子却一直为其拍胸脯担保背书,说彭剑不会动用安保资金一分钱,动机可疑。彭剑发起成立安保资金是2010年8月31日,买车日期是9月20日,网友捐款不过二十天。而此时和此后,方舟子和彭剑还在网上不断号召网友们为安保资金捐款,王志安认为这是彭剑和方舟子一口咬定安保资金的支出不能公开的原因彭剑购买的车开具的是北京市华欢律师事务所的发票。这个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私人,所有人是彭剑个人,但这张发票可以抵扣华欢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税款。彭剑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有意偷税尚未得到专业人士鉴定。

3. 方舟子事件判决结果出来了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一中刑终字第337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传国,男,54岁(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博士研究生文化,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建湘,男,45岁(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岭。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9日被羁押, 9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许立春(曾用名:许立),男,32岁(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乡新农村光家村民组。1997年因犯破坏通讯设备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8日被羁押, 9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龙光兴(曾用名:龙塘报),男,31岁(1979年1月5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黄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苗陇乡翁板村七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康拥军(绰号:修哥),男,42岁(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乡五一村星火村民组。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害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43岁,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博士研究生文化,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诉讼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害人方玄昌,男,37岁,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淳安县,大学文化,《财经》杂志社科学栏目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赵玉忠,男,54岁,北京电影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与原审被害人方玄昌系朋友关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及原审被告人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听取了原审被害人方舟子、方玄昌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肖传国、戴建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肖传国因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等人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遂接受被告人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后戴建湘找到被告人许立春,并将肖传国提供的二被害人照片、住址等信息及部分资金交给许立春。

  2010年5月间,被告人许立春纠集被告人龙光兴来京伺机对被害人方玄昌、方是民实施殴打。6月24日22时许,许立春、龙光兴在本市海淀区增光路,持铁管殴打方玄昌,致其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同年7月间,被告人许立春纠集被告人龙光兴、康拥军到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小区附近,持铁管、铁锤寻找机会殴打被害人方是民。8月29日17时许,许立春、龙光兴在该小区北门附近,持铁管、铁锤、喷射防卫器殴打方是民,致其腰骶部皮肤挫伤。后五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作案工具已起获。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的陈述,证人王明亮、史振辉、陈松、施泽涛、安巧转、刘玉成、官华义、张利奎、黄立嵩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作案工具金属管1根、铁锤1把,银行转账信息,被告人许立春、康拥军的前科材料,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的供述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分别予以惩处。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二、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三、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龙光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属管一根、铁锤一把予以没收,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肖传国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撤销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处理。肖传国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肖传国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故意伤害性质,应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上诉人戴建湘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要求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戴建湘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戴建湘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求,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审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主要意见是: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申请对方玄昌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原审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及原审被告人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分别予以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审被害人方玄昌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
  代理审判员 翟***
  代理审判员 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印章)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书记员 韩***

方舟子事件判决结果出来了没?

4. 方舟子遇袭案判决书

还没有发现。原因有三:
想必是检察院、法院觉得判决遭到广泛质疑,没有公布。
作为辩护律师,虽然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他是想以故意伤害罪辩护,因轻微伤从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也担心司法机关遭到质疑大了也不排除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的可能性。
而作为受害人虽然希望以故意杀人追究,但也担心质疑大了,司法机关有可能以故意伤害定性,又因轻微伤而无法追究,最后导致不追究肖传国刑事责任,而以治安处罚了事。
这是一个四部满意的判决!

5. 方舟子的社会事件

 在“方舟子韩寒对掐事件”流传起来之后,使网络上流传起了一种名为“肘子体”的文体。  “肘子体”为:谁证明?XXX能证明吗?网友将方舟子在“韩方大战”事件期间的视频资料截图做成表情,质疑对象变成各种动漫人物、文体名人、影视剧主角,多啦A梦、陈坤、柯南等都被恶搞。这些图贴到社区、微博上被迅速转发、评论,更激发了网友们极大的创作热情。网友们在原有的“谁证明?XXX能证明吗?”文体样板下,结合热门人物、时事热点进行了疯狂的再创造。“肘子体”自此成型,在天涯、猫扑等各大论坛以及微博上遍地开花,网友以丰富创造力与想象力,让它出现在各大网络热点中,并以此来表达对方舟子“打假”的质疑。  方舟子和韩寒的激烈骂战,让有心炒作出位的人找到了新的热点。微博上还出现一名炫富女“张梦怡不加v”,她不但在微博上PO出满床人民币的照片,还自曝了许多尺度很大的照片。该女声称“要嫁给方舟子”,并称自己是“全球第二大隐形富豪”,“前高官的孙女”,干爹则是“某军区高官”,不但给她买了辆人民币100多万元且挂军牌的BMW与300多万的保时捷等名车,还说自己拥有“最贵的跑车也只是Bugatti Veyron而已。  2012年2月,网友“打假巡抚”6日在微博中爆料,在方舟子发表的文章中曾经多次抄袭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论文,其中:2010年3月24日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转基因玉米更有益健康》抄袭自Bruce Chassy and Drew Kershen 2004年10月27日在美国西部农场通讯Western Farm Press 上发表的文章《Bt corn reduces serious birth defects》;2006年10月11日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啄木鸟为什么不头疼?》大段抄袭美国加州大学Ivan R Schwab教授于2002年发表在英国眼科学杂志 Br J Ophthalmol 2002;86:843 的一篇文章《Cure for a headache》;2006年12月11日在《经济观察报》发表的《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一文抄袭作者“颍河”发表在新语丝”新到资料”的《认识药物》系列文章。而对于方舟子涉嫌抄袭美国Root Bernstein教授一事,虽然方舟子回应称已经向Root·Bernstein教授作出解释和交代。但有网友指出Root Bernstein教授并未接受方舟子的道歉,反而写邮件对方舟子给予重责,认为方舟子除了自定规则不遵守他人规则,拒绝提供鉴定自己没有剽窃的标准,并认为方舟子是一个监督中国造假行为却不受制约亦不承担指控的角色,并试图同时扮演指控者、法官、与陪审团的角色。Root Bernstein教授称方舟子曾以退出讨论威胁Root Bernstein教授要求其停止公开来信,并且一直在自己的网站与中国媒体上对Root Bernstein教授进行攻击。,他认为方舟子无权复制他的文章中复制超出400字的内容,也不能再使用他的图表,除非取得杂志的允许。认为方舟子不仅剽窃与了他的文章的版权,也剽窃侵犯了牛津大学出版社的版权。  2011年4月起,媒体曝光方舟子之妻刘菊花的硕士毕业论文亦卷入涉嫌抄袭的丑闻,学界不少人士都卷入了刘菊花的“抄袭门”事件,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博士就是其中一位,他当时在微博上认为刘菊花论文确实有大量抄袭存在。但方舟子随即在博客上称孙海峰博士论文也抄袭。实际上孙海峰并未抄袭,方舟子指出孙海峰涉嫌的文章,是别人当时引用孙海峰的文章未标明出处。通过和方舟子在微博上的争论后,孙海峰要求方舟子公开道歉,并“对方舟子的污言秽语和造谣中伤等行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而旅居海外的知名时政、经济评论人李剑芒认为,方舟子的巨大传播力和个人道德低下的品质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威胁如果不被有效的控制,他将成为网上的黑社会头子。对于方舟子此前的“打假”,舆论出现一边倒的支持时,他那“巨大传播力”确实也让他颇受争议,而方舟子也因此与多人结怨。

方舟子的社会事件

6. 方舟子遇袭的案件告破

2010年9月21日,方舟子被袭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肖传国因故意伤害罪在上海浦东机场被警方抓获。警方初步审查,该案是因为肖传国认为方舟子通过媒体、网络对其学术“打假”,从而导致其未能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肖传国为报复逐指使戴建湘,由戴建湘组织龙光兴等人实施犯罪行为。2010年8月29日傍晚,被誉为“打假斗士”的科普作家方舟子在北京住所附近遭遇袭击,一人向其面部喷不明液体,另一人持铁锤砸伤他的腰部,导致其腰部破皮出血,受了轻伤。2010年10月10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下午4点半左右,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5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肖传国、戴建湘均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其余3名被告人则分别判处4个月至一个半月不等拘役。宣判后,肖传国表示,将与辩护人讨论后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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