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钢买断工龄补偿问题

2024-05-06 18:13

1. 关于首钢买断工龄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关于首钢买断工龄补偿问题

2. 关于首钢买断

  第五节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继续执行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
  凡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经单位审核同意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停产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计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执行现行政策不变。即:一是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二是继续执行首钢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2008年压产400万吨时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现行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包括:《新钢和股份公司鼓励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施细则》(首发〔2001]306号)、《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首劳发[2003]62号)、《贯彻执行的暂行规定》(首劳发[2008]3号)、《首钢压产搬迁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试行)》(首发〔2008〕128号)等。
  第二十七条  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的内容主要包括: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下列两种情形,可分段计算:
  (一)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作时间可按当时的企业平均工资计发;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时间按本人工资计发,本人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其三倍计发。
  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不满1年的工作时间,计发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不满6个月的工作时间计发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及以上的计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作时间,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超过企业限定金额(20万元)的,按限定金额计发;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时间,计发的经济补偿金不受企业限定金额的限制。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补)贴、加班工资等。
  本条所称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即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从外单位调入首钢、参加过企业改制或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如原单位已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再计入职工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八条  首钢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2008年压产400万吨时的政策,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奖励主要有两项: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奖励1万元;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满1年奖励1000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工作满30年及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1年以上的职工,每早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加发1个月补偿金标准水平的奖励。
  本条中“早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是指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届满之日的时间扣除1年以后的年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本人工资低于2006年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
  第二十九条 停产一次性奖励包括两部分:其计发方法和标准如下:
  (一)按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奖励10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凡40周岁及以上操作岗位女职工、45周岁及以上管理岗位女职工、45周岁及以上男职工,选择解合时,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进行奖励。
  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及4年以内的职工奖励1万元,以此为基准,年龄每减少一周岁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7万元。
  机关女干部和符合提前退休工种条件的职工,可按上述表中对应的年龄计发奖励。
  第三十条  45周岁及以上职工(含40周岁及以上操作岗位女职工)经济补偿和停产一次性奖励合计低于18万元的,按18万元计发。
  第三十一条 职工的经济补偿和停产一次性奖励合计高于35万元的按35万元计发。
  第三十二条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经济补偿金和停产一次性奖励,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免交部分予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 对各单位确定的重点生产、技术、管理骨干职工,包括技术专家、技术带头人、技能操作专家、高级技师等,需要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企业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2011年劳动合同到期,凡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2011年3月31日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届满时,企业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工伤人员和残疾人属特殊群体,要最大限度予以安置。凡建设征地农转工职工、工伤职工和残疾职工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在《建设征地农转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附后)上签字确认,单位要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提交所在作业区(科室),作业区(科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人力资源(劳资)科;
  (二)人力资源(劳资)科将作业区(科室)上报的职工个人申请收集、汇总后,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有关情况提交厂务会讨论,并按厂务会的决定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在同级工会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人力资源(劳资)科填写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连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及职工本人申请(复印件),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
  人力资源(劳资)科应将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奖励、补助、停产一次性奖励等费用,按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和填报明细表,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各单位将经济补偿金、停产一次性奖励等费用转入职工个人帐户,并由职工本人签收。
  第三十七条  总公司机关部厅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的同时,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停产一次性奖励等费用时,还要会知计财部,并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凡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的内退职工,在本细则执行期内,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经单位审核同意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停产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九条 从首钢北京地区各单位支援新基地的职工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新基地单位将其劳动关系转回原单位或按专业系统对口接收安置的方式转至北京钢铁主流程有关单位,再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停产后三个月内回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执行与北京钢铁主流程停产职工相同的政策。

3. 本钢买断工龄最新政策

但支付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请您依您的原单位工作年限来计算要给你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买断工龄后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这是惩罚性的。
【摘要】
本钢买断工龄最新政策【提问】


但支付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请您依您的原单位工作年限来计算要给你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买断工龄后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这是惩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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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买断工龄最新政策

4. 关于首钢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和未来医保的问题~

9万块钱算是比较少一些。
   如果说是给补偿,按道理,这些年的保险企业应该是给交过了,不存在自己交的问题。而买断之后,需要自己交,也交不了多少。如果能够55岁退休,这三年的保险也没几千块钱,这些情况可以向单位咨询,首钢人事部门都有完整的解释文件,这一点可以相信。
   医疗保险也需要自己交,也不会太多。但是相比没保险,肯定是好很多。只是,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肯定是没有了企业给的一块,不过差不太多。将来退休费会比在企业退休每月少一二百块钱。差不太多。

5. 武钢买断工龄补偿标准

所谓“买断工龄”说法现在已经为国家政策禁止,“买断工龄”的法律实质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赔偿标准是:(1)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2)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武钢买断工龄补偿标准

6. 武钢买断工龄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买断工龄”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买断工龄”前面是个“买”字,即员工将连续工龄一次性卖给企业,企业以年工龄计价,不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连续工龄的费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自此再无干系。由于其他企业建立时间较短,与员工一般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无续签之意,劳动关系就自然结束,企业一般不会也不可能支付工龄的买断费用。“买断工龄”一词在国家规范的文件中从来未出现过,“买断工龄”的说法既不规范也是不准确的。所谓“买断工龄”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种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合同,结束劳动。因此,是违法的。不存在武钢买断工龄一说。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 武钢买断工龄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所谓“买断工龄”说法现在已经为国家政策禁止,“买断工龄”的法律实质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赔偿标准是:
(1)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2)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3)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市平均工资三倍的,直接按照三倍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武钢买断工龄补偿标准

8. 武钢买断工龄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法律上没有买断工龄这一说,只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话是要支付赔偿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