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财务公开的办法

2024-05-05 14:08

1.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财务公开的办法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情况,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推行了零基预算、综合预算、“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制、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但这些改革的效果并不理想,浪费、贪污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被认为反腐倡廉功效最大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也只是对各单位支出事项和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支出是否合符实际则鞭长莫及。反思以上种种,笔者认为,这些改革之所以未能彻底扼制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其根源还是缺少社会的广泛监督,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借鉴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做法,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一、正确认识财务公开制度的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是可以有效杜绝贪污腐败,促进廉政建设。财务公开,各项收支处于全透明状态,有如一柄利剑随时随地悬挂在领导和干部面前,稍有违规、不合理现象,群众就会有反映,因此贪污腐败现象将无处可藏,广大领导干部职工的责任感、自律意识和廉洁奉公意识也将得到极大的增强。

二是可以促使财经纪律得到有效执行。目前国家制定的财经制度很多,但相当一部分单位执行起来却大打折扣,制度应有的使用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若财务公开,社会的广泛监督将促使单位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执行各项财经法纪,进而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全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目的。

三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后,群众也成了当家理财的主人,其结果将是干群合力,民心归一,各项文明建设将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实施财务公开制度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好办法。

二、财务公开制度的具体做法

(一)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推选出由党员和群众组成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以3人~5人为宜,负责审定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切合实际,并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财务开支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层了解民意,理解民意,进而遵循民意。财务公开的所有内容均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签字。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公开应包括财务计划和经费收支情况。其中,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内容。经费收支情况包括财政拨入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下级单位上缴资金、其他单位赞助款和单位事业经营收入等一切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财务公开的形式。(1)公布地点要公众化。各单位要在办公楼通道醒目处设立公布专栏,将财务收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单位网站进行公布,全面接受社会和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2)公布的内容要具体化。首先,公布的经费收支项目要具体,特别是对专项经费和经常性经费中的公用经费的各项开支更要细化到具体明细项目;其次,要将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职能部门进行公布,除了公布现行经费财务收支报表外,还需将公用经费开支项目按职能部门开支情况制定一套补充报表,真正让群众看得清。(3)热点问题要专门化。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建的资金使用量较大,很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也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此,要按资金实际使用进度进行专项公布,以便群众及时参与监督。(4)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先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财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再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监督小组成员共同签字,按规定的内容、形式、要求及时进行公布。年初要公布财务计划;经费收支情况每月公布,并附财务分析说明书,于次月5日前公布;年终决算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公布,并编制年终决算说明书,总括说明上一年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种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明细情况每半年清理、公布一次;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建按资金使用进度进行公布,但至少每季要公布一次,建设项目或购建完工后需附资金预决算分析说明书;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要设立固定专栏长期公布;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费事项和多数干部职工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三、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财务公开制度实施

其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开支标准。制定开支标准既便于行政事业单位遵照执行,也便于群众反馈意见。

其二,各级政府要将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领导廉洁执政的一项考核内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随时抽检,防止“不公开、假公开、半公开”,确保财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其三,设立意见箱,主动征集群众对财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在公布栏中回复。

只有通过切实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一览无余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从而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财务公开的办法

2.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3. 2013年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改了什么?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改了什么?

4. 事业单位财务应不应该公开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2月7日财政部令第68号)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所以,事业单位财务在不违背部分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财务公开。

5. 求一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范文

  1.积极做好对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工作

  其他应收款主要是职工出差和购物所借款项,这部分借款如不及时进行清理,就不能够真实反映经济活动和经费支出,甚至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我们采取积极措施加以管理和清算。一是要控制应收款的资金额度。二是要缩短应收款的占用时间。三是要及时对应收款进行清理、结算。针对一些一直拖欠的职工,采取见面打招呼,让其及时结账清算。若仍不能进行清还,则每月从工资中扣还一部分,直至把借款清完。


  2.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台站开展业务及其它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其种类繁多,规格不一。在这一管理上,很多人长期不重视,存在着重钱轻物,重采购轻管理的思想。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管理,财务处在平时的报销工作中,对那些该记入固定资产而没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的,督促经办人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定期与使用部门进行核对,确保帐实相符。通过清查盘点能够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妥善处理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确保了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重视日常财务收支管理

  收支管理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收支管理,既是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发展事业的需要,也是贯彻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方针的体现。为了加强这一管理,台站今后要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制度,这样财务日常工作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对一切开支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了节约支出的目的。


  4.认真做好年终决算工作

  年终决算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进行结清旧账,年终转账和记入新账,编制会计报表等。财务报表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单位领导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台站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台站财务收支预算的基础。所以我们要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放弃周末和假期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认真细致地搞好年终决算和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同时针对报表又撰写出了详尽的财务分析报告,对一年来的收支活动进行分析和研究,做出正确的评价,通过分析,总结出管理中的经验,揭示出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也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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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如何适用?

答: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和滞后性,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适用问题,均提出“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的适用,均将参公事业单位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参公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则不能长时间出现“空挡”。参公单位从单位性质来看属事业单位,但从履行职能和经济业务事项来看,则更多地靠近行政,《公务员法》也将参公人员纳入了公务员管理。从法律衔接、会计实务的角度,建议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渡期,参公事业单位适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参公单位分类定性后,按改革定性来调整制度的适应问题。

7.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执行通知

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4]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专用基金的问题(一)修购基金。修购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直至余额为零。(二)职工福利基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职工福利基金按非财政拨款结余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三)医疗基金。医疗基金如有余额,继续按照原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优先使用,直至余额为零。(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自2013年1月1日起,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仍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但调整计提的基数和列支的科目,即事业收入扣除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形成的事业收入后,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并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按照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二、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科学事业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略)三、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科技部。财政部 科技部2014年3月18日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执行通知

8. 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