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024-05-07 12:21

1.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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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5、代位求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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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条件1、合法的利益。2、客观存在的利益。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所有权。(2)委托保管权。(3)抵押权。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与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二、最大诚信原则(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3)告知的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三、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3、减少道德风险。(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1、定值保险2、重置价值保险3、人寿保险四、近因原则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3.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可保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是不相同的,定义如下:一、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二、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实际业务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保险不是赌博,划分保险合同和赌博性合同的界限在于保险人对其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限的保险的合同,这一规定可以从根本避免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的行为。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谓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损失。如果保险法不规定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的开办势必纵容了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破坏了社会道德,导致社会道德标准的下降,增加了社会财富受损的机会。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后,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赔偿,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否则就是违背看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并且会诱发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以可保利益应该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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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4.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可保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是不相同的,定义如下:一、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二、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实际业务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保险不是赌博,划分保险合同和赌博性合同的界限在于保险人对其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限的保险的合同,这一规定可以从根本避免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的行为。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谓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损失。如果保险法不规定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的开办势必纵容了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破坏了社会道德,导致社会道德标准的下降,增加了社会财富受损的机会。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后,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赔偿,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否则就是违背看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并且会诱发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以可保利益应该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5.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可保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是不相同的,定义如下:一、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二、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实际业务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保险不是赌博,划分保险合同和赌博性合同的界限在于保险人对其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限的保险的合同,这一规定可以从根本避免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的行为。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谓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损失。如果保险法不规定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的开办势必纵容了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破坏了社会道德,导致社会道德标准的下降,增加了社会财富受损的机会。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后,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赔偿,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否则就是违背看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并且会诱发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以可保利益应该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6.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可保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是不相同的,定义如下:一、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二、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实际业务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保险不是赌博,划分保险合同和赌博性合同的界限在于保险人对其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限的保险的合同,这一规定可以从根本避免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的行为。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谓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损失。如果保险法不规定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的开办势必纵容了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破坏了社会道德,导致社会道德标准的下降,增加了社会财富受损的机会。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后,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赔偿,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否则就是违背看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并且会诱发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以可保利益应该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 保险里应当确定的利益其含义是指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其含义是指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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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里应当确定的利益其含义是指

8.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5、代位求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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