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2024-05-19 12:31

1.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正确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第三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条 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
  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第五条 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刊户),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第六条 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有缺陷的处理商品、试制和试销商品,都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给人以误认。第七条 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广告时,应当出具证明:
  一、医药、食品类商品广告,必须有卫生机关的证明;
  二、度量衡器类商品广告,必须有计量机关的证明;
  三、标明获奖荣誉的商品广告,必须有颁奖部门的证明;
  四、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必须有注册商标的证明;
  五、标明质量合格的商品广告,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证明。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查验以上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第八条 广告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
  二、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
  三、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
  四、有诽谤性宣传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第九条 广告经营单位对于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版面、位置、时间、地点、形式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宣传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规定。
  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必须遵守城市管理机关和广告管理机关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容和风景地区的优美环境。大型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机关的同意。
  在政府机关的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上,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第十一条 广告的收费标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定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尚未规定统一标准的,暂由广告经营单位自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刊户应当就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区别下列情况承担责任:
  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广告经营单位负责;
  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广告刊户负责,广告经营单位知道虚假情节的,负连带责任;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共同负责。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刊户,应当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分;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或者吊销广告营业执照的处分。
  广告刊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一切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税利。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群众有权进行监督,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揭发。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2.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如下:1、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广告收费规则以及计费方式有哪些?

广告分线下广告和网络广告,这里着重讲网络广告,收费一般是按照投放广告的形式,看你是卖产品还是品牌宣传,收费一般都是预存消耗,第三方公司会给你开一个广告后台,你将钱预存到账户里,广告投放后就会开始在你账户里面扣费。
广告的计费方式
广告的计费方式也根据你选择的广告形式而有所不同,一般的展示方式有全屏广告、信息流广告、插屏广告、banner广告等等。
这些广告的计费方式每个平台也会有些微的调整,但总得来说计费方式有这些:点击付费、千次展示付费、cps分成、按天/次付费、按照用户行为付费等等。

主流的广告形式
现在大多数广告主最为倾向的还是信息流广告,因为性价比相对较高且不容易引起用户的反感。信息流广告就是原生广告,广告标志不明显,会在你看视频或者看文章资讯的时候出现,不仔细看的话不会发现这是广告内容。
另外一种广告主较为青睐的广告形式也有cps分成,因为这种广告形式不需要投入广告费用,只需要投入产品,当用户购买产品产生销售额时与广告方按照比例进行分成。但市面上愿意接且能够接这类型广告的甚少,主要在游戏圈和分销圈比较多。

投放广告效果如何评估
在投放广告初期,广告主应该对投放的广告物料严格审核,首先最好别出现敏感性信息以及一些反大众的观点,否则不是被用户举报就是被投放平台限制。
其次针对投放的产品也要选择针对性的投放平台,比如你是卖母婴产品的,那你肯定不能去找一个00后群体聚集的软件投放,这就是典型的对牛弹琴。

互联网用户接收的信息很多很杂,要让用户注意到你的广告,通过你的广告对你的产品感兴趣,广告优化就必不可少。

广告收费规则以及计费方式有哪些?

4.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6.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如下:1、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8.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