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2024-05-03 23:50

1. 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沈住公〔2004〕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三章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利率    第七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证明(仅限于高比例缴存者)。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2、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售房批准书、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3、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4、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须提供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额付款收据。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贷款的金额已超过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当年不再发放贷款。管理中心可以办理申请人预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按先后顺序优先发放,贷款的有关政策按受理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出具贷款借据。    第十五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住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贷款借据为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偿还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金等额,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的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公告)。    第十八条  还款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承办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付清贷款余额及当月应收利息后,受委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因特殊原因影响贷款本息偿还,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延长或不准予延长的决定。准予延长贷款期限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规定的贷款最长年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其抵押住房及债务需要转让给他人(不含配偶,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自接到贷款转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准予转让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转让人及受让人共同签订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住房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手续;借款人贷款还清后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监督检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理抵押物。    (四)借款人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住房,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因拆迁等原因至使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告知抵押权人(管理中心),并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质押    (一)借款人以所拥有的权利(不含动产)质押的,必须是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权利凭证。    (二)出质人和权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权利凭证按合同约定交质权人执管,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担保    (一)保证人是管理中心认可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供履约担保保证的企业法人。    (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管理中心)应订立保证合同,确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等。    (三)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违约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需要处置抵押物获得追偿的,由管理中心授权处置。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担保    (一)保险人是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提供抵押财产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借款人)应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费费率、保险责任、理赔数额等权利义务。    (三)保险人与债权人(管理中心)应订立还款保险保证协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代借款人偿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欠本欠息数额。    (四)由保险人承担履约保证保险部分出险的,保险人代偿后,需要处置抵押物获得追偿的,由管理中心授权处置。 第七章  贷款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对不按《个贷办法》规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贷款要件不符的,有权拒绝支付贷款。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监督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情况,受委托银行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及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以及未按期扣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按逾期本息金额和逾期金额天数加计罚息,罚息的计算:逾期本息金额×0.21‰×实际逾期天数。罚息率的变更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有帮助,给个满意答案吧。

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2. 沈阳公积金缴纳标准

一、政策制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二、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      根据沈阳市2021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取整得出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386元。      三、举例说明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5386元,个人缴费封顶金额按单位和职工最高缴存比例各12%计算,不得超过6092.64元。

3. 沈阳社保公积金最低基数

这在许多公司都这样的。1、社保局根据当地平均工资计算出,当地社保的最低基数,和几个等级,供企业参考。2、社会保险条例,规定,按实际工资交纳社保,而公积金是参照社保基数来交的,但,在实际参保中,许多企业,特别是小公司,所有员工参保都是以最低基数参保的,只要资料做全,社保局就是知道有问题,也不查的。3、员工社保资费的纠纷,在劳动仲裁的司法解释中,仲裁和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由劳动部门下属的劳动监察处理,和协调。4、按底薪,只要高于最低社保基数,公司问题不大的,如果实在不服,就去当好的劳动监察咨询一下,最好不要因这个事,跟公司关系搞僵,不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沈阳社保公积金最低基数

4. 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沈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最新的缴存比例为8%-20%(缴存比例低于8%的主要为少数县区单位及职工)。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0%以外部分的,不计入缴存基数。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1.缴存额度下限为1800元2.缴存额度上限为22842元3.计算公式: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沈阳公积金贷款政策1.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最高贷款额度:单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以家庭为单位);三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3.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放宽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4.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实行家庭自住房情况申报制,由贷款职工自行申报住房套数。5.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6.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原则上不予受理。7.放宽开发企业楼盘准入条件。对资质、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在“五证”齐全的情况下,放开楼盘未封顶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限制。8.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宣传力度,对省内职工来沈购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的相关精神,结合中心资金情况,积极推进外省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沈办理住房贷款业务。9.积极寻求为购房职工降低还款压力的途径。针对公积金贷、商贷组合贷款模式,中心将协调各受委托银行对购买首套中小户型普通自住房的职工给予优惠利率。

5. 沈阳公积金最高档是多少

目前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为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546元,下限为:1.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浑南新区)、沈北新区、于洪区为1620元。2.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为1350元。一、购房类提取要件:1.身份证原件;2.夫妻双方均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证》原件(没有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5.集体土地产权购房金额难以判定的,需提供乡镇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价值证明。回迁住房购房金额难以判定的,需提供增加面积税费发票原件;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尚未发放的除外)。二、租房类提取要件:1.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未婚或离异需提供单身证明;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沈阳公积金最高档是多少

6. 沈阳公积金最新政策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相应调整,关于各类人员贷款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及贷款额度等最新调整详见全文。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支持政策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高层次人才和经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 倍。其中,高层次A、B、C类人才和D类人才贷款限额倍数分别为4倍、3倍、2倍和  倍。取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      将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金提取公积金后,即可申请非同一房产住房公积金贷款”。延长职工贷款偿还期限      将延长职工贷款偿还期限政策由“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放宽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偿还贷款年龄限制放宽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延长二手房最高贷款期限      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政策由“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年限超过25年(不含25年)的住房,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25年减房龄。二手房最高贷款期限为20年"调整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年限超过35年(不含35年)的住房,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35年减房龄,二手房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调整住房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60%”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调整为“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倍。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已生育二孩或三孩,且孩子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含本地和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且二孩或三孩由一对夫妻生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倍。

7. 沈阳公积金最高档是多少

目前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为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546元,下限为:1.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浑南新区)、沈北新区、于洪区为1620元。2.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为1350元。
一、购房类提取要件:
1.身份证原件;
2.夫妻双方均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证》原件(没有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
5.集体土地产权购房金额难以判定的,需提供乡镇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价值证明。回迁住房购房金额难以判定的,需提供增加面积税费发票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尚未发放的除外)。
二、租房类提取要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未婚或离异需提供单身证明;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沈阳公积金最高档是多少

8. 沈阳公积金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2、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3、个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