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怎么办

2024-05-08 21:38

1.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怎么办

关于销售伪劣产品 行政处罚 标准可以参照下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 违法所得 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 营业执照 :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怎么办

2. 经营者有下列哪种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对于经营者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企业处以( )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本条是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是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本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并且,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还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幅度,即:
对公民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一干元以下。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公民作出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是处罚程度较轻的一类行政处罚。
对于这一类行政处罚,在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而不必依一般程序作出。
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这一点与一般程序不同,在一般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是经调查程序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集体经审查后作出的。
但必须明确的是,不论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集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是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其都是在代表该行政机关行使着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不是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负责人个人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企业处以( )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4. 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几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不得2次处罚。至于已经给予其它种类的处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是,这个一次处罚是建立在其被处罚后立即纠正了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被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违法,那么相关监管机构自然可以对其继续处罚,并无次数上限。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企业处以( )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50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释义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是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二、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三、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本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并且,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还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幅度,即:对公民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一干元以下。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公民作出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是处罚程度较轻的一类行政处罚。对于这一类行政处罚,在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而不必依一般程序作出。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这一点与一般程序不同,在一般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是经调查程序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集体经审查后作出的。但必须明确的是,不论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集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是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企业处以( )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6. 具有一定什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法律分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本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廉洁政府以及阳光政府和效率政府的基本要求。公正、公开和效率之所以并列,在于它们的功能互补互促、相得益彰。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在行政实体法适用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一原则在行政程序法中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具体和特定。因为,公开,基本上属于程序问题;公正,既可反映实体要求也可表达程序需要;效率,主要通过程序来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7.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 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综上问题所述,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一原则是有用的,建议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8. 未经公布的法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应该公开。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程序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性及对外的效力性,一部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内部文件可以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指引性、参考性的作用,但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作为法律依据予以援引和适用,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对于规范性文件应当如何履行公开发布程序,目前尚无法律统一规定,实践中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以及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去判断。通常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应当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媒体、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应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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