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存款和个人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11 16:10

1. 对公存款和个人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银行业务中对公业务与个人业务区别有以下三点:一、开户主体和需要的证件不一样。个人业务的开户主体是个人,只需要个人身份证即可开户;对公业务的开户主体是企业或政府,开户需要相应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印等;二、业务范围和流程不完全一样。对公业务要办理开户许可证等、往往会有对账、支票等业务,操作流程更复杂;而个人业务相对来说就更简单些;三、责任承担不一样。个人业务承担责任的是个人,对公业务承担责任的是企业或政府部门。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拓展资料:一、对公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开对公银行账户,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如果不是法人代表本人去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那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要由法人代表开具授权书,授权代理人去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二、对公银行账户分类对公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用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规定注意事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对公存款和个人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2. 对公存款又叫

对公存款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对公存款的概念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对公存款是相对于储蓄存款而言的,在各项存款中剔除储蓄存款可视为对公存款。它包括经济组织存款和财政存款两部分。
狭义对公存款是指属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业务范围,能为自己经营与发展带来效益的存款。
特点:
1.与储蓄存款相比所表现出来的特点 对公存款与储蓄存款相比,具有数额大、成本低、流动性强等特点。
2.对公存款自身发展的新特点
(1)存在客观的合理量。
(2)其数量与银行借款具有一定比例关系。
(3)存款变动具有明显的季节性。
(4)存款期限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3. 对公存款的对公存款的特点

1.与储蓄存款相比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对公存款与储蓄存款相比,具有数额大、成本低、流动性强等特点。2.对公存款自身发展的新特点(1)存在客观的合理量。(2)其数量与银行借款具有一定比例关系。(3)存款变动具有明显的季节性。(4)存款期限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对公存款的对公存款的特点

4. 对公存款的对公存款的定义

对公存款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对公存款的概念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对公存款是相对于储蓄存款而言的,在各项存款中剔除储蓄存款可视为对公存款。它包括经济组织存款和财政存款两部分。狭义对公存款是指属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业务范围,能为自己经营与发展带来效益的存款。

5. 什么叫公款私存

问题一: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是什么行为 违反哪一条?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 *** 员,还应按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问题二:公款私存属于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哪条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三:如何区分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分野在于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对行为的定性有决定性的影响。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如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但是,若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 
  第二种情况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只要求有挪的行为即可,用是超客观构成要素,即不要求有用的行为,对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仍应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若是单位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则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否则,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擅自将公款私存的,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为未经单位同意,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便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 
  
   问题四:公款私存的危害是什么  公款私存的危害 
  1、公款私存容易诱发犯罪,公款私存严重违 背了财经纪律,给那些违法乱纪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甚至贪污公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使当事人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将存款利息分赃,随着私欲的不断膨胀,胆子也越来越大,最后时机一旦成熟,其中一些人便贪污侵吞,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公款私存助长了不正之风,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豪华装修办公室,购买高档办公用具,吃喝、挥霍,助长了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有的领导干部以为手里掌握一些活钱,可以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其实这是在犯罪的边缘徘徊。 
  3.公款私存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公款私存由于没有监督,掌握这些钱款的人很难自我约束,大肆挥霍浪费,中饱私囊,甚至一掷千金用于 豪赌或包养情妇,一旦“东窗事发”,便携款潜逃,但不论采取什么办法,最终必将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 
  目前公款私存现象有所抬头,公款私存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为了堵塞公款私存的“漏洞”,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应加大检查及处罚力度,并广泛开展公款私存危害的教育。 
  
   问题五:我才做出纳,什么都不懂,公款私存了怎么办?  没关系别紧张,金额不大,也没造成单位损失。关键是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行为。 
  第一、你是接受会计或财务负责人指示去银行取的8万多元。 
  第二、报账剩余的大额现金不好保管,存进银行也是为了安全,不过应该交回对公账户。 
  第三、跟财务负责人说明解释一下,明天转回单位账户就好了。 
  第四、今后工作中记得注意这个问题。 
  
   问题六:公款私存怎么处理  私存和私用有区别吗 
  如果被上级知道他们会报警!后果很严重 
  
   问题七:这样算公款私存私放吗 5分 合法但不合情理,按签的协议来做,公司没有错。 
  
   问题八:公款私存是不是小金库  公款私存要是为了谋取小集体的利益,属于小金库范围,要是个人占用的话就属于贪污或是挪用公款了。无论阀哪方面来说,公款私存都是违规的,恕不允许的! 
  
   问题九:公款私存包括个体户将款项存入个人账户吗?  根据公司法和财务管理规定不可以存入个人账户 
  
   问题十:关于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就是单位的支票存入个人账户。原则上是不允许的。转账支票可以到储蓄前台办理存款业务,但必须存入单位名下,而不能存入个人储蓄账户。如果存入个人账户,就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提供完税证明,那你不就损失很大了吗?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什么叫公款私存

6. 公款私存是否必须存在银行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私款。公款私存是指个人或单位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转为私人储蓄存款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账内私存和账外私存两种形式。前者指单位人员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仍纳入单位的法定会计账簿中。后者指的是单位人员将公款为谋取利息将公款私设为单位账户进行存放【摘要】
公款私存是否必须存在银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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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哦~[鲜花][开心]是必须存在银行哦【回答】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私款。公款私存是指个人或单位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转为私人储蓄存款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账内私存和账外私存两种形式。前者指单位人员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仍纳入单位的法定会计账簿中。后者指的是单位人员将公款为谋取利息将公款私设为单位账户进行存放【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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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款私存和公款私用有什么区别

公款私存和挪用公款罪之间区别【摘要】
公款私存和公款私用有什么区别【提问】
公款私存和挪用公款罪之间区别【回答】
公款私存是将国家或集体的资金以私人的名义存入银行;而挪用公款是国家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自己使用【回答】
挪用公款罪【回答】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回答】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回答】
纪委层面怎么处理公款私存和公款私用【提问】
?【提问】
一、公款私存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制度,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若是单位行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不同,与单位法定账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若是个人行为,在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下,公款私存,则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二、【法律依据】:1、《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2、《刑法》第三百八一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回答】
公职人员违反此类问题会有怎么处理【提问】
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虽然没有规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但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也应当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并结合具体情况,对行为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回答】

公款私存和公款私用有什么区别

8. 公款私存和公款私用有什么区别

亲亲 您好  为您整理的内容如下: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区别在于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
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
如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但是,若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
第二种情况: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
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
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只要求有挪的行为即可,用是超客观构成要素,即不要求有用的行为,对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仍应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
若是单位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则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否则,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擅自将公款私存的,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为未经单位同意,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便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祝您生活愉快亲亲 如果满意可以给亲亲一个赞吗?(在正下角可以评价哦!)也可以推荐朋友来咨询呢  点击头像关注亲亲哦!【摘要】
公款私存和公款私用有什么区别【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您的问题我已经收到,正在为您整理答案,打字需要时间,还请您耐心稍等片刻,马上为您解答!【回答】
亲亲 您好  为您整理的内容如下: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区别在于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
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
如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但是,若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
第二种情况: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
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
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只要求有挪的行为即可,用是超客观构成要素,即不要求有用的行为,对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仍应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
若是单位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则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否则,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擅自将公款私存的,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为未经单位同意,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便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祝您生活愉快亲亲 如果满意可以给亲亲一个赞吗?(在正下角可以评价哦!)也可以推荐朋友来咨询呢  点击头像关注亲亲哦!【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