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有什么区别?存单质押的方式有哪些

2024-05-18 15:40

1. 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有什么区别?存单质押的方式有哪些

一、
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有什么区别
其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使用现金还是存单抵押。
1、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2、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三、保证金质押的合法规范
(一)保证金质押材料完整
以保证金质押担保,商业银行应当收集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出质人、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贷款证等。
2、出质人有权机关批准质押的决议。
3.出质人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4、出质人将保证金专用账户交贷款银行托管文件等。
(二)保证金质押操作要求
商业银行在办理保证金质押担保中,应认真审核出质人、借款人提交的材料,确保质押合法、有效。
1、审查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确认出质人的资质
2、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
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当一笔担保债权开立一个专户,撤销保证金时也应与每笔业务相对应,专用账户与被担保债权应当随时保持一一对应关系。同一保证人的多个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同一营业柜台可共用一套印鉴,但应分别注明启用日期。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小额贷款,如果不方便为每一笔债权开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也可以与担保人就某特定项目一定金额债权担保协商一致,参照最高额抵押相关规定处理,即开立一个总保证金专用账户,以该专用账户内的保证金担保一定金额债权。
3、专户存储出质人交存的保证金
出质人交存的保证金,原则上应从其基本账户(结算存款户)划转,贷款银行不应接受出质人之外的其他渠道来源款。例如,担保人的销售回笼款不经其结算存款户直接划转入保证金账户。在划转保证金时,贷款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在转账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上注明保证金质押字样。
4、托管保证金专用账户
质押期间,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处于类似冻结状态,不允许款项进出。贷款期限届满,若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贷款银行可以从借款人质押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款用于偿还贷款;对于第三人出质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上扣收本息时应谨慎,扣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出质人。
《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有什么区别?存单质押的方式有哪些

2. 在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有什么区别吗

主要存在风险  

  1、客户和监管企业的资信风险。主要包括客户偿债意愿、偿债能力等信用风险,以及监管企业监控措施不完善、不按协议操作、道德风险和不法客户欺诈风险。  

  2、存物价值评估风险。一是质押物的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做质押物,所选择的质押物价值不稳定,价格和质量随时间变化较大,变现能力弱,将直接影响质权的实现。二是质押物高估风险。质押物的价格高估和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损失。三是质押物的质押率确定风险。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很难对不同资信的出质企业使用不同的质押率。  

  3、司法上存在的弊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我国目前只有《合同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的某些条款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依据来判定相关业务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关的物权登记制度也是不够健全,缺乏统一公开的物权公示性备案系统。如出质人与其他债权人将动产质物恶意进行抵押登记,该解释规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这将影响存货质押融资中的产权归属,从而损害到债权人权益,使银行信贷资产面临风险隐患。

3.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

存单,在学理上有记名存单与无记名存单之分,又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存单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定期存单也有记名式与不记名式之分,皆由商业银行负责发行,不得提前支取,但可在经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银行除外)办理转让,记名式存单还可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储蓄存款存单则只有记名方式一种,不可转让,可挂失。尽管有学者主张储蓄存单的票据性质,但在我国《票据法》上,存单被排除于票据种类之外。实践中,自2000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始施行以来,各金融、储蓄机构对个人储蓄存单的开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为适应日益旺盛的个人储蓄存单的质押融资需求,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使个人储蓄存单质押贷款有了明确的操作规程,减少了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一、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两方面,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

4.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

存单,在学理上有记名存单与无记名存单之分,又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存单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定期存单也有记名式与不记名式之分,皆由商业银行负责发行,不得提前支取,但可在经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银行除外)办理转让,记名式存单还可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储蓄存款存单则只有记名方式一种,不可转让,可挂失。尽管有学者主张储蓄存单的票据性质,但在我国《票据法》上,存单被排除于票据种类之外。实践中,自2000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始施行以来,各金融、储蓄机构对个人储蓄存单的开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为适应日益旺盛的个人储蓄存单的质押融资需求,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使个人储蓄存单质押贷款有了明确的操作规程,减少了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一、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两方面,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5.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是什么

一、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
(一)抵押物失实风险
近年来,在商业银行经办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贷款户利用假存单质押诈骗贷款的现象。从查处的假存单质押诈骗贷款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不法分子窃取金融机构的重要空白凭证存单,私刻公章,经办人员私章,按银行规定填好存款人、金额、利率、存期,伪造存单后质押诈骗贷款;信贷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诈骗贷款。贷款人与信贷人员
同流合污,为贷款人提供重要空白凭证,由贷款人填制存款金额,私刻加盖印章后办理贷款;少数商业银行素质不高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
造存单后质押贷款,因此引发风险;贷款户涂改存单金额诈骗贷款,加之信贷人员不执行核保制度,让贷户自行进行核保而形成。
(二)操作误区风险
操作误区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内部经办人员在操作存单质押贷款时的偏差失误,具体体现有以下两种情况,误将质押当成抵押。例如银行内部经办人员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轻信客户提出的不能够将其作为质押贷款存单交由银行的理由,没有占有存单,放弃了质押权,届时客户不履行出质义务,从而引起贷款风险。
(三)假存骗贷风险
假存骗贷风险,是指不法分子寻找商业银行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及操作不到位,骗取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而引起的风险。
二、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含义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其中,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对所有权有争议的、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是什么

6.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和方式是什么

一、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和方式是什么1、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存单质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是将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借贷的一种形式。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利将存单处置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质押担保的范围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2、利息。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3、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5、质物保管费用。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7.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和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存单质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是将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借贷的一种形式。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利将存单处置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和方式是什么

8.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和方式是什么

	存单质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是将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借贷的一种形式。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利将存单处置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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