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风险投资基金或投资人的受拖管理人通常收取多少管理费

2024-05-09 00:34

1.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风险投资基金或投资人的受拖管理人通常收取多少管理费

一般是收1%的基金认购费,年化2%的管理费,年化0.2%的托管费。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风险投资基金或投资人的受拖管理人通常收取多少管理费

2.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组织形态。其前身为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其他地方被使用的一种新型商业经营方式 -康孟达。而康孟达从其产生开始便是为了适应高风险的投资需要。因为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尤其是远洋贸易是当时风险最大但同时也是利润丰厚的贸易 ,有足够资本的投资者希望进行投资来获取高额利润 , 但是他们又不愿意承担高风险带来的无限责任 , 船主则往往苦
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来造船、购货 , 于是船主企业家和投资者各取所需 , 订立康孟达契约 , 由船方承担无限责任以获取资金 , 而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 , 并可以取得利润。盛行于海上贸易的康孟达后来在陆上贸易中实行 , 发展成为了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与现代意义风险投资的结合始于 20世纪 60年末的美国。当时美国股市急剧直下 , 使得以个人为主要筹资对象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 ARD 、小型企业投资公司 SBIC 等风险投资公司处境艰难 , 在此环境下 ,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寻找到了新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这种风险投资机构一般由风险投资家发起 , 出资 1%左右 , 成为普通合伙人 , 其余 99%左右吸
收企业或保险机构等投资者出资 , 成为有限合伙人 , 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有三: 一是以其人才全面负责资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 二是从每年的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资金总额的 2%左右的管理费; 三是项目成功而收益倍增时 , 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 20%左右 , 而其他合伙人可以分得 80%左右。据统计 , 目前 , 在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中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占 80%, 其余则为企业或金融机构所属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政府支持的小型企业投资公司 SBIC 。受美国风险投资热潮的影响 , 长期以来在法律上不承认有限合伙制的日本 , 从 1998年 11月开始也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形态 , 从而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3.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 私募股权利润怎么计算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协议条款:收益分成
GP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上期介绍的管理费(Management Fees);另外一部分是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即GP可以获得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GP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管理费(Management Fees);另外一部分是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即GP可以获得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1、收益分成比例
国际上,GP享有的收益分成比例通常为基金净收益的20%。顶级GP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成比例,最高可达30%。这种与业绩挂钩的机制能够有效激励GP争取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通常,只有当基金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通常为8%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2、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上,VC基金和PE基金存在着差别,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
1、按基金整体收益分配
VC基金更倾向于这种分配方式。VC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向高风险、高回报的企业进行投资,并且投资项目也较多。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平衡各个投资项目的业绩,而且也便于管理。
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基金一般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产生净盈利且基金业绩达到优先回报率的情况下,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2、按单个投资项目收益分配
与VC基金相比,PE基金的投资规模大,投资项目数量却少得多,更倾向于按单个投资项目的收益进行分成的方式。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管理团队成员在基金结束之前就能够获得项目的收益分成。
但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着基金管理上的不便之处。一是虽然这种方式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成,通常还是要扣除基金运营本身的成本,如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如果基金整体亏损的话,也同样要从收益分成中进行相应的扣除,以补偿给LP;二是仍然要根据全部投资项目情况计算基金整体业绩,有时候甚至会触发回钩(Clawback)机制。
因此,在设计分配结构时,一些基金会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即,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收益分成,同时GP将预留部分收益分成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补亏。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结构,预留的保证金一般占项目收益分成的40-50%。
此外,某些有限合伙协议会对收益分成做一些特殊规定,以确保LP的利益,如:
a. 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之前收取的管理费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b. 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管理费,并且达到优先回报率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c. 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管理费并且扣除优先回报后,才计算收益分成。
3、人民币基金的收益分成
在收益分成比例上,人民币基金大多沿袭了国际通用的做法,即GP获得基金收益的20%。一般当基金达到8或10%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由于国内VC基金大多也定位于成长期之后的投资,与PE基金的差别不大,且国内投资人普遍希望尽快取得收益,因而人民币基金大多采取了按项目分配收益的方式。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 私募股权利润怎么计算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几个收入来源.首先是,向有限合伙人收取年度

2%到3%的管理费加加净值的20% 和退出后 自己跟投的利润

5. 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必备条件有哪些? 1.注册基本金最低是多少?2.对于被募集者,有最低投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而根据基金的不同运作阶段,又可为分为募集与设立阶段、投资运作阶段及退出阶段。本文就我国法律环境下,对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实务操作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整理。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不同形式私募投资基金的比较
       (详见下表)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一份研究认为,基于信息不对称下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考虑,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契约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治理机构优于公司制。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私募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关于“优先收回投资机制”
所谓“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或达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约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资;
其次,核算内部收益率(IRR),如内部收益率低于8%的,则全部投资回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享有收益;
再次,如内部收益率高于8%,但低于10%的,其中低于8%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而超过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80%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最后,如内部收益率高于10%的,10%以内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配,高于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75%部分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2)关于“回拨机制”
所谓“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费,以及所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在基金或某些投资项目亏损或达不到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的机制。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约定,普通合伙人应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亏损或未能达到8%的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优先回收投资机制”或是“回拨机制”均反应了国内普通合伙人在募集资金方面的困境,为吸引资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协与让步。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
在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的补偿方案。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退伙。
为保证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稳定性,通常对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进行一定的约束。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分为自行转让和委托转让两种形式。“自行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自行寻找受让方,由普通合伙人审核并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委托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寻找受让方,并普通合伙人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且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手续费的费率也不同;自行转让的手续费费率较低,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1%,委托转让的费率较高,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5%;通过收取一定转让手续费,可以控制有限合伙人频繁的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所收取的手续费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收入,如普通合伙人提供居间服务的,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间报酬。
5、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因此需要防范普通合伙人侵害合伙企业的利益。除本文已表述的约束机制外,对于普通合伙人还存在以下的约束措施:
(1)关联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伙企协议均禁止普通合伙人从事关联交易,以及自营及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得到全体合伙人大会的批准。但允许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证普通合伙人有足够的注意力执行合伙企业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伙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  跟随基金共同投资的限制
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基于自身利益,不能客观的进行项目投资或退出,私募资金均限制普通合伙人跟随基金进行投资,或者限制跟随基金退出。
(4)关于基金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定期汇报制度
对题述事项,私募投资基金均要求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定期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报告,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有权得到投资项目的估值报告等。
6、次级合伙人首先承担亏损机制
为了满足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偏好,有些私募的基金在亏损分担上,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作为次级合伙人,并以其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先承担亏损。例如:其风险承担方式如下:首先,以次级合伙人以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承担亏损;其次,如次级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承担亏损的,再由其他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担。
7、委托管理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事务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但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目前,由于我国对于外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尚未放开,同时囿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资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由外资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通过垄断贸易安排获得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即成为一种变通的解决方案。
普通合伙人将合伙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应当遵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但在《合同法》环境下,委托管理机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其一,委托关系可随时解除,法律关系不稳定。但是,如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过错的的情况下,才承担投资失败的法律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相比,责任较轻,约束不够。
四、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典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在此前提下,如何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两大问题,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同时,保障专业投资人才经营能力的充分发挥,并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进而提高基金决运作和决策的效率,保证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即是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1、国外私募投资基金典型的内部治理结构
其中,合伙人会议一般仅就涉及到新合伙人入伙以及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企业清算等进行决策,并听取普通合伙人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汇报,监督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要求执行合伙事务,但合伙人会议不对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及所投资项目的运营施加控制。不同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相同的投票权,合伙人会议决定事项按照人数进行表决,而不论出资额比例。
国外私募投资基金中有些也设立咨询委员会,一般由认缴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并对涉及到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等具有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金额超过限定比例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但其不能代替及超越普通合伙人的职权。
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基金投资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合伙协议授权的范围内,基金的投资决策完全由普通合伙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干涉和影响。综上,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力,富人出钱”。
2、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的妥协
由于国内信用投资理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成熟的投资人还需要逐步培养,并且也缺乏具有较高信誉和号召力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国内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往往向有限合伙人让渡部分决策权和管理权,体现了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在国内客观现实下的妥协。
这种内部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成立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第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投资及决策委员会,并对基金的投资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例如:国内的嘉富诚基金就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投资及决策委员会由七名人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委派两名,有限合伙人代表三名和外聘专家两名,外聘专家需要具有财务和法律背景。此外,国内著名的私募投资基金红杉基金也采用这种治理形式。
3、有限合伙制形式,公司制内核的私募投资基金
这一类私募投资基金虽然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但基金的投资运作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一般而言,基金的合伙人会议或者投资委员会根据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类似于公司股东会的决策形式。长三角地区首家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温州东海创投,即采取了这种形式。但因为投资者投资意向的不统一,难以就投资事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了东海创投的夭折。
小结:通过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及运作机制的合理设计,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接受程度,进而促进私募投资基金成功募集和设立。

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必备条件有哪些? 1.注册基本金最低是多少?2.对于被募集者,有最低投资金

6. 有个问题: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都是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可不可以将VC基金弄成契约型的

基管机构当然可以自己组建,可以是公司制和合伙制,各有利弊

7. 老师;您好,我们是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是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给管理公司每个月2%的管理

普通合伙人个人出资 

当然是开给普通合伙人个人

老师;您好,我们是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是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给管理公司每个月2%的管理

8. 合伙制投资公司税率如何计算

营业税目前对合伙制私募基金没有明确,不过各地已经在酝酿按照差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两点:(可能为了区别私人证券买卖和公司买卖会开征)
一是对证券投资者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所得暂不征收;
二是合伙企业所得要按照5%~35%的五级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税收政策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先分后税”。

如果你公司投资证券交易,个人所得税目前暂免。投资其他企业,按五级税率征收。

一般在合同契约中注明:“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但现在法律规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获利不要交所得税,如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办理。”

但是也必须提醒自己:“不用交税只是投资者自己的理解,因为以前合伙制企业并没有投资二级市场的,所以谁也说不清楚将来税收机关会不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