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2024-05-06 13:01

1.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出的职责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三)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将市卫生局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增加的职责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职责。2、增加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备案、监督检查工作职责。3、增加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等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的职责。(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2、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作的职责。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2.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制定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就业援助,促进充分就业。(四)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推行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定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按权限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五)拟订和监督落实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要情报告,负责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六)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依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并依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负责企业年薪方案的备案及监督检查。(七)依法开展市本级工伤认定,县级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和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审批,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推荐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综合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十)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十一)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法,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负责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十三)负责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任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内8设个副科级机构:(一)办公室承担局综合协调及督办工作;承担文秘、人事、业务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局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开展局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二)保险关系科承担具体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经办工作,承担具体社会保险关系的经办管理,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档案资料;承担视同缴费的建帐具体经办;承担单位和参保职工信息资料的具体经办管理;承办企业补充保险,承担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协征经办;承担医保IC卡发卡信息的传送工作,承担职工补缴审批后各项保险费、滞纳金的核定经办事项;承担与地税部门的具体社保费征收经办业务协调、联动。(三)医疗保险科承担全市及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经办业务工作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市直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的业务经办工作,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协议方案并承办日常业务;开展全市及市直医疗保险基金每年的核算、统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情况、作出报销比例增、减的建议;拟定提出每年调整基本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建议;承办市直参保人员医保个人帐户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划拨;承办市直生育保险的待遇审核业务和支付,承办市直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参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规范和开展社保机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具体经办业务。(四)待遇核发科承担市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认定、待遇审核和发放具体经办;承担市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承担市直离退休人员及遗属、供养人等生存情况的具体经办;承担全市提前退休人员申领待遇的具体经办;承担市直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具体经办;承担市直失业人员每月签到具体经办工作;指导、规范和开展全市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业务;协助开展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五)稽查科组织、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的稽查工作;承担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稽查工作;指导、检查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制定全市稽查、内控工作规范和业务规范;承担社会保险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承担建立全市社会保险欠费大户档案,加强对单位欠费的追收、清欠工作;参与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直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的年审工作;承办社保法律涉及事务。(六)计划财务科承担市级基金的收支会计核算工作;承办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支付;承担全市系统内会计、统计、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拟定提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调剂金上缴下拨的计划建议;具体承办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资金的录入与划转;承担编制全市及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及本年度市本级社保基金决算、汇总全市社保基金决算报表及上报工作;拟定全市统筹基金待遇下拨的用款计划;承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存的核算管理工作;承办银行往来数据传递和票据业务;保管现金、银行票据、有价证券等票据;承担局经费的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工作。(七)信息技术科承担规划和组织全市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制订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展全市社会保险信息培训,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和必要保障;承担全市社保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社保中心机房的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保险信息技术交流、合作;依法规范管理参保缴费信息数据。(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科承担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建立和业务协调管理、待遇审核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申拨核定工作;承办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负责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转保衔接工作;协调银社合作业务经办关系;承担各项业务报表统计工作;承担全市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4.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人员编制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事业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局长);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5.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直属单位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直接经办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检查监督应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社会保险各项待遇; 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参与有关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承担清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经办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 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管理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资料; 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企业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拟定清城区、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管理、存储、划拨清城区、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 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 按照上级统一规定,负责内部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与内部自律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核定事业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直属单位

6. 清远市社保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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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社保缴费基数/比例(2012年7月~2013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1818元、缴费率:22%,单位14%、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2248元、缴费率:8.5%,单位6.5%、个人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613元、缴费率:单位0.6%、个人0.6%;失业保险:2248元、缴费率:3%,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生育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每月按单位缴费2%和个人缴费2%划入,单位缴费的4.5%为统筹基金。

7. 广东清远市社保中心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个人购买社保的一些相关解释根据《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失业状态、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均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规定范围。具体事项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办理。咨询电话:0763-37883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你60周岁时不能领取退休金。据你所述情况,达到60周岁时可根据本人意愿,有两种选择:1.申请退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2.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的规定继续按月缴费;至年满65周岁时,缴费年限尚未达到十五周年的,可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的规定申请一次性缴满十五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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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市社保中心

8. 清远市社保单位和个人

清远市社保缴费基数/比例(2012年7月~2013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1818元、缴费率:22%,单位14%、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2248元、缴费率:8.5%,单位6.5%、个人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613元、缴费率:单位0.6%、个人0.6%;失业保险:2248元、缴费率:3%,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生育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每月按单位缴费2%和个人缴费2%划入,单位缴费的4.5%为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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