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4-05-07 19:12

1.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深入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发展实践经验,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3月13日正式发布。《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吸取了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等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修订后的《办法》分为6章,共计61条,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修订后的《办法》内容更加丰富全面,立足当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深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则,有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科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进一步做实、做专、做强,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办法》正式施行后,银监会将依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笔记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解读

2.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3月13日,银监会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落地,扩大与审慎监管成为新规的两大关键词。
扩大首先体现在将金融租赁企业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并且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以作为发起人;其二是扩大业务范围,如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升级业务等;还有就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而审慎监管则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约定出现经营困难及时补充资本金。
记者注意到,与2013年末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明确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分析认为,这将进一步加快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一、五类机构可做发起人
修订后的《办法》内容更加丰富全面,立足当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深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银监会称。
《办法》将此前规定的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更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
新规肯定是扩大了社会资本力量参与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基础,对构建更好的融资来源和更全面的支持都是有好处的。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教授刘澜飚对记者分析称。
银监会要求,五类机构可以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包括除了前述三类公司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尽管银监会放宽了以上五类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但是也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刘澜飚表示,这项规定比原来的办法更具体,但是也更严格,而这种安排有利于塑造整个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特点,或者增强公司以后可持续的业务发展能力。
另外,《办法》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过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银监会表示,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而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二、资产证券化仍待细则
《办法》扩大业务范围当中,资产证券化的明确列入,无疑是最为刺激金融租赁行业的一项。
(资产证券化)毕竟还有一个实验的过程,市场认可的过程和市场参与广泛性和厚度,所以这个还是不能太急,一点点来吧。刘澜飚表示。
实际上,金融租赁机构对资产证券化这个业务并不陌生。2012年11月份,工银租赁首单资产证券化产品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审批通过。彼时,其他金融租赁公司,如民生租赁、交银租赁等,均在积极申报资产证券化产品。虽然工银租赁的上述产品最终未能如期发行,业内人士介绍,主要卡在了银监会,当时并未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台细则。
而让金融租赁机构看到希望的是,《办法》落地,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发展,新规还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
2012年,央行和银监会重新启动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2013年底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
不过,有业内人士称,金融租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切实推进依然需要相关细则的出台。
统计显示,2010年至今,有超过10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约110亿元。

3.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

4.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5.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

6.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中国银监会17日宣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修订完善后近日正式实施。《办法》主要做出六方面修订,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
    具体而言,《办法》从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以下修订完善: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
    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
    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
    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业内专家认为,新《办法》放宽准入门槛,有利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则。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来源:道富投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8.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6章6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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