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属于金融业务吗

2024-05-11 19:16

1. 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属于金融业务吗

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属于金融业务吗

2. 微信、支付宝属于其他货币资金吗?它们分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拓展)

她们不属于其他货币资金,因为你还是用人民币结算的,如果你用其他货币支付或者收款,那就是其他货币

3.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属于电子货币吗?

你好,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不属于电子货币,属于网上支付,或者是移动端支付,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属于电子货币吗?

4. 你好,请问我已进入支付宝资产保障中,可是为什么不能向微信里转账?请问可以取消吗?

一、支付宝不能向微信转账是因为微信和支付宝都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资金清算权限,彼此之间不能相互转账,想要转账必须要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央行这样做也是为了保障广大用户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安全,防止洗钱、盗窃等发生。
二、支付宝账户安全险取消自动续费的方法:
1、第一步在手机中打开支付宝,进去我的界面之后,点击总资产,如下图所示:

2、第二步进去总资产界面之后,点击账户安全保障中,如下图所示:

3、第三步进去资金保障界面之后,点击右上方的客服图标,如下图所示:

4、第四步进去我的客服界面之后,点击问题“账户安全险如何取消自动续保”,如下图所示:

5、第五步进去之后,可以看到取消账户安全险自动续保的入口,点击立即前往,如下图所示:

6、第六步将账户安全险的自动续保进行关闭,就不再自动续费了,如下图所示:

5. 在微信钱包和支付宝里充值属于在线存储电子现 金还是离线存储?为什么?

在线存储吧。其他可以在线实时转入转出,应该是在线。离线的话属于是一般不能实时转出转入的。,就像电子钱包

在微信钱包和支付宝里充值属于在线存储电子现 金还是离线存储?为什么?

6. 资产调查的时候,支付宝和微信里面的钱会查吗?


7. 为何其他金融机构不效仿“微信钱包”和“支付宝”开通扫码付款功能?

其实,其他金融机构也是有扫码付款功能,比如说百度钱包还有一些公交车二维码。当然了,如果你相信的话都可以用,但是大部分人他还是不信任这一个软件或者是怕钱才会被扫码这个码骗走,所以说知名度不是很高。其实有这些软件,他们也不会。除非这些软件二维码会像支付宝给出很大的惠民政策那么推广之后,人们自然会用它了。

为何其他金融机构不效仿“微信钱包”和“支付宝”开通扫码付款功能?

8. 为什么微信、支付宝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

10月10日,国内两大支付巨头支付宝和微信同时发声,禁止将平台使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微信为何会同时发声,记者了解到,这或许与近期某虚拟交易平台的一则动态有关。
支付宝、微信: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清退


10月10日,两大支付机构支付宝和微信的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一则声明刷了屏,双双表明自己强硬的态度,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
支付宝安全中心表示,重申下我们对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态度:禁止将支付宝用于虚拟币交易,若发现交易涉及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会立即停止相关支付服务。对于商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会坚决予以清退;对个人账户涉嫌虚拟货币交易的,根据情节采取限制账户收款功能,甚至永久限制收款等处理措施。
微信支付同样指出,微信支付不支持虚拟货币交易,也从未开放虚拟货币的类目商户接入。如发现任何把微信支付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将予以清退处理。同时,欢迎用户举报,我们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坚决配合打击。坚决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控金融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为什么支付宝和微信会同时发声呢?记者了解到,或与币安(Binance)有关近期的一则声明有关。
10月9日,币安(Binance)宣布将在中国推出P2P交易服务,其口号是“更容易获得加密货币”。其后,币安CEO赵昌鹏(CZ)在Twitter上确认,将添加微信和支付宝支付通道。

今年1月,支付宝曾表示,已经排查并关闭了约3000个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账户。当时支付宝方面也强调,对于违规使用支付宝进行虚拟币交易的用户,支付宝一旦查实,将会对账户进行限制收款等处罚。
据了解,微信支付也有类似规定。今年5月,微信支付修订《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第12.3条新增:你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否则财付通有权终止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修订后的协议将在2019年5月31日起生效。

国内多次明文禁止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
实际上,一直以来,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多次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
早在2013年底央行等多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明确,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同样的,央行营业管理部2018年1月发布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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