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与标的、标的物有何区别,有何联系???

2024-05-12 02:54

1. 请问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与标的、标的物有何区别,有何联系???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中购买实物;也可以是“作为”(包括“不作为”)。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实物。(标的物是标的的子集)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归纳起来有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法律关系客体基本与标的相等 2.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了标的物3.标的是法律关系内容的前提  4.当存在标的物时,标的物是法律关系内容得前提,这个区别没办法讨论

请问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与标的、标的物有何区别,有何联系???

2. 请教一个弱智问题,在民法概念上,客体、标的、标的物,这三者是什么关系,有何区别?

客体:
民法总则中应当规定客体,而规定客体的章名应为“民事客体”:一方面,民事客体和民事主体正好是相对应的概念;另一方面,有些财产不能为任何人所有,但是需要法律保护。因为客体是涉及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载体,有些利益并没有上升为权利,不应确定为权利客体,但是作为法律保护的法益的客体,也应当规定。客体制度适应时代的要求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传统财产权的客体需要不断扩大。特别是不动产的观念需要进一步转变,传统上我们说的不动产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但是现在不动产的观念需要改变,比如海域也是我们很重要的资源,不能忽视。另外,对网络财产、知识产品等新的财产类型需要给予充分重视。二是电子化带来的变化,特别是有价证券的电子化。财产权的客体确定,应该强调其原则上的可流转性。三是规定人身权利客体。人身权是很重要的一类权利,立法上对人身权的客体应该予以确立,同时应该规定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原则上不能流通。
标的物与标的: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定义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基本分类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事实上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  
标的物 
也可以指有纪念性的东西。如各大学均有标的物。在台湾,台湾大学的标的物之一即纪念傅斯年校长在投资方面,指的是特定的商品或是契约合同,或股票、债券、期货、信托、土地、房产等概念。 特殊风景区的景点也可称之为标的物。於竞拍会场或网上拍卖等特殊物品也可称之。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①靶子。  
②目的。 例证: 近代 陈望道 《修辞学发凡》:“而实际,正如王安石《上人书》所说,‘诚使巧且华,不必适用。诚使适用,亦不必巧且华。要之以适用为本。’”华巧并不算是修辞的唯一的标的。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用于合同协议中,其英文翻译为 subject matter。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3. 请教一个弱智问题,在民法概念上,客体、标的、标的物,这三者是什么关系,有何区别?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
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演出服务等。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
5、人身利益

请教一个弱智问题,在民法概念上,客体、标的、标的物,这三者是什么关系,有何区别?

4. 下列哪些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A、太阳 B、商标 C、垃圾 D、人

A,太阳不能为人所控制,不能被独占,所以不是。
B,能为人所控制,且能给人带来利益,所以是。
C,没有利益(不要专空子 ,都说了是垃圾,肯定是没用的),不选。
D,人不能成为权利客体,只能是主体,故不选。
答案:ACD

5. 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吗?为什么?

引言:大家对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多少了解呢?或许有的人能够在学习的生活中,然后积攒出一小笔财富,用来进行买卖法律关系。那么像那些重要的债务关系就需要严格的进行考核,首先就是对债务指向的对象的所有权的归属,其次就是以所有权为客体。然后再逐个的债权上面设置治权。那么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失误吗?在这里小编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能够了解到像那些协议所存在的一些权利就能够失误,而且不同层次之间的一些课题它是不能够混淆的。因为这样就会导致自己的经济会受到损失,同时使自己的债务也比较繁琐。在这里小编有以下看法,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查阅资料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能够了解到买卖债权的一些课题,它不仅能够收入的本身。但它包括的是所有的如果是所有权的话就有可能是对的,是不是像那些行为的话就是债权用来进行标注的,所以它的法律关系上面不是物而是一种行为。因为课题本身就是一种行为,主要的就是来自于民事法律关系。

咨询专业人员通过咨询专业的人员能够了解到课题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必要的一种条件,而标却未必是标的条件。它一般是抽象的,而标本身就是具体的。在这里就可以通过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在一些买卖的合同中去认清楚,因为本身就是法律保护的。

咨询朋友通过咨询自己的朋友也能够了解到,像那些买卖的合同中,也需要自己总结一些经验。才能够了解到相关的一些注意事项,本身它就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而且像那些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衣服联系的都是需要进行了解的。

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吗?为什么?

6.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大家都应该之知道债吧,但是我告诉大家,债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的哦,平时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二者之间相互签署契约产生的。那么债权是什么呢?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什么呢?他的客体和他与物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不知道了吧,下面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说明。一、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1、前者主体之间是一对多;后者通常是一对一      2、前者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离;后者权利义务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体不同,一个是物,一个是行为三、债权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以上,就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有债权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的区别以及债权的分类,看了这些,大家是否懂得了债权法律关系呢,通过这篇文章的学习,相信大家也对债权法律关系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

7. 民法中的“标的物”是什么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先了解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
事实上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
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
■也可以指有纪念性的东西。
如各大学均有「标的物」。
在台湾,台湾大学的标的物之一
:[傅钟],
即纪念傅斯年校长..等。
http://naturet.ngo.org.tw/naturet2/trail/07_ntu/s1.jpg(台大的精神象徵傅钟)
■在投资方面,指的是特定的商品或是契约合同
,
或股票、债券、期货、信托、土地、房产....等概念。
■特殊风景区的景点也可称之为「标的物」。
(如台湾北部的野柳,有许多著名
标的物....
此图为女王头)
http://redbook.com.tw/free/sea4.jpg
■於竞拍会场或网上拍卖等特殊物品也可称之。
(...当天共成交拍卖标的物22个,成交率达到76%...)
http://www.alltobid.com/dongtai/news/hainan.htm

民法中的“标的物”是什么

8. 请帮忙解释一下:民法中“标的”与“标的物”的 区别与联系

标的与标的物是包容关系,标的不仅包括物,还有行为;

客体是指权利义务关系本身,而标的是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专门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是合同法,债权关系的客体是合同法保护的通常具有相对性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在债权关系中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指向的对象,当然合同中的标的物有时表现为行为、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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