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的四种最成功的模式(一)?

2024-05-04 22:24

1. 合伙人制的四种最成功的模式(一)?


合伙人制的四种最成功的模式(一)?

2. 合伙人制的四种最成功的模式(二)?


3.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合伙人机制其实是一种强调共创、共享、共担的管理机制,是平台化战略在组织层面的体现。
合伙人与公司在合伙人机制下成为事业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合伙人机制有效破除了大企业的两大通病:层级臃肿、部门间壁垒森严。


抛开华丽的概念,合伙人机制无非有三大模式:
第一,公司制的合伙人(股权控制型)。
在这个范畴内,重点在于,对整个公司来讲,除了激励之外,还要实现控制的目的。即除了激励之外,还要把握公司的控制权,要么是控制其上市,要么实现权益的平移;
第二,联合创业模式(平台型)。
这是一个被大量的新业务公司,大量需要在原有业务体系上孵化新业务的公司所采用的模式。典型的案例包括新希望集团所孵化出来的新业务;
第三,泛合伙人模式。
当公司在所谓的股权激励之外又加入了合伙人的定义,或者是增加一些类似于合伙人制的激励,这就是泛合伙人制。比如,根据阿里公开的招股说明书,我们看到,阿里的马云和蔡崇信先生是两个永久性的湖畔合伙人,其他的合伙人大约还有30名左右。
公司进行合伙人机制设计需注意三个关键方面:

第一,明确公司实施合伙人机制的目的。
稻盛和夫的“阿米巴经营”理念及管理方式,被誉为“京瓷经营成功的两大支柱之一”。“阿米巴经营”基于牢固的经营哲学和精细的部门独立核算管理,将企业划分为“小集体”,像自由自在的重复进行细胞分裂的“阿米巴”——以各个“阿米巴”为核心,自行制订计划,独立核算,持续自主成长,让每一位员工成为主角,“全员参与经营”,打造激情四射的集体,依靠全体智慧和努力完成企业经营目标,实现企业的飞速发展。
不同于阿米巴改造聚焦于公司内部的经营思维,合伙人机制是着眼于产业的创业者思维。合伙人机制旨在为公司导入优秀的人才和产业资源,使得公司在横向扩张和纵向延展成为可能,通过“运营分利”实现“战略获利”,通过短期内利益的让渡实现业务规模和公司体量的大幅提升。
第二,明确合伙人与公司的责权边界。
京瓷的阿米巴经营借助管理会计工具,在内部实现模拟结算,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员工与组织的关系。但合伙人与公司则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的设计过程中,需明确合伙人单位的能力要求、经营权限、标准(分级)。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4.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是什么?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如下:
一、虚拟股份模式
虚拟股份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拥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虚拟股份有点像《乔家大院》中的乔致庸分给伙计们的身股,看过这部电视剧的人应该对身股有深刻的印象。
二、门店合伙人模式
门店合伙人模式适合零售业。受互联网的冲击,很多实体零售企业举步维艰,其中,零售业用工难是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店长、采购、生鲜、物流管理人员及营销企划人员等人才缺口最大,缺岗率高达20-30%。人才的短缺,直接影响到零售业的经营,零售业的效益呈下滑趋势。
三、平台合伙人
平台合伙人模式有北大纵横模式与海尔平台创客模式两种。
1、北大纵横模式
作为中国知识服务业一面旗帜,北大纵横从2000年开始走合伙制道路,到2012年实行全员合伙人。
2、海尔平台创客模式
海尔平台创客模式也即“自主经营体”:是在用户需求推动下,由来自不同职能部门的内部市场链各环节的人员(包括市场、企划、研发、生产、供应链、人力、财务等环节)组成的,共同对用户的需求进行反应,并独立核算投入产出的自主经营团队。
四、项目跟投模式
“跟投”对应着“主投”,来源于风控领域,多指风投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方注资之后,其他一些基金跟进少量(一般为1-3%,也有10%以上的)的投资,主投基金实施对被投企业的辅导,跟投基金不参与管理。
五、实股合伙人模式
实股合伙人模式是指合伙人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具有法律效率,拥有所有权、表决权和分红权。

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在资本扩张方面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优势。个人独资企业仅有一个投资人,尽管存在整个家庭财产成为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来源的情形,但该类企业资本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为扩张资本,单个投资人可通过联合方式,采用合伙企业组织经营,从而解决短期资本积累问题。

5. 有限合伙制度的有限合伙制的机制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的监督机制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1)监督机构。在有限合伙人制组织中有两个机构对风险资本管理者的决策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一是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二是咨询委员会。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类似于公司制组织中的董事会,作用主要是对诸如合伙协议的修改、提前解除合伙关系、延长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管理者的解雇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以及审核管理者提供的报告,对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而咨询委员会通常是由有限合伙人所聘用的技术、经济、财务、金融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作用主要是对管理者的投资决策进行技术性评价,对风险投资基金的价值进行评估,对管理者的行为实施监督。(2)信息披露制度。在合伙协议中,通常都明确规定一般合伙人应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有关基金运行的财务状况以及受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发展前景等重大信息。(3)定期评估报告制度。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比较长(一般在10年左右),为了及时掌握基金的运作情况,评价管理者的业绩,对基金运行实施动态控制,一般由咨询委员会定期对基金的组合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中,约束机制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1)通过分期投入建立预算约束机制。尽管基金的规模很大,但投资者并非一次性缴纳其认缴的全部资金,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投入计划认缴资金。这样,基金管理者实际上一次所能动用的资金是十分有限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于管理者的决策失误或“内部人控制”致使有限合伙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同时,分期投入机制还与保留退出权机制共同作用,对管理者的行为形成了良好的行为效果。(2)保留退出权机制。一般来说,投资者在基金续存到期前,不能随意退出基金,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一般将被没收已投入基金及其利润的一半),但如果投资者发现继续投入资金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时,他就会选择退出合伙关系,所以这是一种可置信的威胁。而且,一旦有人退出基金,退出事件会起到一种信号传递作用,造成更多有限合伙人的退出。因此,这种机制使得管理者偏离投资者利益目标的成本非常大。(3)强制分配机制。有限合伙制基金与一般的公司制投资方式不同,其投资从受资企业退出后,除去管理者应得的部分以外必须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管理者不能将其进行再投资,这实际上也是预算约束的一部分。(4)限制行为机制。通常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管理者不能从事的一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活动,如不能购买与基金受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票,不能以低于基金购买价格购买基金受资企业的股份等。(5)提前终止合伙关系或更换一般合伙人机制。在合伙协议中通常还规定,如果管理者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或从事不友好交易,或由管理者的行为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等,经2/3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可提前终止合伙协议,而且一旦合伙协议提前终止,管理者就不能参与利润分配。有些合伙协议为了防止投资者滥用提前终止合伙关系,代替以更换一般合伙人机制。显然,这也是通过可置信威胁来达到制约管理者行为的目的。以上五种制度安排构成了完整的约束机制,对管理者的投资决策和管理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制约作用,促使管理者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包括内部激励机制和外部激励机制。(1)内部激励机制。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管理者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管理费,这部分是固定收入,与基金运行业绩无关。第二部分是利润提成,这部分收入与基金运行的业绩挂钩,一般为基金总利润的15—30%。管理者的内部激励主要由第二部分收入产生。这部分收入在一般合伙人收人中占主要成分。远高于年工资加奖金收入。由于管理者的主要收入与基金的最终价值挂钩,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保持高度一致,因此这种报酬制度具有激励相容的特征,是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2)外部激励机制。外部激励机制是通过经理人市场来实现的。由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存续期是有限的,管理者为了能长期从事风险投资业,就必须不断筹集新基金。如果管理者的业绩好,投资人就会选择他发起的基金投资,而业绩不好的管理者则很难再筹集新的基金。 风险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管理费加利润分成的报酬机制在激励一般合伙人追求基金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产生了另一种激励:过度冒险。由于利润分成可以看成是一种看涨期权,而风险越大期权的价值也越高,因此,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管理者就可能选择风险过大的投资项目。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风险控制机制的一部分,如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与咨询委员会监督制度、强制分配制度、提前终止合伙关系等机制,此外还有两个风险控制机制:(1)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虽然管理者投入的资本所占比例很小,但一旦基金破产清算,管理者将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过度冒险的冲动。(2)限制单项投资的最大额。为了尽可能消除非系统风险,风险基金必须进行组合投资。一般在合伙协议中都要对投资于单个项目的最大投资额作出明确规定,从而避免由管理者对某一项目的过度投资或投资过分集中所引起的非系统风险。此外,对于没有多少业绩的一般合伙人发起的基金,可要求管理者投入更大比例的资本,从而增加了管理者所分摊的风险成本。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监督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构成了完整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运作机制,有效的解决了在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环境下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在以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为特征的风险投资业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有限合伙制度的有限合伙制的机制

6. 合伙制企业该如何完善

合伙制企业缺点:
法律形式的复杂性。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间的契约建立的,每当一位原有的合伙人离开或者接纳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须重新确立一种新的合伙关系,从而造成法律上的复杂性,通过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金的能力也就受得了限制。
决策时滞性。由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重大决策都需得到所有合伙人同意。因而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与差错。
非经营合伙人承担风险较大。所有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都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风险。
针对这些缺点,建立更加简单的法律法规,决策时滞性,积极建立内部的联络,加快决策的步伐。
企业合伙的优点
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一定程度突破企业资金受单个人所拥有的量的限制,并使得企业从外部获得贷款的信用增强、扩大了资金的来源。
风险分散在众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之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拓展,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这意味着所有合伙人都以自己的全部家当为企业担保,因而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
经营者即出资者人数的增加,突破了单个人在知识、阅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众多经营者在共同利益驱动下,集思广益,各显所长,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必然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相关法律: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7.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怎样的不同点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
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多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之间也不存在连带关系。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概括继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权利义务)而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额的转让同样不需经他人同意。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怎样的不同点

8. 有限合伙制的内部几大关系

亲,您好~: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作为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财产的行为方式,信托制度虽然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法律关系明确”等优点,但是世界各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几乎都没有选择信托制。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内部关系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损益的共担、对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决策权的享有、以及对合伙企业负有的竞业禁止和交易限制义务。基于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从而使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在实际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摘要】
有限合伙制的内部几大关系【提问】
亲,您好~: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作为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财产的行为方式,信托制度虽然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法律关系明确”等优点,但是世界各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几乎都没有选择信托制。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内部关系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损益的共担、对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决策权的享有、以及对合伙企业负有的竞业禁止和交易限制义务。基于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从而使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在实际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