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4-05-05 23:11

1.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促进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提高住宅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自治,协助并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依法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第七条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住宅物业管理相关活动。

  鼓励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承接查验、物业费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调解物业服务行业纠纷,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十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考虑业主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利行使的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住宅物业管理的原则,考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需要,并听取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或者具有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已备案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新办理备案。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 徐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储藏室

1、请看清楚你购买的小区地下室的产权性质
如果没有产证的,属于什么性质的空间,一般这类的不用缴纳物业管理费
如果有产权,但是因为建筑层高不足1.2-16物业费减半征收。
2、物业管理费是是畅肠扳段殖灯帮犬爆华当初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里面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金额(一般依据产证面积征收)【摘要】
徐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储藏室【提问】
现在一般是在买房子付首付的时候就要交纳的,如果是二手房,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如果以前的房东没有缴纳,那么就必须要缴纳维修基金!【回答】
当然你可以找一下更专业的人【回答】
我只是会一点皮毛【回答】
哈哈😃【回答】
我是想问地下储藏室  要交  物业费吗   新房   并且物业费2.7元【提问】
1、请看清楚你购买的小区地下室的产权性质
如果没有产证的,属于什么性质的空间,一般这类的不用缴纳物业管理费
如果有产权,但是因为建筑层高不足1.2-16物业费减半征收。
2、物业管理费是是畅肠扳段殖灯帮犬爆华当初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里面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金额(一般依据产证面积征收)【回答】

3.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产权监理机构和区房产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权属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抵押权的设定等,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房屋权属登记。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确认房屋权属的法律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以下几种: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抵押权登记;
    (五)注销登记。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房屋权属审核;
    (三)发布公告;
    (四)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有可能引起权属异议的登记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核准登记。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二)房屋抵押权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四)港、澳、台或者境外的组织、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前款第四项提供的证件必须公证或者认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受托人接受房屋权利人委托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件。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房屋权利人或者受托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下落不明且尚未确定代管人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暂缓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一条 下列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依法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依法没收的房屋;
    (三)无主的房屋。
    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房屋权属利害关系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异议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登记异议书和证明材料;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中止房屋权属登记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三)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房产管理部门;逾期不答复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四)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权利人可以凭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测量规范对申请权属登记房屋的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等自然状况进行勘测,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依据。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销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房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房屋权属档案,并永久保存。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房屋权属证书:
    (一)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获取房屋权属登记的;
    (二)私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的;
    (四)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内容有误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于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的,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4.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属于文物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危险房屋的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交付使用的房屋装饰装修中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危及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房产稽查机构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的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第六条 房屋加层改造前或者改作公共娱乐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发现房屋有险情或者交易的房屋发生安全性能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鉴定费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作出阶段性鉴定文件。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第八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处理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观察使用;
    (三)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变更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
    (五)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整体拆除。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对拖延或者拒绝排除危险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九条 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共同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未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拆除、损坏房屋的承重梁、板、柱;
    (三)超出设计承载力,在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四)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报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二)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
    (三)开挖地面建筑基础;
    (四)改变原房屋的使用性能。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特殊、复杂的装饰装修项目,作出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十日。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施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于工程竣工后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安全验收报告。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作白蚁预防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括白蚁预防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申请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不申请灭治的,由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期为十五年,灭治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在白蚁预防、灭治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灭治,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未在治理期限内排除危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5.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
  (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技术依据。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原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意见。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以下机关编制和审批:
  (一)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 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市、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
  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当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规划部门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依法变更、调整的,应当向社会重新公布。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6.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条 本市市、县(市)(含贾汪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管理房地产交易。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凭合法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件(以下称房地产权属证件)办理交易手续。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新的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房地产,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四)以房地产作股转让的;
  (五)拆除他人房屋未予安置房屋直接以房地产作价赔偿的;
  (六)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使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房地产有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情形的,不得转让。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八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购买城市房地产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购买城市居民私房的;
  (二)非本市城市居民和外地驻本市机构购买本市房地产的;
  (三)境外机构、团体、个人购买本市城市房地产的。第九条 房地产转、受让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期限;
  (二)房地产的座落位置、面积、结构、质量状况;
  (三)转让时间;
  (四)价款及付款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出让合同。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时,转、受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房地产权属证件和其他有关证件,申请办理转让手续,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然后到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交换方式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依前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权属交换包括下列形式:
  (一)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二)房屋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所有权交换的差价补偿部分按买卖缴纳交易税、费。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造并达到法定条件的住宅和非住宅向境内外预先销售,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7. 徐州市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      二级收费标准:      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 三级收费标准:      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      四级收费标准:      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      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因为“有时候业主会直接把毛坯房出租,事实上就是入住了,就应该按100%交纳物管费”。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对已购买但未入住的业主一年内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同时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3种费用不需交纳物业费      不过从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物业的新规,物业与业主间的问题将全部按照新规执行。新规规定:有3种情况下,业主不用交物业费,同时业主还享有3大权益!      第一,不用交纳物业私收费用。有些物业公司为了利益,巧立名目收取“装修管理费”、“垃圾转运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等。这些物业自行收取的项目是不允许的。如果物业强行收取,业主除了不需要交钱以外,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不用缴纳物业方违反合同规定产生的费用。物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需完全按照签订的合同实行,若物业降低服务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有权不交费且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如果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不符,物业要按照实际情况对业主减、免公共服务费用,而该费用则应该由开发商补偿。      第三,不用缴纳逾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许多期房在购房合同上会明确写出交房日期,有时候,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逾期交房的情况。可有些楼盘的物业费却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就开始收取,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物业无权向业主收取未交房期间的物业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徐州市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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