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的公告

2024-05-09 07:15

1.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的公告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1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11日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的公告

2.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的介绍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经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1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持证人权益、信息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3.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怎样办理呢???

一、深证非深户籍人员(包括单位或个人)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申办《深圳市居住证》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
1、按规定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到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

4、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
(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办居住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和《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以学习提出申请的,由全日制办学机构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个人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全日制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6、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申办《深圳市临时居住证》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
1、按规定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数相回执。申请人到有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

网址:https://www.szjzz.gov.cn/index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怎样办理呢???

4.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五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第八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第十一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旅馆业单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第十四条 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5. 最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如何办理?

深圳居住证办理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最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如何办理?

6.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深圳居住证用处:
1、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持有居住证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公立小学学位,子女享受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9年免费义务教育。此外,政策还推出了一项在园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市民只要办理了居住证、有社保,孩子在深圳幼儿园就可以享受政府的这笔补贴,一年算下来有近3000元。
2、可办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2018年9月1日起,非深户籍就业人员持深圳市居住证(不包含临时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可以多次办理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且一年中不限制办理次数。
3、车辆入户及驾照办理、年审政策享受与深圳户籍同等待遇的车辆入户及驾照办理、年审政策。
4、享受入户加分及优先权益享受入户加分及优先权益,持证一年加一分。
5、办理深圳市老人优待证65周岁以上老人可凭居住证办理深圳市老人优待证。
6、享受个人购买深圳市“五险一金”享受个人购买深圳市“五险一金”,“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7、享受与深户同样的保险赔付享受与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保险赔付,赔付比例高。
8、可申请租房补帖按照市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9、可申请能取失业金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及参加深圳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等;申请就业辅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非深户籍参保人可以领取失业金。
10、符合条件的,持居住证入深户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7.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有什么权益

深圳居住证办理后可享受的福利

更详细内容请参考:http://www.tiecou.com/1879.html

第一,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比如,持证人可以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非深户籍就业人员持深圳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可办理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

第三,享受与深圳户籍同等待遇的车辆入户及驾照办理、年审政策。

第四,65周岁以上老人可凭居住证办理深圳市老人优待证并享受每年免费体检。

第五,享受持证人个人购买深圳市五险一金。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享受与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保险赔付,赔付比例高。

第七,享受与医保就医手续,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检查及子女计划基础疫苗接种。

第八,按照市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第九,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及参加深圳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等;申请就业辅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非深户籍参保人可以领取失业金。

第十,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有什么权益

8.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不是有居住证吗

你说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5年)》吧。居住证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5年)》办理发放的。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八条 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统一制作、签发。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损坏或者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代为申办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学校集中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
(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三十条 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