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有哪些种类

2024-05-17 17:13

1. 集合资金信托有哪些种类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三种: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投资类集合  资金信托业务和融资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 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全体委托人的意愿,用 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贷款。贷款的对象、  用途、项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设定。另一类是委托人将自己无能力亲自管理或者国家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通过集合资金信托的方式委  托给信托公司,指定用于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代委托人选定借款人, 受托人以贷款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及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 行使贷款人的各项权利。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  人,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优质项目、企业、法人股收 购业务,或其他成长性好、风险可控、预期收益有保障的领域,为委托 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体现了风险收益对等  原则,适合于预期收益要求较高,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融资 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利用集合资金信托募集 的资金,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其所需设备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按期支  付租金。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

集合资金信托有哪些种类

2. 集合资金信托有哪些类型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1)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2)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4)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
(5)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6)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一、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通俗意义的“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其本身并非
独立的商事主体。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基金两类。在非公开募集基金中,以投资方向的不同为区分,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二级资本市场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即一级市场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一般所称“PE”(PrivateEqityFnd)。
2、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根据采取的交易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司制私募基金”)、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类,这三类基金的形式又可以混合交叉使用。
3、第三,在2014年以前,所谓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又被称为“信托型基金”,因为其主要依据《信托法》设立,资金通过第三方信托公司和信托计划进入被投资的目标公司,基金投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充当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2014年证监会105号令,放宽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限制,允许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建立法律关系。这种基于“契约”建立的新的基金形式,实务里没有统一的称呼,或称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或称为“直发型契约制基金”。实际上,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是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律术语,而是实践中约定俗称的称呼。本文以下也以“契约型基金”指代这一新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 信托安全吗?怎么选择信托产品呢?

信托安全吗?就这个问题从七个方面谈信托的安全性。
一:法律层面
1,《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不能抵债不能被清算,具有债务隔离功能;
2, 存在银行的钱一旦发生债务纠纷,钱就不是自己的啦!(其它资产,如股票、基金、黄金、
住房等等,全部要抵债的)
二:收益的实际兑付情况(针对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
1,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以来至今,信托产品对投资者100%兑付本金及收益,即使2011、2012年度,媒体不断炒作房地产信托兑现压力大,风险高,但实际上房地产信托的收益全部兑现!去实际打听一下,看看哪个购买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说自己买信托亏了?切记看清楚!一定是“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别拿“浮动收益类”的信托产品和“”有限合伙产品”来比较,因为只有信托产品才是信托公司尽职调查后交由银监会审核过会通过后才能发行的;找不到!而其它金融产品,都可以搜到不少投资者亏损的。
2,再去去百度下就可以搜到2010年银行一共38款理财产品没有兑现预期收益!
      链接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01011/2691084.shtml
3,今年以来还不时爆出银行理财产品亏损的,比如有客户王女士在银行(原深发展)理财,180万被理成1万(50万理成1万);虽然最后查出客户买的理财产品不是银行自己推出的,而是银行业务员私下代理的黄金交易产品,高风险的,交易对手是家普通的投资公司,所以,即使在银行买理财也要小心再小心。
4,股市就不用提了,哀鸿遍野。(别跟我说什么一天涨个10%,中国股市永远是庄家的游戏, 问问“投机”股票的人有几个人炒股近7年来赚钱?)千万级大户逃离股市,6月末持流通市值在1000万~1亿元的自然人账户较5月末整整少了1752个;1亿元以上的账户较5月也少了
 人28个。
链接http://stock.hexun.com/2012-07-23/143863444.html
三,从对风险的控制(规避方式)来看
信托类融资有几个条件:
融资人的资企资质,信用评估;
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是否可以覆盖本息?
过去的经营业绩如何?项目是否有较高的复合增长率?
D,抵押物净值如何?变现能力如何?一旦融资人换不起钱,是否可以及时变现抵押物?
2,银行的风控指标呢?大同小异。银行同样也遇到融资人(借款人)还不起钱的时候,银行的做法是处理抵押物,银行的抵押率是70%,信托基本是50%以下。大不了银行当做不良资产自己买单,信托也一样。风控过程和指标一样,做法同样,抵押率信托更低,谁最安全?
四、从收益的分配来看
1,银行给了大家低的利率,自己去赚大钱,利润高到不好意思说,可以200米就开一家银行;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最赚钱的10家上市公司里面7家是银行,16家上市银行的利润超过了其它2200多家上市公司。
2.腾讯财经图片报告《万亿银行理财与庞氏骗局》(原报道链接:
   http://t.qq.com/p/t/150353055164216)揭秘了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主要来自信托与城投债,银行发行信托产品再买信托,不做产品研发与设计,轻松赚钱收益差。请问:你相信银行,银行相信信托,为什么你不直接相信信托?
五、从信托发行看
1,信托产品有大半是通过银行卖出去的(为什么?老百姓相信银行,银行知道你存多少钱,没办法这就是优势)。而其中有些银行是直接卖信托产品,有些是银行的理财资金池。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4-5%,信托理财产品收益10%左右,知道其中的利润差了吗?此外银行还要赚大部分发行费。银行理财资金占了信托规模的1/3。
2,现在银行已经很少公开卖信托产品了,至少笔者接触到的银行是这样的。因为这样客户就会知道信托这种低风险高收益的产品,银行肯定不愿意;所以除非客户主动要求,否则银行很少主动推销信托,即使客户问起来,银行代销的信托产品收益率也大大低于信托公司直销的?银行美其名曰是产品经过银行的筛选风险更低,但仔细一看,不仅收益率低于信托公司直销的,而且基本是小信托公司的。主要原因当然是利益分配。小信托公司收费便宜,通常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通道而已,这样利差比较大,品牌好的信托公司银行不愿代销,如中融信托、平安信托的产品,市面口碑好,但银行很少见到。如果要风险低,为什么只要代销小信托公司的呢?真正出问题了,银行也不会负责的,因为信托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托人。比如中诚信托30亿矿产风波,项目是工行推荐的,工行赚了4%的发行费,中诚赚的不会超过0.5%,中诚信托不过是银行的通道而已。但出事了,银行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说自己只是代销,信托公司才是受托人?大家心里应该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吧。
3,你相信银行,银行相信信托。请问,为什么你不直接相信信托?
六,从全球信托业发展趋势看
1,这些年我国信托迅速崛起,自2008年起资产管理规模以每年1万亿递增,自2012年12月底已达7万亿规模,资产千万以上的富翁40%以上已经选择信托公司管理财富。这么多年信托收益都在兑现,7万亿的资金都在信任信托,难道您的钱一进来,信托的口碑就倒了?您有这么厉害吗?
2,在西方发达国家,比如欧美/日本等国,信托业远比银行业发达。信托资产对GDP的占比超过了100%,而在中国,即使如今信托业风光无限,这一占比也不过才10%左右而已。信托业远远没有发挥出它应该发挥的社会作用。如果以发达国家为标杆,信托规模还是太小了。
3,西方发达国家的富豪基本接受信托公司管理资产,比如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乔布斯等等,都将大量的家族财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并作为财富传承工具。信托作为财富管理方式已经十分普遍,国人还不够了解而已。中国远没到普及的程度。相反地,不懂采用信托公司管理资产的富豪,中国富豪胡润排行榜每每易主,今年的胡润排行榜上的多数人财富严重缩水,2011年中国亿万富豪财富缩水高达1/3。中国胡润上的富豪能守住财富7年的不到20%!而全球亿万富豪难受财富20年。(我的博客其他博文有转载)。当然在西方信托之所以受青睐,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信托财产免交遗产税,信托资产规模受保护(不能公开);而在中国,尚未开立遗产税。
4,如果有钱人都懂得信托作为财富管理工具,作为资产配置重要的一部分,哪里会遭遇财富缩
 水?
七、既然信托这么好,为什么不大力推广?
1,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是比银行还发达的金融机构,而在中国,信托远远落后于银行。这是中国特色,其中最大的原因是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允许信托公开搞推介、宣传,广告也不能做;信托公司的发行人员也不能做公开推广,公开的宣传活动、博客、QQ、短信推广等全部被禁止。因为,如果信托发展过快,大家都去追求这种低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银行的可用存款必然大量减少。而在中国,银行是国企、央企、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银行可用存款少了,地方政府、国企、央企就没办法获得那么便利的低成本融资。所以,信托产品基本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理财机构购买。这些年信托公司的直销业务也建立起来,但总体销量仍然不容乐观。
 
怎么选择信托产品呢?本人给出以下几种方式。
 一,选择优质品牌的信托公司
1、我们知道买产品要选品牌,品牌就是差异化,是身份的象征。优质的品牌更让我们放心,更
     有市场话语权。特别是金融投资,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本金亏损,要赚回来的代价太高。
     尤其是实业利润严重下滑的今天,安全性才是投资首先要考虑的,其次才是合理的收益。
2、中信信托发行规模最大,每年将近4000亿被称作行业的“带头大哥”,平安信托注册资本金
     最高。
3、中融信托是当前市场化运作最成功的信托公司,被称作“狼性中融”。其在发行能力、综合
     理财能力和专业能力的排名第一,在创新能力排名第二。没有综合金融的优势,中融的发行
     业务和五大国有银行合作也基本停滞,招商银行甚至把中融信托列入“黑名单”,即便如
     此,市场上信托产品被秒杀最多的却是中融信托的产品。5亿规模的信托项目在中融基本一周
     内搞定,2亿规模也就是1-2天,如果推介期长点的,甚至不到30分钟就结束。前不久,中融
     鹿城1号总规模4.5亿,预计2期发行;但打款账号一出来,2小时打满并超额,第二期也直接
     成立。中融信托的优势在于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这些年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其风控也
     比较有特色,早期常常被银行或者其它信托公司嘲笑或者危言,比如很多项目没有拿实物质
    押而是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或者第三方企业担保。但这些年过去了,中融不仅没有出问题而且
    越做越大,自己的利润也节节攀升,风控方式甚至被其它信托公司所采纳。
4、中融在发行能力的排名主要是因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股了四家三方理财:新湖财富、恒天财
      富、大唐财富、高晟 财富,整体市场份额已居三方市场份额第一。其中恒天财富的股东与中
      融信托的股东是同一个股东(经纬纺机和中植集团旗下的北京祥泰源)。中融在综合理财得
      分第一主要是同类型产品平均收益率市场排名第一,这对买方来说 更实惠。而在专业能力排
      名第一主要是其项目丰富,数量庞大,产品品质繁多,更新速度快。创新能力则主要体现在
      产品的设计和风险控制方式上。这方面中融确实有独到之处,很有前瞻性。
5、其它信托公司在其它方面也具备一定的优势,但66家信托公司各有优点,个人觉得一个好的
      信托计划还要看以下几点;
二、评估交易对手
1、信托最大的风险来自交易对手(融资方)违约。信托合同虽然写得好好的,但是如果交易对
      手不履约或者欺诈,那么投资者就有可能蒙受损失。交易对手违约主要两种原因:主观违
      约、无能力履约。如何评估交易对手?信托的尽职调查是第一道防范手段,尽职调查的重点
      是交易对手的实力、财务状况、财务审计情况以及所有这些情况可能的变化。
2,看交易对手的整体实力及其在相关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等。一般说来,实力雄厚的交易对
      手违约的概率比较低。一方面其实力雄厚,必然是经验比较丰富,资源比较广泛,对项目的
      判断会比较准确,因而项目失败的概率比较低。两一方面,实力强大的交易对手品牌、社会
      影响力已经形成,其做长久生意的愿望更强烈,不愿意因为信托违约而自毁声誉,更不会为
      一点钱去跑路。因为一旦在信托中违约,社会公众、媒体都会议论纷纷,不仅对其接下来的
      速效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被各种债主追债,那会让他们资金链更加紧张。如华澳信托
      等四家信托公司深陷大连实德危机被媒体操作后,大连实德马上将信托还款优先安排,因为
      大连实德输不起。也就是说实力雄厚的交易对手其主观违约和无能力履约的风险就已经大大
      降低。
3,看交易对手过去三年的财务数据,主要是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负债情况比较轻的企业其违约风险就比较低,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则风险比较高;资产负债率在60%左右还算正常,30%左右是比较轻的,到了80%就要警惕,到了90%以上基本非常严重,甚至有到了100%以上,那就高度危险。此外,净资产绝对数也是很重要的参考指标,净资产越高,违约风险越低。收入支出情况主要是评估企业持续盈利能力。财务健康的企业违约风险也大大降低。
    3,看交易对手的金融信用评级。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是金融机构对企业整体资产质量,以及所承担各种债务如约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意愿的评估,是对债务偿还风险的综合评价。如果一家企业经常借钱并能及时还款,其信用评估就会越高,违约概率也大大降低。金融信用评级高的交易对手更值得信任。美国次贷危机证明信用评级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关键作用,一旦信用评级出现问题,将给整个经济金融系统造成严重冲击。
   三、评估还款来源
   还款来源是信托融资类项目非常重要的评估标准,还款来源充分的项目违约风险概率就比较低。对于还款来源是否充分需要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交易对手过去3年的财务数据是最重要的参考标准之一,如果日常的经营性现金流足以覆盖本息,那么还款来源就十分充分。因而,经营性物业做质押融资项目,信托公司是比较喜欢的。第三方担保也是重要还款来源,这就要看担保方的整体实力、过去的经营情况、金融信誉等,信托项目对担保方的准入门槛还是比较高的,和融资方差不多,甚至更高。现在很多项目是子公司融资,母公司担保。只要母公司的实力雄厚,还是可以接受的。也有一些项目是以未来的某个应收款作为还款来源,这需要对这类还款来源做单独评估,信托公司一般会做比较清晰的披露。比如政府背景的保障房、市政建设,经常是以政府将来的某个对项目方的应收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这种项目最重要的是评估政府的财政实力和信誉情况。如果是以资金用途所在的项目将来的销售作为还款来源,那么对项目经济价值的评估就非常重要,不确定性也比较高,风险比较高。需要比较谨慎。这时候就需要进一步评估项目或者交易对手的增新措施。
   四、评估增信措施
1、任何投资,了解在最糟糕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程度非常重要。信托产品的抵押、质押、担保目的就是保障一旦交易对手发生违约,我们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的手段。投资者可以在第一还款来源失效或者不能完全偿付时,借助这些风险控制机制来将损失降到最低。
2、土地、房地产抵押在信托设计中很常见,也是认可度最高的风险控制措施。但为了确保抵押物清偿的执行力度,投资者有必要调查所抵押土地、房产的市场价格,然后赋予实际价格一定的折扣(也即抵押率),使得即使土地、房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下跌,以当时的市场价仍能轻松处置抵押物,且处置抵押物的价值足以补偿投资者本息。
3、质押通常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比较普遍的是以股权作为质押物,此时投资者需重点考察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通常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股权流动性好,最容易变现,最受投资者青睐。只是股票的价值波动大,如果要全面平抑风险,需要一定质押率来兑现,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股权质押率在40%左右,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质押率比流通股的质押率低5~10%左右。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较难估计,通常的估价方法有现金流折现、市盈率法、市净率法等等,由于这部分股权流动性差,部分项目的估价以净资产打3~5折也不为过。
4、担保通常是交易对手之外的第三方担保,根据《担保法》对信用担保的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比一般担保对担保人具有更大的约束力,也即对投资者有更大的偿付责任,投资者要注意区分担保的方式。 
五、评估风控措施、期限和收益率        
1、走信托融资肯定是因为某种原因(政策、银行存贷比、审批流程、增信措施、还款方式等等)从银行不能及时获得贷款,毕竟银行贷款利率比较便宜。融资方付出了更高的成本,项目整体而言肯定不是十分完美,我们不能用选美冠军的标准来看信托项目,必须接受某些缺陷。因此,需要投资者对风控有一定的理解能力,2、所以说信托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风控越是完美,收益率就越低,反之越高。    另外信托期限也和收益率挂钩,期限越短收益率越低;如果要获得高点收益,我们就要牺牲流动性,让期限加长。  
 六、评估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1、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即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投资项目及还款所造成的影响。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因此,我们选择信托项目时还需要从政策、宏观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来评估信托项目的投资价值,尽量避免陷入系统性风险之中。一旦陷入系统性风险,遭遇损失的概率就非常高。比如目前鄂尔多斯房地产泡沫十分严重,到处都是停工、降价、追债的现象,这时候如果有鄂尔多斯的房地产项目,就要十分谨慎再谨慎。信托公司也会尽力避免系统性风险,因此,这两年房地产、矿的项目比例大大减少。       
七、评估推荐人的专业性       
1、我们买信托产品毕竟有相关人员服务我们,给我们做推荐。信托投资者多数不是金融行业的,对项目的投资价值、运作方式、风险控制等等不是非常熟悉,有些项目表面看来非常安全实则危机重重,有些项目看起来风险很很高实际很安全。这时候就需要专业人士给我们做讲解、分析和评估,推荐者的专业性就非常重要。所以国外做财富管家多数是40岁左右的人,这个年龄层次的人有阅历,见多识广,又能保持较高的活力与敏锐性。动则上百万甚至更高的投资,我们需要谨慎。一个优秀的金融理财师不是那么容易就练就的,需要学历,文化,阅历等多方面的历练。买信托产品最好是找专业人士为我们提供参考。建议买产品前要和推荐人多沟通,看看他们是否说得有道理,分析是否客观、深入,最终评估对方是否值得我们信任和托付。

信托安全吗?怎么选择信托产品呢?

4. 信托产品安全吗?如何选择信托产品?

针对信托的安全性:
第一:信托公司是受银监会监管的,而且亮点就是信托有刚性兑付条款,虽然国家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息,但是有刚兑其实信托就是保本保息的
第二:银监会在2007年就停止发放信托牌照了~全国一共只有68家信托公司
第三:因为信托牌照的稀缺性~所以信托项目就算出事~为了继续做生意~信托公司也只能买单,一张信托牌照目前价值35亿!
第四:市场上所有信托产品都是出自信托公司~包括银行在卖的那些,请注意,银行包销之后再分拆成5个点左右卖给你,用你的钱赚钱!
第五: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里有三分之一投向信托(银行都在买信托,为什么大家那么想不开把钱给银行,让银行去买,然后银行才给你们3-8%的年化收益)
第六:信托目前已在金融四大产业支柱中位居第二!(金融四大产业是银行~信托~券商~保险)
第七: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保全,让你可以欠债不还,离婚不分,遗产税不交

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最关键。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关注信托项目的好坏,如信托项目所处的行业、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路。这些都隐含着信托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获取。 
 
 其二,考察信托项目的担保情况。有银行担保或银行承诺后续贷款的信托项目,其安全系数会高于一般信托项目,当然其收益会相对低一些。此外,对于有担保的信托项目,投资者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而要看担保方的资产负债比例、利润率、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其三,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股票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略高,但其收益也相对较高;而投资于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信托项目比较稳定,现金流量明确,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对较低。因此,对于有养老需求或者是为子女筹备教育金的投资者,最好购买低风险、收益适中的信托产品。

5. 集合信托融资的有哪些特点?

资金来源多元化。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资金,社会理财资金,风投资金,有助于改善目前中小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困境,通过政府引导,将社会资金合法浮出水面,名正言顺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信托融资资金使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传统的企业融资以银行融资为主,贷款难现象较为突出。集合信托是通过发行信托直接向社会筹集资金,在融资期限、规模、利率等方面较银行贷款宽松,而且资金使用受限也较小。同时相对于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能帮助中小企业部分解决固定资产贷款困难的问题。 前期费用少,筹集周期短。信托融资中企业需要支付的前期费用少,而银行贷款和发行证券,企业需要承担高额的律师费,手续费,项目评估费等前期费用。信托产品筹资周期短,与银行和证券的评估、审核等流程相比,信托融资速度快,这对于资金本来就捉襟见肘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可以成批操作。目前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可以同时为多家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省一部分筹资费用,获得规模经济效应。 有利于企业积累信用,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企业参与集合信托,意味着获得了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认可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关注度。帮助企业积累信用,有利于银行贷款的跟进。帮助企业接触VC,获得股权资金。风险机构可以挖掘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在债券基金到期后为其提供后续融资,实现“债权先行,股权跟进”的融资目的,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 改变传统产品结构、通过分级设计,优化配置效率。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利用信托形成不同风险承担机制,向不同的人转移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提高了整体抗风险能力。劣后资金部分无担保设计,使得包括担保等参与各方,都置身于理性和商业规则环境中,从而营造了一种商业机制,使得各方均按照各自的商业规则参与运营,结果各方共赢。这种风险分级设计,使得集合信托可以选择更多看似风险较高但成长性好的企业进行尝试。 风险控制比较完善,资金使用可靠性强。信托运作方式比较成熟,加上特有的风险隔离功能,因此集合信托融资风险安全可控。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拥有比较完善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的风险管理治理,每个入选企业,需经过3次遴选才能入围:第一次,有信托顾问从申请的企业中筛选出基本面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每个申请的企业都要满足必备条款;第二次担保公司通过对企业资产状况的调查与分析,要求风险较大的企业以其房地产抵押提供担保;第三次由信托顾问联合政府、银行、担保公司、风投组成的评委会确定最终的企业名单。这样经过层层筛选,在源头上降低了项目风险。在贷后管理上,信托顾问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反馈意见,了解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如发现可能引起违约的不利因素,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其他措施切断风险。

集合信托融资的有哪些特点?

6. 集合资金信托相关规定有哪些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三章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第四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七章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一、委托人的权利是什么
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包括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
2、管理方法变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一般来讲,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一经确定便不能轻易改变,只有出现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并将因此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才有权要求调整管理方法。
3、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委托人的申请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的权利。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及受益人同意等情形下,委托人可解除信托,同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对于自益信托,当委托人享有全部信托利益时,委托人享有解除权。
6、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债权人无权要求强制执行或拍卖信托财产,以满足其对受托人享有的与受托人的个人债务相关的债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作了规定,其中包括: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 集合信托的集合信托类型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集合信托的集合信托类型

8. 集合类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首先要理解这二个概念的意思以及业务范围:
信托贷款也叫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集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主要区别
1信托贷款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
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
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贷款业务。
4信托贷款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