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2024-05-10 03:44

1.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1、代持股协议意思表示虚假;
2、代持股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租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租赁合同意思表示虚假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什么情形属于法律上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2. 股权代持协议有可能无效吗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就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股权代持协议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1、协议的合法性
目前,司法解释认可了一般情况下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协议仍将被视作无效。
2、条款约定不明
目标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代持协议应当预见到这些可能发生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约定。
3、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实际出资人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4、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5、名义股东的风险
以上几点,均反映了实际投资人的种种风险,以此看来,似乎名义股东在双方的法律关系中占尽主动,高枕无忧。
但是情况并非如此,名义股东的风险有时并不比实际出资人小。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6、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条件成熟、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从外观上看,实际出资人是从名义股东那里受让了股权,当然需要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辩称因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税。
二、股权代持如何规避风险
可以通过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的方式来规避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具体操作方式: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如此一来,通过质押代持股权的方式就能避免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恶意转让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当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时,对于已经设定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在执行中首先要满足质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就能规避掉前面提及的第一、第二两种风险。对于不配合实际出资人控制公司的第三种情形,需要实际控制人通过诉讼起诉名义股东并在征得股东人数过半数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登记股东,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代持股协议无效的情形?

代持股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下: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者恶意串通订立的代持股协议;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代持股协议;3、违法的代持股协议;4、违背公序良俗的代持股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代持股协议无效的情形?

4. 代持股协议根本违约

代持股协议并没有法律依据的,股份代持协议一般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股份代持协议效力纠纷如果股份代持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而言,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股份代持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以上是对代持股协议根本违约的一些法律知识。

5.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股份代持是否合法呢
股份代持满足以下条件是合法的:
1、股东有实际出资;
2、有真实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
3、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二、代持股权是否能出售
代持股权在经过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后可以对他人出售。如果名义股东未经允许讲代持股权私自出售,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持关系而享有股权,此时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认股权转让有效,即名义股东出售股权的行为有效,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协议股东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股权代持怎么转让
股权代持的情况下需要转让股权的,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然后再由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只能由持有股权的股东进行。注意如果是向股东义务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6.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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