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是否成功与保荐机构有关吗

2024-05-09 01:58

1. 上市是否成功与保荐机构有关吗

保荐人制度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上市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荐人行为的监管。具体来看,保荐人制度可以从这样几个部分来理解:保荐人任职资格、保荐人职责、保荐人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荐人责任监管。以下从这几个方面比较香港与内地的保荐人制度。1、保荐人的任职资格:任职资格通常约束两类主体,一是保荐人,通常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可能是银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等等),二是保荐人内部的专业工作人员,两类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具有任职资格。一般来说,保荐人要列入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名册而不被除名,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保荐人必须是有限公司;必须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必须由证监会宣布为获得豁免权的证券交易商;必须在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融资)经验;必须具备联交所规定的资本和公司净资产;在过去五年内不曾受到公开谴责。在《暂行办法》中,保荐人任职资格从两方面来规定,一是保荐机构,二是保荐代表人。《暂行办法》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保荐人主要职责:从全球来看,保荐人要同企业达成协议,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通常所负的保证责任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创业板,保荐人的责任要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保荐人必须积极参与新申请人(即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编制工作,负责就与申请有关的一切事宜与香港联交所联络。对新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必须根据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审慎的查询,已信纳(即已确认):1、新申请人适合在创业板上市;2、新申请人及有关上市文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载的所有资格;3、上市文件所载资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成分;4、并无遗留任何事实致使上市文件内所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5、新申请人董事于上市文件内表达的一切意见,均经彼等审慎周详的考虑后始达一致,并以公平合理的基准及假设为依据:6、新申请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询,使其能够提供上市文件所载的确认声明;7、新申请人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才及经验;8、有关董事了解该等责任的性质,并预期可履行彼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应负的责任。保荐人至少必须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担新申请人的申请上市的一系列有关工作。保荐人对上市发行人(即已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职责:在新申请人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继续担任新申请人的顾问,这期间所负的主要职责如下:1、作为所代表的上市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须尽量处理由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与发行人定期检讨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透过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有)协助发行人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须在公开刊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需刊发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及周年帐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之前,与发行人复核该等文件,以确保发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东及市场披露所有重要资料的重要性。4、须向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简报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及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3、保荐人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工作可分为两个部分,企业上市前的辅导、推荐,以及企业上市后的监督、维护,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对企业负责,也要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负责,因而它发挥的是中介服务角色,但是责任很重。《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发行前,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两者的职责不一样,在一家公司上市的过程中所做的事情不一样,保荐人主要是做保荐工作和上市辅导工作,向证监会申报等;主承销商就是负责新股的发行和销售。保荐人可以做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也可以由保荐人之外的证券公司来担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市是否成功与保荐机构有关吗

2. 上市公司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是好是坏

年度现场检查,检查什么?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规定,现场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二) 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
四)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小结】虽然只有寥寥五项内容,看似“云淡风轻”,但其内涵和外延却是可以涵盖证妈和交易所的所有规则。
本文主要从公司治理(独立性方面)、“三会”运作规范、内部控制、财务方面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我向你保证,概括肯定不全!需要根据自家的相关规则来比对,看看有哪些需要查缺补漏的!仅供小伙伴们参考之用。
1、独立性问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经梳理案例发现,独立性问题主要体现在:
1、业务独立性不足:如部分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投资管理事项向实际控制人进行请示,并根据有关批复开展工作;如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2、人员独立性不足:如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如部分子公司董事、监事由控股股东直接委派;如上市公司高管虽然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但是实质上承担了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部分管理工作。
3、财务独立性不足:如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位于控股股东经营场所,或是与控股股东使用同一信息系统、财务软件,并开通了查询权限供控股股东的部分财务人员查询,缺乏独立性。
【案例1】
证监会现场检查是咋回事?一文看懂2 
【案例2】
2、“三会”运作规范问题
与“三会”会议相关
一般现场检查,证监局会给出一个文件清单,要求公司准备相关文件,其中“三会”会议材料是每次必查的,没有例外。那么,三会会议材料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呢?经梳理案例发现,问题主要表现在:
1. 会议资料不规范。如:部分股东未在股东大会报到登记册上签字;部分股东未在表决票上发表意见但均作为同意票计算;授权委托书无委托投票的指示、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表决票中存在未勾选表决意见的情形;部分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参会人员签字不完整,部分记录缺少董事、列席高管和记录人的签字。
2. 会议记录不规范。如:“三会”会议记录缺失发言的详细记录;未记录参会人员名单、出席情况【摘要】
上市公司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是好是坏【提问】
年度现场检查,检查什么?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规定,现场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二) 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
四)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小结】虽然只有寥寥五项内容,看似“云淡风轻”,但其内涵和外延却是可以涵盖证妈和交易所的所有规则。
本文主要从公司治理(独立性方面)、“三会”运作规范、内部控制、财务方面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我向你保证,概括肯定不全!需要根据自家的相关规则来比对,看看有哪些需要查缺补漏的!仅供小伙伴们参考之用。
1、独立性问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经梳理案例发现,独立性问题主要体现在:
1、业务独立性不足:如部分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投资管理事项向实际控制人进行请示,并根据有关批复开展工作;如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2、人员独立性不足:如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如部分子公司董事、监事由控股股东直接委派;如上市公司高管虽然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但是实质上承担了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部分管理工作。
3、财务独立性不足:如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位于控股股东经营场所,或是与控股股东使用同一信息系统、财务软件,并开通了查询权限供控股股东的部分财务人员查询,缺乏独立性。
【案例1】
证监会现场检查是咋回事?一文看懂2 
【案例2】
2、“三会”运作规范问题
与“三会”会议相关
一般现场检查,证监局会给出一个文件清单,要求公司准备相关文件,其中“三会”会议材料是每次必查的,没有例外。那么,三会会议材料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呢?经梳理案例发现,问题主要表现在:
1. 会议资料不规范。如:部分股东未在股东大会报到登记册上签字;部分股东未在表决票上发表意见但均作为同意票计算;授权委托书无委托投票的指示、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表决票中存在未勾选表决意见的情形;部分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参会人员签字不完整,部分记录缺少董事、列席高管和记录人的签字。
2. 会议记录不规范。如:“三会”会议记录缺失发言的详细记录;未记录参会人员名单、出席情况【回答】
就是检查合格是对股票利多还是利空【提问】
利多【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不客气。亲,希望给个赞,谢谢你【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