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4-05-13 10:04

1. 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文化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文化系统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维护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法纪,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发挥社会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三条 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不低于本单位财务机构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下称“内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二)文化部门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
  (三)文化部门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文化部门直属的其他需要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内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负责对全国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内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内审机构或审计机关派驻机构(下称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本系统中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和重要的审计事项;企事业的内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七条 内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4、内部控制的健全、严密、有效;
  5、承包或者租赁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6、基建投资的使用及管理;
  7、重要的经济合同或契约签定的可行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执行情况;
  8、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事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技术的使用及其效益;
  9、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10、审计机关委托和领导交办事项。
  (二)对本系统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和效益进行审计调查。
  (三)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进行必要的专题调查。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贪污、受贿以及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组织本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联合审计、专业培训、经验交流等。第八条 内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产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收集有关经济信息等。
  (二)参加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文化艺术、教育、科研、出版、外事、文物、财务、劳资管理等业务会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报表、经济合同及审计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对上述各项业务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有关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并在单位领导审批后,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对遵守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八)内审机构应在每年初提出本年度审计计划和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 政府承办文化节经费有限的原因

避免铺张浪费,个人谋私利。1、晚会防止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2、不得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3、上星频道晚会实行总量调控。日前,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支出标准,严格晚会经费预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依法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审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

3. 国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政府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其下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国家档案局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省: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台湾省


  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直辖市: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家机关!

4. 国务院有几个部

法律分析:国务院所属部委共计:27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 请问最新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2008国务院机构改革预案 

改革后 : 

现状

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保留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2个)、部管的国家局(10个) 
1.外交部[侨务局]:外交部、国务院侨办 
2.国防部:国防部、国防科工委(撤消)军工部分 
3.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军转民部分、统计局(降为副部级单位) 
4.教育部:保留 
5.科技部:保留 
6.民族事务部[宗教局]:国家民委、宗教局 
7.公安部:保留 
8.监察部:保留 
9.民政部:保留 
10.司法部[法制局]: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11.财政部:保留 
12.劳动保障部:保留 
13.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测绘局海洋局]、水利部水资源部分 
14.建设部:保留 
15.交通部:保留 
16.能源部:发改委能源部分、国防科工委核电部分、水利部水电部分、电监会 
17.农业部[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农村水利部分、林业局、[粮食局] 
18.商务部[质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部分、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烟草局] 
19.文化部[新闻出版局]:文化部[文物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20.卫生部:卫生部[中医药局] 
21.环境部:环保总局 
22.审计署:保留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1.国资委:保留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 
1.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外汇局] 
2.情报总局:国家安全部 
3.人事总局:人事部[外专局] 
4.计生总局:人口计生委 
5.铁道总局:铁道部 
6.民航总局:保留 
7.海关总署:保留 
8.税务总局:保留 
9.工商总局:保留 
10.广电总局:保留 
11.安全监管总局:保留 
12.食品药品监管局:保留 
13.旅游局:保留 
14.国家航天局:[国家航天局] 
15.国务院参事室:保留 
16.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2个) 
1.国务院港澳办:保留 
2.国务院研究室:保留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6个) 
1.新华社:保留 
2.中科院:保留 
3.社科院:保留 
4.工程院:保留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留 
6.行政学院:保留 
7.地震局:保留 
8.气象局:保留 
9.邮政局:[邮政局] 
10.银监会:保留 
11.证监会:保留 
12.保监会:保留 
13.电讯监管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撤消)电信部分 
14.社保基金会:保留 
15.自然科学基金会:保留 
16.体育联合会:体育总局 

2008年的机构改革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在相同或相近的领域,整合分散的行政职能和机构,积极推行大部委制,以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
可以考虑:  
(1)将现存国家发改委的经济运行局、产业政策司和产业规划司并入商业部,组建工商一体化管理的经济贸易部,同时将国资委下属的十大行业总会移交给该机构管理。  
(2)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总署、知识产权局以及现属商业部的公平交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市场流通司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公平交易和反垄断委员会。  
(3)在现有国家能源办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能源部,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核能、水电等各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和市场监管。  
(4)考虑到铁路改革的难度,可先将交通部和民航总局重组为大交通部。  
(5)在卫生部、教育部、计生委、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基础上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医疗机构监管局,同时把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扩展到农药,这两个局可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属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6)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和旅游局并入文化部,组建大文化部。  
(7)把林业局纳入农业部或国土资源部。  
2.必须强调的是,负责行业监管或有监管职能的部委,其监管的职能应该与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部委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相对独立,做到监与资、监与政策分开。同时在需要价格监管的产业,应该将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管职能分散到相应的监管机构。所有的监管机构都不应该设置为事业单位。  
3.加快行业(商)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将这些协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分开管理,由新组建的经济贸易部及地方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其审核登记。 4.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使它们中的大多数转制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组织。  
5.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监管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监管,保证其足够的行政资源,加强其执法能力。  
同时:在人大法工委、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立即建立临时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公共行政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抓紧时间研究改革方案,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则彻底梳理现有的行政职能,进而在效能的原则下据此提出行政机构调整的方案以及必须尽快修改和完善的实体法。

三、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
(一)部门设置。一个基本不变即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变。二个并入即药监局并入卫生部、进出口检验检疫并入海关。二个增加即增加能源发展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二个提升即环保总局升格为国家环保部、安监总局升格为安全生产部。二个撤销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 
(二)职能调整。 
1、工商总局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监管归商务部,法人登记归税务总局,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质检总局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归海关,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归商务部,特种设备安全归安全生产部,生产许可证归环境保护部,认监委成为保监委的模式进行3c认证,食品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食品检测中心归卫生部,工业产品检测归商务部,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归安全生产部,计量测试中心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发改委的能源节能和规划规能源发展部。十七大即将召开,新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即将出台,相信在国务院第二个任期内政府机构改革必然完成,必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目标的初步实现。

请问最新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6.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部及直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报文化部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范围: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资产。第四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一)由文化部出具资产证明的,以所证明的资产总额作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资产评估后确认的实际资产总额,作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三)文化部独资和与地主联合投资的创作基地,按文化部实际投资额作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第四条规定基数的5%征收。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每年征收一次,采用按季度预缴,全年清算的办法。每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上缴文化部主管部门专户储存。第七条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因不可抗力严重亏损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第八条 征收后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的再投入;
  (三)奖励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第九条 按本暂行规定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使用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第十条 文化部投资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创作基地应按规定的时间,将国有资产占用费足额上缴,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财务部门对其减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已转作经营的资产,由文化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按本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7.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包括党群、派驻部门)局级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任免。第三条 职务设置:
  (一)领导职务:副处长、处长、副司(局)长、司(局)长。
  (二)非领导职务: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第四条 职务升降、任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
  (二)公开、民主、平等;
  (三)注重工作实绩,优升劣降。第二章 职务升降第五条 晋升各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勤政廉政,能为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尽职尽责,熟悉和掌握相应的业务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身体健康。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五年以上工龄及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晋升各级职务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晋升职务人员,必须为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优秀或近三年连续称职以上者。
  (二)晋升科员、正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局级、处级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晋升正局级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局级领导职务的,需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正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需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副处级领导职务的,需任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调研员职务的,需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需任主任科员职务四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需任副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需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科员职务的,需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四)晋升职务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职务回避制度的规定。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任职培训。第六条 晋升职务必须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进行。个别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或在本职位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可越一级晋升或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的限制。第七条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八条 在部机关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予以降职。被降职人员,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新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晋职。第九条 对升职和降职人员,按照规定相应地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等待遇。第三章 职务任免第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根据其工作表现、资历、学历,视不同情况正式任职。
  (一)符合任职要求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原职级任职。
  (二)从院校毕业学生录用到部机关:
  1、中专以下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2年后任办事员;
  2、大学专科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2年后任科员;
  3、大学本科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科员;
  4、双学士(包括研究生班)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1年后任副主任科员;
  5、硕士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副主任科员;
  6、博士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主任科员。
  上学前参加过工作的,试用期满后视其情况任相应的职务。
  (三)从企、事业单位录用到部机关:
  1、录用前在原单位属管理人员的,可按其待遇确定相应职务;
  2、录用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任主任科员;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视其资历等情况,可分别任副主任科员、科员或办事员。第十一条 从企事业单位选调到机关拟任处级职务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在本司局处级职数限额内,正式任职。
  从其它部门国家公务员中选调的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原职级正式任职。其中属处级职务的,应占所在司局处级职数。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的通知

8. 关于政府部门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国务院机构设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