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09 05:48

1.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介绍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文件发布,于2012年11月30日通过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件修正(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9月18日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作出修改,修正后的《办法》分总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附则,共8章64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该《办法》相抵触的,以该《办法》为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介绍

2.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一、找律师先交钱会被骗吗:
1、找律师先交钱只要在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应该是不会被骗的。
2、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请律师是先付钱吗:
1、请律师原则上是先付钱后服务的,如果经济暂时有困难的,也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先服务后付钱,当然这必须征得人家的同意。
2、另外,如果你确实家庭特别困难,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给你提供律师免费打官司。
3、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对法学理论有较高的造诣,对法律精神有深刻的理解,这是做律师的基本素质。仅仅知道一些法条是不能达到的,律师行业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的律师都是本科毕业,有的可能是硕士毕业,有的甚至博士毕业,一般情况下,学历高的所受到的专业训练肯定多一些,学术理论深厚,更值得信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3.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一、找律师先交钱会被骗吗:1、找律师先交钱只要在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应该是不会被骗的。2、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二、请律师是先付钱吗:1、请律师原则上是先付钱后服务的,如果经济暂时有困难的,也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先服务后付钱,当然这必须征得人家的同意。2、另外,如果你确实家庭特别困难,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给你提供律师免费打官司。3、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对法学理论有较高的造诣,对法律精神有深刻的理解,这是做律师的基本素质。仅仅知道一些法条是不能达到的,律师行业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的律师都是本科毕业,有的可能是硕士毕业,有的甚至博士毕业,一般情况下,学历高的所受到的专业训练肯定多一些,学术理论深厚,更值得信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一、找律师先交钱会被骗吗:1、找律师先交钱只要在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应该是不会被骗的。2、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二、请律师是先付钱吗:1、请律师原则上是先付钱后服务的,如果经济暂时有困难的,也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先服务后付钱,当然这必须征得人家的同意。2、另外,如果你确实家庭特别困难,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给你提供律师免费打官司。3、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对法学理论有较高的造诣,对法律精神有深刻的理解,这是做律师的基本素质。仅仅知道一些法条是不能达到的,律师行业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的律师都是本科毕业,有的可能是硕士毕业,有的甚至博士毕业,一般情况下,学历高的所受到的专业训练肯定多一些,学术理论深厚,更值得信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5.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修订)

6.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据了解,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章,并明确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同时,新办法规定了分所应当具备的五大条件,即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30万元以上资产、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所,条件有所放宽。
  新办法指出,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等七类情况下,分所应当终止。

  新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新办法明确,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7.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

8.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三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成立。第五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第八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开业登记时,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第十四条 办理开业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凭据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终止,原登记机关可以予以注销。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公章以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的每年对所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
  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自下一年度进行。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的报表;
  (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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