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人进行哪些方面的审查

2024-05-05 11:31

1. 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人进行哪些方面的审查

《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为保证及时按量的收回贷款,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可靠,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了“三查”、“两分”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和审贷分离、分级审理。主要是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或者你可以到律伴这样的法律 平台去免费问一问法律人士。拓展资料: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企业特征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 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 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特殊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 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法律性质商业银行由国家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 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干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 规定。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成立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人进行哪些方面的审查

2. 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能力从哪些方面考察?(简答题)

《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为保证及时按量的收回贷款,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可靠,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了“三查”、“两分”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和审贷分离、分级审理。主要是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贷前调查是为了掌握申请贷款人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的有无和大小,从而确定是否向其发放贷款。这一阶段是发放贷款的前提和关键。贷时审查是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从贷款的用途来审核贷款是否合理,进一步确认申请贷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分析的贷款的风险。并通过审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潜力以决定贷款数量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贷后审查是前两各阶段的延续和必要补充,其目的主要在于掌握贷款的真实用途,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作到专款专用,并促进贷款人的经营管理以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

3.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什么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什么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4. 销售者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贷款方之间的关系性质

  关于销售者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贷款方之间的关系性质,目前学术界还有争论,有学者认为销售者与贷款方形成的是一种合作关系。    
   
       
        
   
           通常在销售者和贷款者在消费者与销售者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对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的商品达成了共识,而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由贷款者直接将相应价金向销售者完成给付。  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认为,销售者与贷款方除了是一种合作关系之外,还有一层保证关系②,即凡达成买卖合同,均有贷款方支付价金从而使销售者无因消费者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之虞。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就此认为销售者与贷款方成立保证系则过于牵强,一方面,保证关系的要旨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在消费信贷的场合下,消费者根本无需向销售者履行债务,不仅如此,即使消费者向销售者履行债务,此履行债务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而向销售者履行债务的本就应该是贷款方。另一方面,保证人与债务人就主债权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在消费信贷场合下如果贷款方在买卖合同成立并履行后未向销售者支付价金,销售者无权向消费者要求履行债务,而只能向贷款方主张债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消费信贷法律关系中销售者与贷款方只是一种债权转移的关系③,即当销售者与消费者的买卖关系确立后,销售者将向消费者主张债权的权利转让给贷款方,贷款方付给其该笔买卖合同的价金,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消费信贷法律关系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在普通债权债务转移的场合下。当从债权人处获得债权的第三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遭到拒绝时,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在消费信贷场合下,贷款方拒绝向销售者    
   
       履行债务时,销售者不得再向消费者主张债权。    
   
       综上所述,销售者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贷款方形成的是一种商业合作关系,这种商业合作关系,以保证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为内容,以满足消费者个人的日常消费和购买耐用消费品为目的。    
   
       在消费信贷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销售者成立的买卖合同应当与消费者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成立的信贷合同具有关联性。即要求二者之间不能是毫无关联的两份独立合同,也不能是具有除经济整体性之外的其他关联。    
   
       从消费信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角度而言,所谓经济上的整体性是指买卖合同与信贷合同“如果除了目的手段的关系外,两个合同相互形成这样一种关联关系,以至于如果不订立其中一个合同,则另外一个合同也不会被订立,或者其中一个合同的存在以另外一个合同的存在为依据”,那么即可认定该两项合同构成经济上的整体。具体而言,在消费信贷法律关系的场合中,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信贷合同订立的和基础,而信贷合同的订立才能保证买卖合同内容的顺利实现,并且买卖合同与信贷合同的订立都以最终形成消费信贷法律关系为目标。

5. 商业银行在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时,不能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

【答案】×
【答案解析】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除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对贷款、信用卡进行贷后管理、发放信用卡时才能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在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时,不能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