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重症提取条件

2024-05-18 14:58

1. 武汉公积金重症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因重大疾病      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职工及配偶应在住院专用凭证      或者费用支付凭证开具之日起,      12个月内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01提取条件      1      提取人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或组合贷款;      2      重症范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3      重症涉及对象: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      02提取次数及金额      1      应在医院开具购药票据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2      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的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3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03办理资料及地点      申请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到武汉公积金旗舰店网点办理,需要分中心授权:      1 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I类银行卡;      2      婚姻证明材料: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离异职工可提供法院判决书,也可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丧偶职工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      重疾患者的身份证,患者为子女时需提供关系佐证 ;      4      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5      医保部门印发的重症病历或《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认定表》;      6      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专用收据或发票(因尿毒症肾透析的可提供一年内门诊发票;因恶性肿瘤靶向药治疗的可提供购买靶向药的门诊发票或药店发票)。

武汉公积金重症提取条件

2. 武汉市重症如何提取公积金

武汉市职工符合重症提取公积金条件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等资料到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武汉市可以提取公积金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