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哪一条

2024-05-07 11:52

1. 小金库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哪一条

法律分析:小金库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小金库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哪一条

2. 小金库违反六大纪律中的哪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一、设立“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资金及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关键,但在审理实践中,还需结合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予以综合认定。一是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设立“小金库”行为应出于主观故意,目的是方便用钱用物,其核心表现是故意使相应资金、财物,规避或者脱离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监管监督。由于财务人员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一些资金及资产未列入符合规定的指定单位账簿,或未列入单位账簿中符合规定的指定科目,都不应当认定为设立“小金库”行为。二是规避或脱离正常监管。《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列出了“小金库”的7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之一就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将本单位资金转入下级单位账内核算,虽然下级单位账户也是正规账户,也要接受正常监管,但资金经过这样“倒腾”,监管就弱化了。同样,将本单位行政资金转移到工会或食堂账户内核算,其支出由本单位实际掌握、支配,故意弱化监管的本质没有变,仍应按设立“小金库”处理。总之,在单位所有正规的账簿以外设账,脱离正常监管的,应当认定为设立“小金库”行为。三是“小金库”虽有较强隐蔽性,但仍应当在其单位内部有一定人员知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体什么范围,视情况而定,重点把握是否有监管。若某领导将单位收入或套取的资金放入个人账户,除自己之外无人知晓、无人监管,则不应作为设立“小金库”行为来处理,而应考虑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 小金库违反六大纪律中的哪条?

法律分析:
违反了六大纪律中的廉洁纪律。六大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小金库违反六大纪律中的哪条?

4.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原文签发

监察部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9 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5.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全文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第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全文

6. 小金库属于违反什么纪律

法律分析: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7.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法律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8.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介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等四部门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内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门审议通过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进一步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健全治理“小金库”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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