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

2024-05-17 12:24

1.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是正确的。
表面上看,要对新兴金融发展进行金融监管似乎并没有那么难。但是通过金融创新发展我们要看到的是金融活动、金融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不断变化,新发展背后隐藏新风险增多等新情况。
因此要保障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就必须以监管不断适应发展所带来变化。所以金融监管在面对金融创新时,要进行适度适法的监管,往往牵涉过多而显得十分复杂。

要确保国家经济的长期发展,对金融创新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从积极方面把握金融创新,能够有效提升社会经济活跃度、推动金融体系对于具体金融活动的保护与完善、实现资金配置最优化。
金融活动中危机风险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政府也理所当然会以防范风险保障金融秩序稳定为名,发布一系列压制金融创新的监管措施,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对金融创新进行限制而阻碍社会技术进步所必须承担的代价。

金融监管作为政府调控金融秩序、金融活动的有效工作,其作用并不仅仅局限在管理金融风险的发生与避免经济危机的爆发,减少市场调控失灵的负面影响、推动市场经济参与者的活力、引导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也是其职责的一部分。
因此,在制定金融监管措施制度时,政策制定者必须积极考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在其制定的相应政策中体现出对金融创新的保护。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

2. 如何从三个角度理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三个角度理解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是某项互联网业务对货币创造功能的影响银行的本质是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又为客户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创造信用货币的因而对具有货币创造能力的业务监管部门会严格监管信用卡是一种商业信用应该从法律上给企业以发放信用卡的权力但有支付功能的机构允许其发放虚拟信用卡是否会创造新的货币这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余额宝们把资金%以上在银行做协议存款和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有什么不同对货币创造有什么影响这应该是出台政策考虑的基点 

二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方便高效地完成交易媒介功能的同时能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流的监测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由于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都是弱实名账户即与银行账户关联的账户并没有做到与银行签定跨行身份识别协议不能完全保障是实名账户和完全保障是客户的意愿行为因而有资金被骗和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

当支付账户的结算金额较少时出现犯罪行为对资金持有人的损害和对社会的损害都不会太大可以容忍但如果金额大则需要加强监管我们需要在便捷安全的原则下权衡业务的规则

三是网络融资在方便投融资双方时是否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PP与众筹都是直接联接投融资双方的网络金融业务其核心是融资平台能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投融资双方自主决策因而征信能力信用评估能力决定了融资平台的成败中国没有成熟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也没有成熟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因而融资平台想把业务做大覆盖经营成本是非常困难的有长远发展的平台都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但那些急于求成的平台为追逐利润需要在短时间内把业务做大于是会偏离直接融资信息平台的定位用高额回报吸引客户做起资金池业务或将债务份额化转让非法从事了需要金融牌照才能做的业务触犯了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发行证券的红线

3. 如何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今年“两会”的政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同时也强调要“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2016年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什么进入新的阶段?

  规范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途径和工具,又是其发展的目标。发展要有新思路和新判断,没有质量的发展是浪费,没有效益的速度导致的风险将更大。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体系的建设,才能实现长远、有效率的合规增长,进入科学的发展轨道。因此,规范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发展。

  规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经阶段。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将经历三个阶段:一是“野蛮生长”,正如2014、2015年,这个阶段主要发挥“市场之手”,通过市场力量的推动,实现自下而上的快速发展;二是“规范发展”,即要发挥“政府之手”,加强管理、完善体系、严控规模,阻止其产生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三是“稳定增长”,这个阶段注重动态优化“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组合,鼓励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竞争和融合,实现长效、科学的增长机制。

  另一方面,规范也将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为迅猛,导致的问题多、风险大,这都是规范的前提和背景。今年可能会出现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熬冬”的情况,但互联网金融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正如星星之火,春风吹又生。抗住了寒冬,春天还会远吗?

  颠覆还是竞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什么关系?

  当前,市场有不少声音认为互联网金融犹如中国金融的救命稻草,代表着新趋势和新方向,甚至可以替代或颠覆传统金融。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不客观、不理性的,期盼一步登天,结果将是摔下来遍体鳞伤。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1、互联网金融目前无法替代传统金融。

  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在传统金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之上,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缴费、代理等业务的起点和终端都离不开银行账户;二是互联网金融改变的只是跨界的金融服务获取方式,并未创造新的服务功能,也没有创造新的金融市场;三是互联网金融必须以传统金融安全稳定作为保障和支撑。因此互联网金融短期内必须立足于传统金融已有的基础,不可能“另起炉灶”。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宏观可控。

  一是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看,这是由中国民众和市场自发主导的,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变革过程,具有典型的“渐进性”特征。二是从美国经验看,1933年美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投资银行体系发展近60年,直至1992年才超过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三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和文化背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特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中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银行体系成为主导,宏观金融风险将处于可控状态。

  3、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将走向“竞合”和“螺旋发展”。

  一是互联网金融将倒逼传统金融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加强创新能力、转变发展模式。二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服务对象、行业规模、经营渠道等方面具有互补优势,将在充分竞争中互学互鉴;三是我国一直从战略上适度保持着对金融的国家控制力,通过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三位一体”的政策整体框架,有能力协调、统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竞争融合和螺旋发展,实现“1+1>2”的增强效应。

  松严适度:如何正确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从诞生起就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具备了跨界、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完全比照传统金融监管,而要用宏观审慎的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法。将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功能监管,采取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一是创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利用宏观审慎框架,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二是协同监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渠道、机制的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确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联席制度,从分类监管向统和监管转变。

  三是柔性监管。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政策敏感度高,政府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政府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则“法无授权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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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底线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为其设置底线,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集资、设资金池、违法经营等,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五是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全面透明完整披露风险信息。加强消费者和从业者教育,加强风险教育。

  六是自律先行。利用协会的中介作用,按照金融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健全内控制度,更多地通过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以及加强行业自律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如何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4. 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第一,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第二,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经验,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第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建议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机构职责,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5. 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阿里余额宝、腾讯微信支付、P2P、网络银行、手机银行……2013年,中国互联网、电商巨头竞相涉足金融领域,各自推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这些产品的出现,对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消除已有风险,积极面对新的风险,与时俱进地看待、管理好新的金融业态。

  在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决定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出更为综合化、集约化,以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的金融结构以及相应的风险结构的新要求。

  互联网金融贷款利率高、投资门槛低、本金有保证、方便快捷等优势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给需要融资的个人或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规模达到2.44亿,其中,手机在线支付网民规模达到7911万,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在中国目前发展迅猛,比较活跃的就有几百家。而据央行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仅第三方支付,2012年市场规模就超过10万亿元。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金融业态,尤其给小微企业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有点太快,缺乏监管也会给未来埋下隐患。一方面是有一定风险但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体,另一方面,无论是网贷平台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少参与机构并不具备金融中介机构所应有的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的也多是咨询类公司,缺乏明确的行业规则,更缺乏监管,问题暴露也就在所难免。

  同时,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正呈现加速趋势,而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间存在着一些不协调性。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以及监管理念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体制与金融发展的矛盾增多。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为国内企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也对传统银行提出革命性挑战。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从业者介入金融领域,对于打破中国金融业的垄断和惰性,其意义是很重要的。但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面对新的事物和现象,给监管理带来新的要求,监管层不可避免地面临新的挑战。

  互联网等新金融监管是个新课题,是监管部门和业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展跨业经营、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模式有必要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针对其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也应尊重互联网业务的自身发展规律。与时俱进,是监管部门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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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6. 如何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科技的基础之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离不开对金融科技的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轻资产、跨区域、高隐蔽性特征,大量不法分子混杂其中,逃避监管,很多情况让人防不胜防。”周宏仁表示,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要着手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紧迫的监管技术问题。
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和工具的发展,建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基本原则、微观指标和监管工具等;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特别是强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术及其与金融体系的融合以及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在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与非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应该改革金融科技监管组织架构。他说,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凸显了我国金融领域跨界经营和综合经营的重大发展优势,这也呼唤相对更加统一的金融监管架构,最为理想的方式是国务院发起成立金融监管机构,其下可以设立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完善金融科技的创新与监管,并协调“一行三会”等相关部委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此次会议就提出了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7. 如何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的关系

1、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转换经营机制,提供差异化产品或服务的活动,即金融企业为了追求新的效率和利润而推出的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和工具。金融创新是市场经济和金融业迅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它能够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一体化,增加金融业的产值,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扩大就业率。但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也存在重大风险。每次金融创新都意味着新的风险的产生,而且金融创新产品在转移自身非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宏观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这些风险的存在彰显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的管制和约束,它对于实现金融风险控制、限制金融业恶性竞争、促进金融业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业一向是一个受管制最严的行业。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为绕开一些金融管制的制约,进而进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活动。金融创新是市场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必然结果,它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金融风险。要深入分析这个问题,就必须探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2、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监管刺激金融创新产生。金融监管既是金融创新的制约,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发因素。由于金融监管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赢利能力,导致这些企业不得不“发掘”金融监管的“漏洞”。当金融法规的约束大到回避它们便可以增加经营利润时,金融机构便有了“发掘漏洞”和金融创新的动力。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诱发作用。当然,金融创新的产生对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它冲破了传统管制的羁绊,促进了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市场竞争,加强了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性,促进了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融资,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不断变革。金融创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的货币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需要对资产的流量进行一个准确的测量,但测试工具的不准确往往导致货币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剧了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金融风险。但我们必须看到,正是由于金融创新的出现,金融监管也在不断寻求更为有效的体制和运行方式,从而推动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变革。
  事实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体。只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发展的路子。

3、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两者关系的对策
  形成“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动态循环博弈发展过程,需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努力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使两者相互协调,健康发展,从而推动中国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不断提升金融创新层次。当前,全球金融衍生产品已经发展到将近1200多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市场的混乱,因此,我们要正确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开发产品向体制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面发展,不断提升金融创新的层次。
  加强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管。监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给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我们应加强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管,促进监管手段的丰富与创新。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更多地强调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与之相适应,监管机构应当在监管手段和方法等方面不断创新完善。同时,应深刻认识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进行相关立法,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不断增多,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将成为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笔者建议,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可组建一个金融服务局,专门监测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加大监管的透明度,提升监管效率。
  约束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要推进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就必须约束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高管们进行管制,一定程度上约束高管们的冒险投机行为;另一方面要对投资复杂金融衍生品进行严格的预算和约束,在预防道德风险的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金融创新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评估。应采取不同指标进行金融风险预警,要建立一个风险评估体系,确定一个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管理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此外,也可以从诸如投资战略、投资信誉、投资领域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因此,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是完善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如何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的关系

8.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创新实践
 
 
快速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中现面临金融监管不完善、金融创
新不足制约产业升级换代和转型等重重困难。金融监管模式大幅滞后于金
融创新的实践,无法切实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的进程。尤其是针对以创新
见长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贷、民间融资等由市场化需求应运而生的金融创
新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甚至直接叫停某
项产品和服务,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束缚了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
发展。
 
经过笔者总结,我国在金融创新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 
第一,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一行三会四大金
融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间仍然存在着责任不清的问题,使
得金融创新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容易出现监管重置、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
等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第二,金融市场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使得金融创新在法律调整之外
受到更大的限制。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更
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量的创新需要报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推向市场,而
监管机构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风险容忍度低,
导致企业创新步伐被迫放缓。
 
第三,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的落
后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的程度比较低,缺乏令人信
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缺少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如在非
现场监管的实施上,还是以纸质报告交互为主,在面对以互联网为主的电
子金融创新时难以做到信息获取的全面性、监管的效率性和风险评估的准
确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持客观态度,以积极心态予以研究。
监管的目标不应是“管死它”
,而是要通过完善制度,降低风险,保护好消
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随着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深化,要进一步转变金融
发展方式,并在合理的范围内提高对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容忍度,
给金融创新足够的发展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方向
 
 
1. 
监管原则方面
 
 
 
网络的开放性、
虚拟性使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难以对互
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
鉴此,
监管方向应该是对创新所衍生出的各类金融业务
模式实施功能性监管,
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所实现的基本功能,
并以此
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同时,要强调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
市场的监管,而不是仅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
 
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
管理层
应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管上,
为我
国金融服务创新的发展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环境。
 
2. 
机构设置方面
 
 
 
一是要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为此,
应针对各类依托于网络技术的
新型金融服务,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按照功能性监管的模式,
负责推动各类新
型网络金融服务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
并据此开展互联网金融
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
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应实现信息资
源共享,
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
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
促进联动监
管,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是要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
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
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
并掌握国际最新技术,
以此加强对
非法避税、
洗钱以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全方位的监管,
形成对我国乃至全球网络金
融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
同时,
借助合作机制,
对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
突等,及时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进行协调。
 
3. 
规章制度建设方面
 
 
 
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
可考虑将机构的技术实力作为市场准入
的条件之一;
实行类别管理,
并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
以对互联网金融各种业务
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
实施灵活有效的市场准入监管,
除对资本充足率、
流动
性等进行检查外,
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
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
行检查。
 
 
 
二是构建安全体系。
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重点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从
技术上、
法律上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实现身份真实性、
信息私密性、
信息完整
性和信息不可否认性;各机构还应建立容灾备份机制,避免业务数据丢失。
 
 
 
三是加大客户保护力度。各杭州网络借贷平台应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
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积极配合消费者协会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调
查、调解工作。
 
4.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方面
 
 
 
一是在实现客户的信用信息管理方面,
要全面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
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
保障消费者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
信息的安全。
 
 
 
二是要及时更新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
实现全国可联网进行信用查询;同时规范查询行为,降低交易对象的选择成本,
为社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务。
 
 
 
三是要完善客户还款提醒服务机制,
健全处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工作流程,
畅
通异议处理渠道,
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同时,
要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
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5. 
人才培养方面
 
 
 
金融院校与研究机构要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
度;
同时,
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专业人才,
并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
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互联网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
人才队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