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探矿权的三种方式

2024-05-04 22:38

1. 取得探矿权的三种方式

法律分析: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三种: 1 、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 2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3 、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取得探矿权的三种方式

2. 取得探矿权意味着什么

取得探矿权意味着可以对这一区域内的地下矿藏进行勘测。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3. 取得探矿权意味着什么

法律分析:取得探矿权意味着可以对这一区域内的地下矿藏进行勘测。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取得探矿权意味着什么

4. 探矿权有偿取得

【探矿权有偿取得】从广义上讲,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成为探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都必须支付相当于探矿价值的费用,包括在设定探矿权时向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国家的付费和在探矿权交易过程中的付费。从狭义上讲,是指在探矿权申请人向国家提出探矿权申请时,申请人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狭义上的探矿权有偿取得。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需向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这是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探矿权取得方式】探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和转让取得。一种是向国家申请,通过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颁发勘查许可证、备案通告等授予程序;另一种是通过市场转让,需经过探矿权转让管理机关审批,按照规定转让。
【探矿权使用费】是指申请矿产资源勘查,需按照勘查作业区的单位面积逐年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费用。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1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

5. 探矿权的介绍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的介绍

6. 采矿权的取得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人的权利
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采矿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上述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采矿权人的义务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的有偿取得
国家对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的缴款方式、具体标准请参阅第一部分中“相关税费政策”的内容。
◎采矿权取得的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申请取得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
第二种方式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该方式按分类管理方式要求由国家或该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种方式是协议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矿权详细条件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必须通过集体会审程序。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采矿权转让方式取得。指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以及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登记均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除上述情况外其余部分以及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的采矿权登记审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参照内资企业情况执行。
部分省(区、市)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本地区矿业权的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定了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矿业权审批程序,部分审批程序与本文综述的“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流程示意图”略有差异,详细情况请参见各省(区、市)的政策规定。
◎探矿权和采矿权年度的检查
根据国家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统一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具体情况请参阅《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7. 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活动。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内容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与授予、探矿权、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探矿权、采矿权保护、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等。
【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并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探矿权反映的是探矿权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探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探矿权人权利义务】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的总和。其中,探矿权人权利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探矿权人权利包括: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了新矿种,可优先取得该矿种的探矿权;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过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探矿权人义务是指探矿权人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探矿权人义务主要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不得擅自进行采矿;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按照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勘查许可证】是指勘查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在准予勘查登记后,允许勘查者从事勘查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法律凭证。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反映的是采矿权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成为采矿权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或公民个人。采矿权主体依据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分为公司型采矿权主体、单一型采矿权主体、联合型采矿权主体。采矿权客体,是指依法批准的一种或几种矿产资源,只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种才能成为一个采矿权的客体。采矿权内容,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和期限内对特定的矿产资源进行的开发活动,主要包括排他性或独占的矿山建设权、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矿产品的生产经营权。
【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采矿权人权利义务】是指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的总和。其中,采矿权人权利是指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采矿权人权利包括: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获得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按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输油和通讯线路等);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等等。采矿权人义务是指采矿权人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采矿权人义务主要包括: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矿山生产建设,开始矿山施工作业;按国家规定进行矿山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以及综合利用共伴生、中低品位、薄矿层、难选矿产资源;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统计报表,保护矿山资料安全;按国家规定接受监督管理,按时办理年度检查或注册手续;按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按国家规定采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土地复垦措施;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采矿许可证】是指采矿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在准予采矿登记后,允许采矿者从事采矿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采矿者取得采矿权的法律凭证。

探矿权、采矿权

8. 采矿权如何取得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矿业权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矿业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竞争性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依法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