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2024-05-04 20:31

1.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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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保险基金运用即保险公司运用闲置的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融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1.安全性原则2.收益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二.保险基金运用的形式1.购买债券2.投资股票3.投资不动产4.贷款5.存款注:保险基金除了上述运用形式外,还可用来投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三.保险基金运用结构由于各国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不同,因此,各国保险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就有差异,很难判断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国和地区的情况去说明。各国和地区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加以严格控制,立法取向都侧重于保证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追求资金运用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5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0、81条也对此有所规定。四.保险基金运用的条件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主要有:市场条件、政策条件、人才条件、管理条件。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2.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一.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保险基金运用即保险公司运用闲置的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融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1.安全性原则2.收益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二.保险基金运用的形式1.购买债券2.投资股票3.投资不动产4.贷款5.存款注:保险基金除了上述运用形式外,还可用来投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三.保险基金运用结构由于各国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不同,因此,各国保险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就有差异,很难判断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国和地区的情况去说明。各国和地区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加以严格控制,立法取向都侧重于保证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追求资金运用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5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0、81条也对此有所规定。四.保险基金运用的条件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主要有:市场条件、政策条件、人才条件、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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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

30年的中国保险业28年前从零开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近30年的高速增长,在补偿灾害损失、维护社会安定、支持中国的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整个行业发展突飞猛进。其表现主要有三:一是保险机构增长迅速。1980年,中国只有1家保险公司,1998年为28家;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10家,是十年前的4倍。此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从2000年的几家,到2007年底的2331家,几年间增长近500倍。二是保费收入增长迅速。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4.6亿元,2007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为7035.8亿元,28年间,年均增长达31.2%。三是保险资产增长迅速。从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到2007年,保险业积累第一个1万亿资产用了24年,积累第二个1万亿资产用了3年,第三个1万亿仅有1年时间。截至2007年,中国的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2.9万亿元,是五年前的5倍。1978年到2007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88%,同一时期保险机构总资产却增长了7000多倍,年均增长37.5%,远远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中国保险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令全球业界震惊。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时提出加入WTO后应采取的对策。关键词:保险业现状发展趋势挑战潜力对策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业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业务快速发展。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相当于1999年的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长51.4%。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即每个公民的平均保费),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2、市场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把保险资金实行了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加强了保险业监管的制度建设。(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0%左右。而我国2000年的保险深度为1.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中国的107倍,日本是中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1.保险市场体系化。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2.经营业务专业化。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3.市场竞争有序化。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4.保险产品品格化。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5.保险制度创新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6.经营管理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7.行业发展国际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8.从业人员专业化。在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背景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既要培养适应国内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保师、核赔师、精算师、专业人才,更要培养精通国际保险惯例、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中国保险业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加强了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导致保险企业保费利润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费外流。尽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地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实际操作时,难度比较大。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3、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一定的市场份额。外资保险公司客观上有着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目前尽管在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从全国的市场结构看,外资保险公司所占比重年还不到百分之一,但在开放区域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接近10%,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4、外资保险公司由于在待遇方面有着比国内保险公司优厚的条件,会造成国内保险企业一部分优秀人才流失。(二)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的诸因素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潜力1、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的不断降低,保险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消费品必然会逐步伴随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保险业必将随着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不断增加。在当代世界经济活动中,保险业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业在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将日益增加。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巨大市场潜力和生存空间,实现保险业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化。3、在我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转型时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呈日趋增长和扩大的趋势。各种意外事故屡屡发生,天灾人祸不期而至,这就为拓展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保险人员推销保险,开拓业务活动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为保险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三、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对策面对中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考虑以下对策:(一)加快对内开放保险市场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有两大特征,一是封闭,二是垄断。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加快对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保险机制,打破封闭垄断的市场格局,放开内资保险市场,大胆的让现有保险公司都加入竞争行列,实现保险市场的充分有序竞争,并充分发展。(二)国家对保险业应实行低税政策,进一步壮大民族保险业实力。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我国财政对保险公司实行揽底课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给予外资保险公司超过国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会使中外保险公司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以上都需要国家从政策上予以探讨研究。(三)改革我国国内资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保险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现在内资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等的管理上基本是旧的管理体制。由于体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还不能与外资公司相比。因此要通过改革,克服内资保险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引进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使内资公司尽快提高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发展有利于内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拓宽国内保险业经营渠道,壮大内资公司资本实力,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内资保险公司改革的同时,使之在公司结构和保险业务运作上尽快的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竞争。(四)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建立全新的保险经营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实力和国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险公司,内资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建立适应未来保险市场的内控机制,特别对承保质量、管理效率、防范风险能力、规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实行严格管理。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水平。要转变单一的经营模式为多种形式的营销模式,以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探索多种形式的营销手段。要学习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办惯例,侧重培育中介机构和利用中介机构展业。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为手段,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此外,国家应从政策上对民族保险公司进行扶持,在来源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增强其综合实力。(五)积极开展保险科技创新活动,全面快速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保险技术创新是就保险业的业务经营上,所进行的种种富于开拓性、创造性的变革。主要包括险种创新、营销方式创新、服务项目创新等多方面。保险技术创新有利于缩小民族保险业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差距,带动保险业迅速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使我们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中居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险种创新而言,我们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全力开拓新险种。如分红保险、变额保险、单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险。其次,就营销方式而言,可以学习借鉴外国保险业的经营经验,结合我们自身情况,大力发展新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尽早为开展网络保险做好铺垫。将发展网上保险作为21世纪的战略举措,为占领网上市场做好积极铺垫。(六)加快培育高素质的人才未来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民族保险业除了要注意筑巢引凤,通过尊重、优待政策来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现有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与此同时,要注意培育企业文化的氛围,创造和谐宽松、团结向上的环境,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险法规,强化市场监督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做到监督的全程化、动态化、持续化。同时,要加快制定入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对内外保险公司应实行统一监督,在监督目标、指标、手段上应避免双重标准,切实有发挥国家保险监督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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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

4.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针对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汇率、资产和负债不匹配、股票投资五类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相应管理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100.11亿元,比年初增加3321.49亿元,增长30.82%。其中,银行存款为516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36.66%;债券为7424.5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2.66%;证券投资基金为1107.1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85%;股票为15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13%;其他投资为212.8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5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达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已成为影响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成为保险业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沿革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而发展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单一投资阶段(1980年至1987年)。保险业处于恢复时期,经营主体多为综合性保险公司,产寿险也尚未分业经营,产险资产和寿险资产并没有分开管理。此时保险资金投资形式单一,基本上以银行存款为主。第二阶段为自由发展阶段(1987年至1995年)。尽管仍未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但投资渠道却大为放宽,保险资金全面介入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投资等领域。这一时期保险投资处于探索阶段,在经验缺乏、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宽松的背景下,出现了很多不良资产,影响了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也直接促进其后《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严格限制。第三阶段为严格限制阶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加大了监管力度,保险资金运用步入规范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原有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完成了产寿险分业经营,资金进行了分账管理,寿险业管理的资产逐步超过产险业,成为保险投资的主导力量。尽管其间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开始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5月允许保险公司购买AA+以上的铁路、电力等企业债券,10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加之管理经验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险资产的规模矛盾和结构矛盾日益突出。第四阶段为专业经营阶段(2002年至今)。随着《保险法》修订并实施,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2004年8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2004年,国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时,保险公司和保监会都非常重视资产管理的专业化。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均成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的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析尽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在近几年取得明显成绩,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与发展目标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保险资金运用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准确分析和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1、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的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90%以上的资金投向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保险投资业务有重要影响。由于债券已实现充分市场交易,流动性很强,市场价格波动大,其价值受升息影响也最大。利率风险成为了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缩短也使财政、银行、企业等发债主体发行长期债券的意愿愈加减弱,市场上长期债券的供给会进一步减少,增加了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难度。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日益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05年末,我国1.4万亿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国债为3591.76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25.47%;金融债券为1806.0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2.81%;企业债券为1206.0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8.55%;次级债为820.7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82%。其中,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增幅大大高于国债的增幅。虽然增加持有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对改善保险业的投资效益有益,但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保险业在增加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时,更要关注信用风险。3、汇率风险在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后,保险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投资中,汇率变化将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表示资产时,就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要认识到的是,汇率的波动还会对保险上市公司资产帐面价值产生影响。由于记账货币的原因导致的账面数据变动以不同币种表示时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导致以人民币计算的每股净值小幅减少,但同时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利润以较高幅度上涨,从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现出的财务数据状况。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表现在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寿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市场上缺乏与寿险长期负债相对应的长期资产,导致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失配。在产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公司为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产生流动性风险。5、股票投资风险2005年2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股票额度达845.6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6%。应该看到,股票市场的高收益率与高风险是对应的,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保险公司资金直接入市与高回报等同起来,因为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投资收益率的波动也很大。三、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投资渠道的增加、运作方式的改进,以及保险资产管理面临决定着新的环境、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投资运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必须采用新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1、改进保险资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改革,大力推进资产运营的专业化,组建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机构,打破原有的体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运营格局。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由原来公司内部的分工逐步变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建立保险资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职责,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负责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确定资产战略配置,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督促投资机构履行职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优化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地配置资产,确保安全增值;同时要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资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关系。通过这种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做到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相分离,能够形成投资操作、风险评估和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将有助于切实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2、改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运作平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的一个重点内容。毫无疑问,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强保险资金运用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实现保险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行为,基础和关键都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服务理念、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资产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从保险资产公司专业机构的特点出发,搭建有效运营的组织构架和运作平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3、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投资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一是缺乏符合国际惯例的计算公式;二是计算收益往往只考虑了当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资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资收益;三是计算业绩只考虑回报,不考虑资产风险;四是业绩计算和考核以年度为单位,不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导致短期行为。保险行业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建立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防范化解资金运用中的各类风险。4、加强投资人员管理,增加新的运作资源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目的在于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改革,主动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一切在于人才。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的人才资源问题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业实行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已有的专业人员,迅速提升整个行业的人员素质和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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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与发展

一、中国保险业现状:1、业务快速发展。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相当于1999年的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长51.4%。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即每个公民的平均保费),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2、市场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把保险资金实行了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加强了保险业监管的制度建设。二、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1.保险市场体系化。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2.经营业务专业化。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3.市场竞争有序化。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4.保险产品品格化。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5.保险制度创新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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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与发展

6. 中国保险资金该怎么运用更好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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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于( )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当年的保险业务中只有财产保险业务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一)改造旧中国保险业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1949年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1、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以上海为重点。接管工作从1949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经批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予以停业。上海以外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当时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因资金转移和负责人贪污挪用,资产已枯竭殆尽。其员工由军管会组织学习政治,许多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险事业的新岗位。2、改造私营保险企业。解放后,各地相继制定私营保险企业管理办法,如重新清产核资,要求按业务类别交存相应的保证金等,并加强督促检查。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中外私营保险公司在各地复业,但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由于原来的分保集团大部分解体,对外分保关系中断,在军管会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简称民联),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民联的成立,促进了私营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信誉。随着私营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两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其业务范围限于指定地区和行业,经营上取消了佣金制度和经纪人制度。1956年,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法定机构。同年,太平和新丰两公司合并,合并后称“太平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从此,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开始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3、外国保险公司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49年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要求其重新登记和交纳保证金。1950年5月,全国尚有外商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广州8家,青岛5家,重庆1家。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许其营业,继续办理一些当时其他保险公司不能开办的业务,如海运保险、外国侨民外汇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维护民族利益出发,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作了必要的限制,对其违反国家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随着国有保险公司业务迅速增长,外商保险公司不仅失去依靠政府特权获取的高额利润,也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国营外贸系统和新的海关建立后,其直接业务来源越来越少。1949年外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2%,1950年下降为9.8%,1951年为0.4%,1952年仅为0.1%。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撤出中国保险市场。(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1949年8月,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受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在会后立即组织筹备。经党中央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并以各地人民银行为依托,建立起广泛的保险代理网。为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重点承办了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旅客的强制保险。在城市,开办了火险、运输险、团体与个人寿险、汽车险、旅客意外险、邮包险、航空运输险、金钞险、船舶险等。在家村,积极试办农业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为摆脱西方国家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致力于发展国外业务,与许多友好国家建立了再保险关系。除办理直接业务外,还接受私营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成为全国保险业和领导力量,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机构在执行政策和具体做法上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农业保险在试办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开展业务时搞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保险机构发展太快,许多干部不懂业务,只求保费数量不求保险合同质量,不少县级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上述失误和偏差进行了纠正,确定了“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对停办农业保险业务,虽然大多数人没有意见,但也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停办和退保,他们中有一些得到过赔款或对保险的好处有所认识。东北大部分地区由于农村经济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较快,农民大多不同意停办农业保险。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东北地区重新办理了耕畜保险。随着农业合作化步伐加快,组织起来的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了一定需求。但随着农业合作社由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牲畜归公统一使用,对保险的需求反不如初级社迫切。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城市强制保险业务作了调整:(1)停办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和基本建设工地强制保险;(2)国营企业(包括合作社)的强制保险仍继续办理;(3)其他业务,按对生产有无积极作用、群众是否需要和自愿、自己有无条件、是否符合经济核算四项原则,分为巩固、收缩、停办三类进行清理。由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城市自愿保险业务明显下降。(二)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从1959年起,全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是在城镇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发改造和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势下出现的。当时有人认为在城镇工商业基本上是国营企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方式对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因此开办城市保险必要性不大。而在农村,人民公社改变了以往那种规模较小、经营项目单一的农业合作社的状况,其财力和物力已具备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认为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国家从精简机构考虑,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下设保险处,负责处理中央和北京地区进出口保险业务,领导国内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从事,集中统一办理国际分保业务和对外活动,在对外联系业务时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及“太平保险公司”三个公司的名义。1959年后,部分城市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其中有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等地。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升为局一级单位,对外仍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任总经理。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保险被认为是“私有经济的市场”,“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得不偿失”,“是依靠帝国主义”,“再保险是帝修反之间的利润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彻底砸烂中国保险业”,不但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还要停办全部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首当其冲的是1969年月1月停办了交通部的远洋船舶保险,海外业务受到很大影响。接着停办的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968年前,海外业务由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分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然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对外统一分保。但1969年后,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代理,寿险由中国保险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与我国有再保险关系的国家由原来的32个下降到17个,有业务来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仅与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实际上停止了多年发展起来的与西方保险市场的分保往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人民银行在1979年2月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首先是设计制定保险条款、费率和单证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7月至8月,先后派出几批干部赴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着手恢复保险业务和筹建保险机构。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区,如上海、重庆和江西率先开始经营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后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迅速在全国铺开。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过去企业发生意外损失统一由财政解决的做法也作了相应改变。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自愿参加保险。全民所有制单位投保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和拨款。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已恢复了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810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费4.6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从1984年1月开始,其分支机构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改由总公司领导,实行系统管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56年新丰、太平两家保险公司从国内保险市场撤出后,一直独家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保险市场也仍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完全垄断,在当时情况下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垄断经营体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垄断体制窒息了价值规律在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作用,剥夺了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的权利,导致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市场开拓力萎缩。因此,改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保险体制已成为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98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内部的种养两业保险。1992年该公司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并相应扩大业务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保险市场的局面。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1988年5月,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保险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批准交通银行在其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从198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四川省、大连市、沈阳市、长沙市和厦门市设立5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寿险与财产险分业经营的路子。199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批准在珠海、本溪、湘潭、丹东、广州、太原、天津、福州、哈尔滨、南京、昆明等地组建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新建立的寿险公司除了办理商业保险外,还接受地方政府的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这些人寿保险公司中都持有一定股份。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成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月,又批准在上海成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根据《保险法》确立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分开经营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17家地方寿险公司全部并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的保险事业健康发展,1998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施方案》,将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将中保集团所属的其他海外经营性机构全部划归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还批准设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早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80年开始,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到中国设立代表处。截至1999年底,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196个代表处。1992年,我国开始在上海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友邦上海分公司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对中国保险市场的营销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激活了潜力可观的寿险市场。1994年9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1999年度,全国共有28家保险公司。按投资主体分,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1家;按经营区域分,全国性保险公司8家,区域性保险公司20家;按业务性质分,综合性保险公司3家,财产险公司12家,寿险公司12家,再保险公司1家。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合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全面恢复,各项保险业务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1980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6亿元,到1999年已发展到1393.2亿元,增长3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长35.08%。开办的险种也由最初单一的财产保险,扩展到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和信用险四大类几百个险种。(一)财产保险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首先是从恢复财产险业务开始的。从1980年到1995年,财产险业务在国内业务中占绝对优势,1980年、1981年所占比重均为100%,1983年为98.2%,1985年为82.3%。随着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财产险比重逐年降低,到1999年仅占37.4%。在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险和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是主要险种。在国内业务恢复之初,企业财产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中占绝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赶上,但至今企业财产险仍是国内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速度很快,1985年这两项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跃居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并保持至今。(二)人身保险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占国内保费总收入的0.2%。到1999年,保费收入为872.1亿元,占当年保费总收入的62.6%。人身险业务恢复初期,开办的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以后陆续扩展到各种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险种。(三)农业保险1982年农业保险开始恢复试办,试办后发展很快,试办范围逐渐扩大。恢复试办时只有生猪保险、棉花保险等几个险种,到1999年已达100多个险种。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承保技术复杂,赔付率高,世界各国一般由政府给予支持。种植、养殖两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试办后,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划定区域内也开办了种、养两业保险业务。(四)涉外保险改革开放前涉外保险业务虽没有中断,但长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开办的险种由20多个扩展到80多个,服务范围由原先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技术引进、中外合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核电站、卫星发射、国际航运等领域。目前中国保险业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千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一)保险法制不断完善从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198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新中国首次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例》,对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对海上保险合同作出了规定。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了一些配套的保险业管理规定,如《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对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修改、补充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保险规章。(二)保险监管不断加强5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后模仿前苏联做法,于1952年将保险业监管工作交由财政部负责。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在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的一个处。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4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因此,在1959年到1984年之间,中国人民银行既经营保险业务,又负责对保险业的领导和管理。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保险监管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均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管机关。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险业和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不断强化。1998年,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政府监管的同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不断涌现和完善。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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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 )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当年的保险业务中只有财产保险业务

8. 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着严格地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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