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2024-05-13 10:29

1.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一)保险代理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3、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4、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二)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I85*884I*784Z)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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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2.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采用的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金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拟定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①需同时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②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③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并递交保险公司知情回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并递交书面同意证明);4)反洗钱声明书5)出资承诺书。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企业法人需提供的资料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出资承诺书,反洗钱申明。保险经纪公司允许经营的业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外资企业占比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资企业,但是外资企业所占股份比例不能高于49%,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保险经纪公司如何申请?保险经纪公司目前采用后置审批制度,可以先去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去中国保监会办理后置审批,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营业。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管资质要求《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与个人简历相符的工作经历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②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可与工作经历证明合并出具;③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要求保险经纪公司以《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经纪公司注册申请你可以百度汇域国际试试希望能帮到您给个热心评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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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条件

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转分保业务、国际再保险业务;非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转分保业务及国际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也可同时经营上述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在投资再保险公司方面,中资股东应符合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入世的有关承诺。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也适用上述规定。
此前,根据我国保险法规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即法定分保。据测算,目前法定分保业务占再保险市场份额的90%左右,商业分保占分保业务的12%。按我国入世承诺,法定分保业务将逐年下调5%,入世后4年内,20%的法定分保业务将完全取消,再保险市场将完全商业化。
二、保险经纪人需要什么条件资格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保险经纪人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那么现阶段保险市场中的经纪人都需要具备哪些资格呢
保险经纪人是种专家型的经纪人。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要想成为一名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经纪人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践经验,其中包括在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保险经纪人准备有关材料和保险条件。
经过这一阶段之后,候选人还要充当联络员,这时他们可以进入保险市场,了解市场的构造和基础设施,以及未来的磋商对手保险人的经营情况,从而对保险市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也掌握了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所应具有的道德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有什么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条件

4. 关于设立 保险经纪 公司的批复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1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保险经纪公司的没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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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设立保险经纪公司

可以的
现在新设立基本下不来
以下是最新的文件规定
现在都是采取的收购的方式
具体可以去58易照了解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管理
第七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注册资本托管;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超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五)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六)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八)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九)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十)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以往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申请人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中国保监会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以及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发生2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 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所属保险经纪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用: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
(三)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要求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并对其加强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后续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所属保险经纪人变更的,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变更执业登记。

第三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第二十九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如何设立保险经纪公司

6. 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

保监会分支机构需要行政许可制度。《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第六条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九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机构编码;(三)机构住所;(四)机构业务范围;(五)机构地域范围;(六)行政许可决定日期;(七)颁发许可证日期;(八)发证机关。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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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经纪机构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业务: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机构业务

8. 保险经纪机构业务范围

保险经纪机构业务范围如下: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适合其的保险咨询服务;2、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3、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4、提醒投保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风险;5、若保险标的受到损失,则需要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等;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1、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2、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3、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4、变更主要股东;5、变更注册资本;6、股权结构重大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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