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4-05-04 23:31

1.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推动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及部电技[1994]446号文(12条决定)和部电办[1995]394号文(11条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强化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企业效益的观念,建立起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是当前电力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电力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是推动企业管理的措施之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科技工作考核。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四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责任者,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有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发展电力工业的观念,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第五条 各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科技投入、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主体。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部关于科技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推动企业整体技术进步。第六条 企业应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按规划制订科技工作年度实施计划。电力科技工作应紧紧围绕提高效率、改善环境、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标,把解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根据企业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需要选题立项,并认真实施和检查。第七条 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基本保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科技经费的稳定来源,同时运用经济和政策手段,引导、鼓励多渠道,多层次的增加科技投入,确保科技投入随经济需要的增长逐年增加,到2000年力争达到年销售电量收入的1.5%。第八条 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要求投入产出比达到1:5。第九条 鼓励各电力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转让、技术协作。每年新开的科研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论证,避免封闭式的、低层次的重复立项,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攻关。重视新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并在应用中创新。对于先进适用的新技术的推广工作应优先安排项目和经费。第十条 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技术法规。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企业管理现代化,积极开展科技信息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三章 量化指标的标准第十二条 量化指标的考核采用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获奖及专利等另加分。先进标准的基本分90分,且总分110分以上。第十三条 网局的各项评分为其直属部分与下属各省之和的平均值。第四章 考核评定第十四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及省电力公司每年一次定期自查考核,次年3月前将自查结果报部科技司备案。第十五条 部每两年评选一次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凡连续两年自查考核都达到先进标准的公司均可申报,科技司组织检查核实,对合格者授予“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考核,达不到标准者取消称号。第十六条 凡获得“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的公司,部授予奖牌并给予表彰。

    量化指标考核表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及评分


 自查
得分

考核
得分

  备注


  一  组织管理    35分              





























(1) 第一把手要亲
自抓科技进步工作,
并将其纳入任期目
标
(2) 成立由第一把
手任组长,包括有生
产、基建、规划、计
划、财务、调度、科技
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的科技领导小组
(3) 设立科技管理
专职机构或配置足
够的有经验的专职
管理人员。
(4) 科技领导小组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研究科技规
划、计划、科技经费、
青年科技人才培养
等
(5) 制定若干科技
工作管理办法包括
计划、资金、成果、推
广、奖励
组织管理
(6) 全公司科技工
作会议:
集团公司3年一次
省公司2年一次


5分


4分





2分




两次会议4分
一次会议2分
未开会扣3分


15分
每项3分


35分
2分
每延1年减1分,集
团3年或省2年不
开,扣2分。





















































































全公司科技成果、
信息交流及推广应
用会可与科技会等
相关的会议一起召
开

 二   科技攻关    32分              



















(7) 申请和承担国
家或行业的重大科
技项目。
(8) 针对本公司存
在的关键技术问题,
制定中长期科技发
展规划。
(9) 年度科技攻关
项目计划:
(10)制订科技成果
推广计划。
(11)及时向部上报
年度科技计划软盘
(12)承担国家或行
业重大科技项目完
成率。
(13)本公司年度科
技计划完成率应≥
90%

获批准项目一项扣
2分

有规划 6分
无规划 扣2分


有计划 5分
无计划 扣2分
有计划 4分
无计划 扣2分
3分
100%
完成一项扣4分,
累计加分,未完
成按比例减
≥90% 5分
≥80% 3分
≥70% 1分
<70%扣3分


















































































科技攻关

(14)科技成果推广
计划完成率

(15)科技成果或新
技术的继续使用率
应≥90%。
(16)获得国家和行
业奖励的给予加分









(17)获国家专利加分



35分
≥90% 4分
≥80% 3分
≥70% 2分
>70%扣2分
5分,按滚动3年统
计每减10个百分点
减1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一项加9分
二等奖一项加7分
三等奖一项加5分
四等奖一项加3分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
奖:
一等奖一项加7分
二等奖一项加5分
三等奖一项加3分
四等奖一项加1分
获国家发明奖一项
加5分,
获一项专利加2分













































指推广应用,不论
是自己完成的或是
引进的新技术成果
都在之列。

因技术落后自然淘
汰者除外。
















三科技投入与产出  33分              




(18)集团或省公司
科技经费投入,要求
不少于年售电量收
入的1%

≥1.0% 10分
≥0.8% 8分
≥0.6% 5分
≥0.3% 2分











考核年不少于1%
,要求每年递增
大于0.1%,到
2000年力争达到
1.5%

























科技投入与产出
其中科技成果推广
的费用应不少于总
科技经费的15%
(19)集团或省公司
要监督所属单位的

科技投入
设计单位的科技投
入不少于工程设计
费的0.6%
施工单位科技投入
不少于施工费
的0.6%
修造企业科技经费
应不少于年销售收
入的1.5%
(20)科技投入与产
出比应大于1:5。

(21)科技进步贡献
率应≥36%




33分
推广费用未达到要
求的扣2分。

3分
一项达不到减1分










≥1:5 10分
≥1:4 8分
≥1:3 5分
≥36% 10分
≥30% 8分
 20% 5分

≤20% 0分


























































要求对所属的设
计、施工、修造
单位进行考核












计算期以1990年为
基年,计算1990年
至考核年的科技进
步贡献率,要求
1996年大于36%
,以后每年增长
1.5个百分点


    附1: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
进步考核办法有关考核指标的说明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2.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是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电力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贯彻实施。第二条  各网省局(公司)、部归口管理单位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都要组建由第一把手任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科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部署和审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二)审定、核发科技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决定重大科技奖励事宜;
    (四)确保科技投入随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
    (五)协调解决本单位设计、建设、施工、生产、制造、经营全过程依靠科技进步的具体问题。
    各单位科技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专门听取科技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科技工作的问题。第三条  促进电力设计、建设、施工、生产、制造和经营全过程的依靠科技进步
    (一)各单位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应增加项目对于提高行业和本企业综合生产能力与经济效益的内容,年综合投入产出比一般应达到1:5以上。
    (二)各单位的设计、建设、施工、生产、制造、经营以及引进项目、技改工程的规划、计划,应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造价、提高安全运行水平、节能降耗、改善环境、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项目优先立项和安排资金,并应单独列出围绕上述内容的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适时纳入本单位科技计划。
    (三)各单位规划建设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机具,以降低成本,制造价提高工程质量。所需资金按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工程概算和工程总费用。
    (四)各网省局(公司)和直属企业要指导科技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工会,积极组织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活动,增强群体科技意识,搞好技术革新,提高本单位安全经济水平。第四条  大力促进先进、成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一)部建立两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部年度指导性推广计划和网省局(公司)、直属企业推广计划。
    (二)部科技经费适当加大有偿使用力度,支持科研(院)所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尽快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减少转化环节。
    (三)各网省局(公司)和直属企业要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做为一项突出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各单位要做好现有成果的分类统计,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及时落实推广计划,有较好应用前景的继续开发进一步完善。
    各单位均应建立或安排推广经费,做为重大推广项目的二次开发、中间试验、人员培训、科技产业化的引导资金等。
    (四)先进成熟的成果和技术应及时纳入规程规范,尚未纳入规程规范的,在设计、施工中也要积极采用。
    (五)对从事成果推广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主要应考核其在成果转化、推广方面做出的成绩。在评定职称、住房等待遇方面,应与科研人员做出成绩同等对待。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重大推广应用项目的奖励比重和奖励力度,鼓励科技成果尽快应用于生产实际。第五条  加速培育电力技术市场
    (一)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对技术市场提出的“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充分调动并鼓励院(所)、高校,企业、学会等进入技术市场,通过各种形式的技贸活动,促进科研与企业多种形式的结合。
    (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技术市场,要把领导和组织技术市场工作做为重要的任务和职责。各网、省局,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技术市场的具体工作。全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及其会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和协助各部门搞好技术市场的组织工作。
    (三)电力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要根据需要通过不定期的举办各种信息发布会、科技成果展览会、新技术推广会等活动,定期发布和电力行业有关的技术信息。第六条  发挥优势,统一协调,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一)电力工业是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各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共性科技问题和关系到全行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战略性、储备性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在国家和部科技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发挥设计、科研、高校、企业、学会的优势,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联合攻关,共同完成。
    (二)各网省局(公司)、部归口管理单位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可根据部颁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指南并结合各自的情况,向部提出主办或参加联合攻关的申请。部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并确定负责和具体参与联合攻关的单位。各承担单位必须优先安排部下达的项目,积极组织力量按时保质完成。
    (三)各单位在进行新开课题论证时,应首先在部科技计划项目库和成果库中进行查询,对已有的成熟技术,鼓励通过技术市场转让获得。
    (四)进行联合攻关的项目,其成果的归属按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协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