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2024-05-13 04:10

1.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2.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 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后果是,该决议不能被执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已经执行了的,需要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所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需要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4. 怎样判定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有效性

法律分析:公司规定董事会的决议有效在于:必须由持有公司出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这次决定内容才能通过。公司没有进行要求的内容,董事会没有权利进行补充和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 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的决议;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4、股东会决议直接选定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形成的决议,此即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园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由于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的先天缺陷,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少数股股东的意志对公司的决策难以产生有效的影响,因而在大股东的强权下,股东会决议就很容易出现因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导致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利害关系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就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亦如此。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可以视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有时被称作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由两三个及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会议记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副董事长具体执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6.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但程序不合法决议有效吗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你服务。【摘要】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但程序不合法决议有效吗【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你服务。【回答】
当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的,该董事会决议无效。
当董事会决议的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时候,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可以有效;当有其他董事提出反对意见,并且付诸于司法诉讼的时候,该董事会决议无效。【回答】
不合法是无效的【回答】

7. 公司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以磋商的方式化解。公司的董事拒绝履行职务或者是失去联系等原因,可能造成公司因为无法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规则,既无法依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又无法正常经营,后者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即为“公司僵局”。这种情况,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怎么办

8. 怎样判定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有效性?

怎样判定 公司法 董事会决议有效性? 公司股东会决议在《公司法》中部分内容有规定,如公司形态发生变化的,必须由持有公司出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但对其它内容的表决和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 中未做规定的,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第一条 (确认之诉的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 债权人 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撤销之诉的原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的 诉讼 地位)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 民事诉讼法 、公司 法规 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 (决议不存在)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 证据 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第五条 (未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 (一)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决议无效事由)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 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决议撤销事由)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股权登记 、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第八条 (事后同意决议) 股东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驳回诉讼请求 : (一)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 (二)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 (三)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 第九条 (决议效力的直接认定)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直接作出判决。 另一种观点: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认定的决议效力情形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不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第十条 (行为保全)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 (判决的溯及力)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参照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作出的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的决定效力发生争议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每个公司干部人员的权利和职责,股东提出的通过项目,只有在所有股东决定票数的三分之二,这才能执行这个项目,否则属于侵犯董事会的权利。这项决定内容很好的规范董事会的决策机制,从而董事会全体人员的行为都得到相对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