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制度下发,落款日期正文那页放不下了,怎么办呀,落款日期能单独放一页吗

2024-05-07 22:14

1. 公司的制度下发,落款日期正文那页放不下了,怎么办呀,落款日期能单独放一页吗

落款日期是不可以单放一页的,应该重新排版面和字号。一般的公文格式正文字体是三号字体,行间距是28,正规格式行间距在26-30之间都可以,如果不能缩小行间距到一页,就扩大行间距,排两页,落款日期那页牵扯到需要盖章,不要单独成页。实在不行,也可以调整页眉页脚。拓展资料:新《公文恪式》(以下简称《格式》)在“字体和字号”中指出“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在“行数和字数”中指出“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这两处关于“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的表述,实际上是开了个口子,允许党政机关公文在字体字号、行数字数上存在差异。《格式》在“加盖印章的公文”中对联合上行文如何加盖印章规定不明确、不到位,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沿袭旧法规、旧《格式》的表述,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闽办政[XX) 13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国质检办[XX) 822号)中规定关于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的印章。《格式》 “附注”部分没有对新《条例》中“附注”的内容作出具体解释,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将公文的“公开属性”标注在版记的上一行,即原来公文主题词所在位置。如《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税发(XX) 92号)中规定信息公开选项作为附注,用3号黑体字,左空一字编排在版记之上。《格式》“附件”部分对附件的附件如何标注缺少具体规定,基层行文时遇到此问题常无所适从,不知如何标注,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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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建省人力资源买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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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优惠政策1、资金补助。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2、工作场所。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3、创业投资。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4、政府采购。符合《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中认定条件的产品,在实行政府采购时予以优先待遇。根据《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落实。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闽财购〔2007〕40号),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积极引导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参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及认定,对经认定的产品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直各单位落实有关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情况的监督。5、税收返还。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由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6、担任职务、编制、岗位。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委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到事业单位,由引进人才单位提交申请,并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批文后,由各级编办办理入编手续。7、职称。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绿色通道的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8、科技项目申请。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规定,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计划单列市除外)。9、科研经费使用、工作人员聘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由省科技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负责落实。二、生活待遇10、住房。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由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人发〔2010〕84号),在榕工作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购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申请人条件的认定、评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核查工作,人才限价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受理申请人申报、初审、上报核准、组织选房、销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各地将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中预先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周转住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在建或拟建的省直单位保障性住房,优先考虑供应给申请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财政厅测算租金补贴标准,并将补贴拨至用人单位发放。11、子女就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由省教育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1)引进人才子女入(转)学的,须持引进人才的有效证明及其子女入(转)学相关材料(户口本、暂住证、有关学籍材料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引进人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如在设区市所在地,可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入(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若引进人才子女确需在学期中途转学的,受理机关也应及时为其协调办理转学手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其本人意愿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就近到当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不得收取我省规定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已安排入学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当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12、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13、医疗。在闽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的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1)由用人单位持引进人才的有效证明材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的省直或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类人员待遇办理相关手续,其医疗经费来源按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医疗经费开支渠道解决。(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引进、符合享受我省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办发放保健证,享受省直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医疗保健待遇。(3)由设区市引进、符合享受我省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条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设区市现行政策进行管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待遇。(4)引进人才不符合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医疗待遇。(5)省直和各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有关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相应医疗待遇。14、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15、税收政策。引进人才认定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由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当地海关凭海外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16、薪酬待遇。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三、引进创新团队优惠政策17、奖励资助。(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省政府上述奖励资助从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中列支,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四、引进台湾专家支持政策18、专项经费支持。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由省委组织部、省台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落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68号)有关规定,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访问研究和工作经费资助以及办理税收返还、安家补贴费等等。19、项目支持。台湾专家申请或与我省专家联合申请省、市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立项。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1)鼓励台湾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2)鼓励台商和台资机构来闽创办或合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加强在闽的对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计划闽台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术、新能源技术、动力电池、互联网、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台湾籍在闽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先支持。20、聘请专家。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由省委组织部、省台办、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68号)有关规定办理。五、居留和出入境21、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安厅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续、审批签发居留许可和多次签证。(1)简化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需在闽申请居留许可的,由就职的工作单位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确认函件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为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办结签证或居留许可:①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省公安厅通知为其签发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或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②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再次申请可由工作单位代办。③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在闽居留、出入境等,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给予方便,分别提供上门受理、上门送证,以及签证和居留许可到期预告等服务。(2)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在闽永久居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向拟定居地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在30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上报公安部审批。(3)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国籍。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的,予以优先受理、审核上报。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闽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六、提供窗口服务22、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设立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统一提供一站式服务(详见《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

3. 福建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1997年全省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1998年对清查出来的大多数违法用地进行了处理,并完善了用地手续。由于各方面原因,各地仍有一些违法用地未得到妥善处理。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用地行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各类违法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的范围和对象 凡发生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即1999年月1月1日以前的下列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少批多占)行为,在1997一1998年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时未得到处理的,均列入本次处理的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非法占土地的行为。 二、依法处置违法用地行为 (一)依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尚未形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退出土地;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出土地。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子以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 责令限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 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ll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己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 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三)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l.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XX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请示》; 2.设区市人民政府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查意见》; 3.县(市、区)人民政府呈报设区人民市政府的请示;乙用地情况汇总表; 4.立项文件或计划部门的认可意见; 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确认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勘测定界图; 7.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报告和有关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 8.建设项目违法用地情况认定表; 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记录表; 10.建设用地单位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用地协议),或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对土地补偿已到位、无异议的说明。 11.辖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需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章认可;占用林地的,需出具林业部门核发的占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  四、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有关费用  (一)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现行的基准地价或出让金标准,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时收取。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金按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同等级别的基准地价下浮幅度的低限收取。 (二)工业和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的应按水田3000元/亩、旱地2000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的地类认定以1996年10月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占用的耕地原属(观属)基本农田的,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基本农田调整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当地没有条件规划补基本农田的,可以按每亩300元的补偿标准实行易地划补。耕地开垦费全额上缴省耕地开发专户,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三)市、县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手续,不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地管理费或手续费按有权机关批准的观行收费标准收取。 (四)建设用地单位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已签订征地协议(用地协议),并已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不再支付;未支付的,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五)土地出让金中包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五(七)通,一平费用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予以寸口减。  (六)违法用地经处理并完善审批手续后,对原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减免农业税。严禁各地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额外收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 (一)处理各类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遗留问题较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国土资源、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规划)、林业、乡镇企业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查,规范建设用、地行为,共同做好处理工作。严禁各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用地的违法行为进行重复或交叉处罚-。各级财政应根据处理违法用地的工作量拨给相应的经费,以保证该项任务的顺利开展。 清查处理和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必须于2003年2月31日前完成;2003年12月31日之后清查处理的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二)建设用地单位依照本意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缴清有关用地费用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在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三)严禁弄虚作假,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的非法用地行为不得搭车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而批准办理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于处分。各地不得直接以罚款、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代替用地审批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

4. 谁能帮我查一下600503新智科技的详细资料???

  公司概况

  法定名称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ST新智
  股票代码 600503
  发行日期 2002-6-24
  上市日期 2002-7-9
  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方式 二级市场定价配售
  法人代表 洪和良
  公司电子Email信箱 zhangll@wholewise.com
  国际互联网网址 http://www.wholewise.com
  注册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路3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7层B
  邮政编码 350005
  公司电话 0591-83335855
  公司传真 0591-83375597
  注册资本(RMB万元) 11000
  成立日期 1999-10-27
  董 事 长 洪和良
  总 经 理 闫子荣

  经营范围
  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电子计算机网络安装,通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培训,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产的科技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主营业务:本公司主营业务是为电信企业提供有关客户管理、客户服务、业务管理、网络和系统管理、商业智能、增值业务平台等方面的应用软件产品和系统集成服务。

  公司沿革
  本公司前身是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宏智发展是由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和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学校委员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出资额,每1元出资额认购价为1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出资72万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学校委员会出资48万元。1996年10月15日,福建省鸿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闽鸿注验 1996 第04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公司于1996年10月18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997年10月30日,宏智发展199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20万元增至1,0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出资额,每1元出资额认购价为1元。新增资本880万元中,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委员会认购357.20万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学校委员会认购146.6万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移动通信局委员会认购37.3万元;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认购338.9万元。1998年4月9日福建省鸿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闽鸿注审 1998 第03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到位。1998年4月27日,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3月10日,宏智发展199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通过了进行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决议,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750万元。除原有股东追加投资外,新增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机关工会委员会、福建省鸿宇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李少林女士、王栋先生四个股东。各股东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出资额,每1元出资额认购价为5.2元。各方认购的出资额分别为: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认购209.78万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学校委员会认购15.4万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移动通信局委员会认购27.125万元,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认购126.345万元,王栋认购32.2万元,李少林认购276.675万元,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机关工会委员会认购37.45万元,福建省鸿宇集团有限公司认购25.025万元。同时,宏智发展四家老股东将公司总出资额中的262.5万元转让给王栋,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转让公司出资额,每1元出资额转让价为3元。其中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委员会转让112.58万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学校委员会转让51.1万元,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移动通信局委员会转让9.825万元,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转让88.995万元。1999年7月8日,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闽华兴所 1999 验字1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公司于1999年7月29日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8月13日,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关于将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1999年9月15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 1999 20号文批准,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福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闽华兴所(1999)审字266号《审计报告》,公司截止1999年7月31日审计的净资产值为71,452,853.37元。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未分配利润1,452,853.37元按股权比例分配给原股东,剩余的70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为7000万股,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依法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原宏智发展的一切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1999年10月18日,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闽华兴所(1999)验字24号《验资报告》,验证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公司于1999年10月27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500001001717。2000年7月1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核准,福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4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 2001 18号文《关于同意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石狮融盛企业集团公司、王栋、李少林、陈大勇、朱芳均按每股4.1元的价格分别受让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委员会、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学校委员会、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移动通信局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机关工会委员会、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和福建省鸿宇集团有限公司(其股东为中国邮电工会福州电信局委员会和中国邮电工会福州长途线务局委员会)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4714.5万股。
  具体情况如下:以上受让方均已经向出让方支付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此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王栋            1,983.8     28.34%
  李少林           1,736.7     24.81%
  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  1,446.2     20.66%
  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573.3      8.19%
  陈大勇              490       7%
  朱芳               455      6.5%
  狮融盛企业集团公司         315      4.5%
  总  计            7,000      100%
  股份公司于2001年5月15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1年4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 2001 18号文《关于同意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由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变动为王栋(持有本公司发行前股本的28.34%)。由于本公司原工会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更换股东后对公司不会产生不利影响。而现任第一大股东王栋同时也担任本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更换第一大股东后将更有利于公司开发方法中核心体系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对未来电信软件应用市场的前瞻性。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较为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中科学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2 63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成功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8.68元。此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为11,000万股,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

5. 行政公文题目及附件中何时能用书名号等标点符号?落款是不是不署名只盖章?如署名算错吗?

前面的回答已较好,补充一点:有些时候,可用空半格来代替顿号。

行政公文题目及附件中何时能用书名号等标点符号?落款是不是不署名只盖章?如署名算错吗?

6.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税收优惠

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基本条件
 根据《通知》,无论是营业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公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其特征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因此,仅仅销售节能设备或提供节能技术服务的行为,即使对节能量做出保证,仍不适用节能产业税收政策。此外,申报税收优惠的项目还应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具体讲,项目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测量和验证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应执行相关规范。
 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为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节能服务产业税收政策仅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没有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进行专门定义。从所给出的参考合同文本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方式实际上限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只能以项目实现的节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实现利润,从而保证项目本身的收益为正。比较典型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约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内,约定各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现行法规未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一方所有。二是分享期不固定,约定直到付清全部服务费为止。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认识。前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只有一方享有节能收益,不是分享。后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不符,没有约定效益分享期。我认为,上述两情况不应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本质上,这两种情况仍然是以节能效益实现项目投资和项目收益,前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以时间先后在分配节能收益,后一种情况,虽未约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确定的,并不是无限期的。此外,关于混合型合同,为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议将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节能效益分享的部分,单独签订合同,以利于税务机关的认定。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和《合同法》。这条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A《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文本。合同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规定。税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至少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实施满足以上基本条件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相关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优惠。
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对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对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
2、主体合格的节能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不同项目,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3、节能服务公司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才发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缺乏统一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各自为政。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应尽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范本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
4、节能服务公司应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通知》明确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合同不仅意味着项目如何实施,也意味着如何纳税。而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与相关规范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符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做出综合评价,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5、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 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一项由福建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现在剑鱼标讯汇总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电子竞价等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除以上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
(三)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河道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围垦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项目;
(九)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 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选择
第十条 下列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
(二)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
(三)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
(四)国家确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五)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应当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期满后有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城镇客运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
(三)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四)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项目;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
(六)公共信息技术平台项目;
(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以上项目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面向社会选择经营人、承办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专营性项目;
(二)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等依附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出让、租赁,出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租赁的单项合同估算年租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
(六)其他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承办人(代建单位),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公认的技术标准和明确的市场通用价格、指标明确量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资助的重大技术转让推广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
第十五条 下列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二)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三)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
(四)质子治疗系统;
(五)其它未列入甲类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六)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七)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八)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九)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招标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第五章 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垄断性国有企业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省此前出台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8. 福建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11个部委《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初创的企业,允许按行业特点合理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以及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二是出台收费减免的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今年,教育部领导亲自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协调政策,突破了高校毕业生必须经失业登记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限制。以前,高校毕业生必须先进行失业登记,才能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门下发文件明确,高校毕业生只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四是做好劳动保障服务。对申报灵活就业和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并落实好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是进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对其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具体在实施方面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一、什么是大学生创业贷款?
  1.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

  2.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

  3.对创业有一定规模或成为再就业明星的,还可提出更高额度的贷款申请。

  4.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二、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5万元左右。

  4.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5.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6.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7.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

  三、大学生创业贷款条件
  1.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大学生创业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银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银行结算。

  四、大学生创业贷款利率、大学生创业贷款利息?
  1.为了支持大学生创业,创业贷款利率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

  2.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生创业贷款还可以享受60%的政府贴息。

  3.北京、天津、广州、上海大学生创业贷款。

  五、大学生创业贷款银行、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要求
  1.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六、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大学生创业贷款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2.审核。对初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及金额,由人事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产业导向、企业规模、就业人数、注册资本和利税等要素对申请商业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贴息金额;

  3.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由人事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核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人事局下发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财政局在贴息对象提供付息凭证后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中拨付资助资金。

  6.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大学生创业资助(商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一式3份 另备电子文档
  2 《大学生创业企业人员情况表》 1份
  3 《大学生企业申请创业资助资金情况表》 1份
  4 法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毕业证(学生证) 复印件各1份 /
  5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各1份 /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复印件1份 /
  7 贷款合同 复印件1份 /
  8 公司章程 复印件1份 /
  9 技术合作协议、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复印件各1份 若无可不提交
  10 相关的获奖证书等 复印件各1份
  11 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书等 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