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2024-05-04 05:46

1.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协议收购是一种收购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收购。
  二者的区别与要约收购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场地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股份限制不同
  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收购态度不同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收购性质不同
  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2.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有何区别?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3)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
(4)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控制权的转让。 
(5)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就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做出股份出售承诺的股东则与收购人产生合同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是建立在双方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基础上的,不具有强制性。

3.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有何区别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3)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 (4)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控制权的转让。 (5)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就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做出股份出售承诺的股东则与收购人产生合同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是建立在双方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基础上的,不具有强制性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有何区别

4.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愿意按照一定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愿的一种收购活动。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收购股权协议,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收购形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中,对非流通股一般采取协议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就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做出股份出售承诺的股东则与收购人产生合同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在双方依法成立股权转让合同时即产生合同关系,只是在收购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该股份转让合同处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
(3)需要指出的是,《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4)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
(5)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控制权的转让。"

5. 如何区分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不同点

法律分析:协议收购就是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私下就收购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公开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意愿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被收购公司股东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待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再购买目标公司股东预受(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条件)的股份,以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如何区分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不同点

6.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要约收购具有强制性,协议收购为自愿性。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该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已经达到30%时,如果要继续收购,就必须要向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作出购买承诺。协议收购是建议在双方自愿协商移植、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之上。
一、要约收购会停牌吗
《指南》提醒说,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关注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如果要约期满时满足生效条件则要约收购成功,否则要约失败,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
根据《指南》,收购要约有效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指南》明确,在要约收购期内相关公司股票不停牌,而且流通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正常买卖交易;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当撤销预受要约再卖出。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
二、要约收购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办法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有:
(1)协议收购。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2)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的收购。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7.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之处呢?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愿意按照一定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愿的一种收购活动。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收购股权协议,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收购形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中,对非流通股一般采取协议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就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做出股份出售承诺的股东则与收购人产生合同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在双方依法成立股权转让合同时即产生合同关系,只是在收购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该股份转让合同处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之处呢?

8.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和联系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有:交易场地不同;股份限制不同;收购态度不同;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收购性质不同。联系有:要约收购只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异同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一、要约收购股票会停牌吗
《指南》提醒说,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关注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如果要约期满时满足生效条件则要约收购成功,否则要约失败,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
根据《指南》,收购要约有效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指南》明确,在要约收购期内相关公司股票不停牌,而且流通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正常买卖交易;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当撤销预受要约再卖出。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
二、上市公司接受股权收购有哪些方式
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九十四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三、哪些是上市公司收购
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1]上市公司收购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含义各不相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除要约收购以外,还包括协议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