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有什么扶助政策

2024-05-06 03:52

1. 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有什么扶助政策

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有什么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为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013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

对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和慰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根据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宣传方案〉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4]205号)

精神,现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措施进行解读,以期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知晓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

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有什么扶助政策

2. 困难家庭怎么求社会帮助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依照上述规定,现在可以向小孩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这涉及抚养费,监护人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救济。最后没有处理好,就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请求帮助。

3. 特困家庭申请条件是什么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是指年满60周岁的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是指城乡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且财产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特困家庭申请条件是什么

4. 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什么救助?

1.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可以向居住地申请困难补助。如果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父母身体有残疾,可以到所居住地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申请困难补助,需要写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诊断证明等材料,这样才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2.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可以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经济困难儿童可以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补助政策包括,学费减免政策、书本减免政策、救助金政策等,在这些政策资助下,困难儿童可以渡过难关。
3.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困难救济金,妇联组织会调查该家庭实际经济情况, 给予响应补贴。
4.贫困不失志,国家来帮助。一个人一生会遇到一些困难,贫困儿童就是少年遇到了困境,面对困境,我们要坦然面对,克服困难,向各部门反映问题,解决生活难题,为困难儿童点亮希望之灯。

5. 什么样家庭符合救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至低保线150%以内的,且由于疾病、残疾、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上,因重大疾病、严重伤残、意外事故或灾害、子女上学等情形造成家庭支出较大的;

      4、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

      5、其他特殊困难确需提供帮助的。

什么样家庭符合救助?

6. 家庭困难,社会都有那方面的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条例》经国务院审定并于同年10月1日在全国施行。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7. 民政特困救助是什么意思

1.什么叫特困救助供养?      特困救助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助以及丧葬等方面的供养。      2.哪些人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具体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特困救助供养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特困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4.特困救助供养待遇是通过什么程序评定的?      评定程序一般经过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四个环节。      5.怎样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填写《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6.特困救助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可以在当地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7.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有什么区别?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一般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同时明确责任,签署监护协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8.特困救助供养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倍。照料护理标准要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原则,对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对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倍。      9.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是怎么配备的?      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服务人员,原则上服务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务人员与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3和1:6。服务人员不足的,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购买服务。      10.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是多少?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工资不低于每人每年4万元(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11.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办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12.特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救助供养?      一是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是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13.特困供养制度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如何衔接?      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备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4.如何处罚违反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损毁、盗窃、侵占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供养对象财产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服务机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如何处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对私分、挪用、截留特困救助供养款物的;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辱骂、殴打、虐待特困对象的;盗窃、侵占特困供养对象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财产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特困救助是什么意思

8. 社会救助和困难群众救助有什么区别

亲,两者的区别在于社会救助的救助范围广,困难群众救助只是社会救助的一部分哦[比心]【摘要】
社会救助和困难群众救助有什么区别【提问】
亲,两者的区别在于社会救助的救助范围广,困难群众救助只是社会救助的一部分哦[比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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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回答】
亲,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哦,如还有问题欢迎继续咨询,祝您生活愉快[比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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