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2024-05-17 11:26

1. 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基本上对您的企业没什么不良影响。
您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话最重要的环节是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代会通过后去人社部门报备,如果您这一步工作还没有做,您的企业就不能算是要做企业年金。您与中国人寿签订的受托合同也无法生效。从合同方面不会对您有任何影响。
不过,从您所说的情况来看,您是为了帮银行完成任务,如果不启动企业年金,那就没法将基金划到银行的托管账户上,银行不会傻到只签一份合同就知您的情的,估计接下来银行还会再做工作的。再有就是中国人寿方面,这样的公司注重售后服务,既然签了约,他们就会认为您是要启动企业年金的,估计他们的工作人员会非常积极的与您沟通提供各项服务,太热情了会让您烦的。
最后,就我个人对企业年金的认识,启动企业年金无论对企业还是员工都是很有利的一项福利,应该考虑。

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四章 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企业年金,托管人,帐管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现人合同

根据2011.05.01起施行的“年金管理办法”解释。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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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协议有哪些?

基金托管协议分两类: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例如,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融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等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履行账户开设、净值复核、清算交收等托管职责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例如,当事人在净值计算和复核中重要环节的权责,包括管理人与托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估值未能维护持有人权益时的处理、估值错误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等。
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托管协议当事人;(2)托管协议订立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基金资产保管;(5)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6)交易安排;(7)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8)基金收益分配;(9)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0)信息披露;(11)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2)基金托管人的报告;(1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4)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15)禁止行为;(16)违约责任;(17)争议的处理;(18)托管协议的效力;(19)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5.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两类重要信息: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例如,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融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等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履行账户开设、净值复核、清算交收等托管职责情况等进行核查。第二,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例如,当事人在净值计算和复核中重要环节的权责,包括管理人与托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估值未能维护持有人权益时的处理、估值错误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等。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托管协议当事人;(2)托管协议订立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基金资产保管;(5)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6)交易安排;(7)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8)基金收益分配;(9)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0)信息披露;(11)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2)基金托管人的报告;(1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4)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15)禁止行为;(16)违约责任;(17)争议的处理;(18)托管协议的效力;(19)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0)其他。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6. 基金托管协议的介绍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就基金资产托管一事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委托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第十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第十七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第十八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二章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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