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

2024-05-05 12:14

1.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
严格限制国家课题的劳务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是对的,但没给教授资金使用自主权,是不足的。应该对科研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对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让待遇与课题经费脱钩。
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规定:劳务费只能发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非课题组成员或无工资人员,课题组成员不可以有任何劳务费,而且发给这些人的劳务费还要求不可以超过项目总额的5%~10%,这意味着100万元的项目最多只允许支出10万元的劳务费。

扩展资料:
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对科研投入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伴随而来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痛点”也不断为各界所关注。为化解这些“痛点”,推动广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地见效。
其一,有效避免科研单位反复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
针对各单位反映的因各类科研项目界线不清晰,具体操作中较难把握的问题,《暂行规定》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了定义,然后按照科研项目资金定义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系统分类,让各单位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立项层次和组成,避免随意扩大范围,造成资金拨付风险。
据了解,对科研项目资金界线及拨付范围的明确,可有效避免了科研单位反复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其二,开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暂行规定》明确,科研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并对拨付流程进行简化: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合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

2. 基金申请书的中的协作费怎么填?

协作费的支出列入“研究经费-协作费” 预算科目,使用时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    合作费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共同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的费用。经费决算表中无“合作费”预算科目,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合作费首先由各合作单位按照用途分别列入各支出预算科目中,再由牵头单位汇总。
劳务费只能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能用于加班补贴、劳务补助、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

3. 如何解决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校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的庞大生力军,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随着教育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由原来单一的人才培养功能,逐步向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多项功能转变,科研实力不断增强,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呈大幅度增长,不仅增加高校收入,也提高了高校教学质量、科技水平,提升高校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科研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是项目管理的关键,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是科研工作正常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的有力保障。但在科研经费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经费配置不合理、滥用情况严重、核算不规范等。因此,正确认识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认真分析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在当前,如何对高校科研经费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合理、高效使用,已经成为高校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科研经费配置不合理

  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科研经费投入,目前在科研经费配置上,以行政力量为主导配置资源,一些在高校、科研院所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可以方便地获取课题项目;学术等级思想严重,一些有学术头衔的,在学术资源的配置中处于强势地位;有的主管部门在科研经费的申请和管理上还存在门户之见,优先照顾本系统内的高校和申请者。有的人手中拥有几百万、上千万科研经费,日子好过了就不思进取,甚至有些人以钱为目的,科研成了谋生的手段。在科研项目的管理上,重立项轻结果;科研人员申请项目,要填写大量表格,谈科研思路、设计技术路线、构思创新性成果,而一旦经费申请到手,便转给研究生们操作,或放置一旁,到课题结题时从他处搬来“成果”交差,所谓拿了经费不出活。在具体科研活动中,有重利益轻尊严和声誉的现象存在。

  (二)科研经费滥用情况严重

  科研经费使用的“黑洞”有多大?根据发布的山东省2006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数据来看,让人触目惊心:一些单位科研经费中直接用于课题研究的开支仅四成,其他的都被用作管理费用、人员经费、招待费,甚至本应由科研人员个人承担的家庭电话费、交通费、学费、私家车保险费和维修费也从中列支。审计报告披露,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安排的一个项目,到审计时开支的经费中,实验材料费仅占5.6%,而招待费、管理费、劳务费、办公用品、电话费等开支竟占到94.4%。山东大学两个科研项目分别有14笔和9笔开支是以“计算机耗材”、“办公用品”等虚假品名的发票报销。有科研人员透露,只要跟着项目,吃喝拉撒,甚至给孩子买支铅笔都能巧立名目在科研经费中报销。

  (三)科研项目账有增无减,结题不结账现象较为普遍

  科研项目已结题不结账的问题是全国高校的普遍问题。由于高校对科研项目结题后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科研项目完成后,财务账面上一直保留着余额没有结算,不仅使结余资金得不到充分利用,许多固定资产得不到清理,也给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和项目管理增加了难度。经费一直挂在账上还会造成年终会计报表高校未完成科研项目的经费大量沉淀,使会计报表数据不准确,不能真实地反映学校的实际情况。

  (四)科研经费会计核算不规范

  有的高校专门设立独立账套核算科研经费收支,但很多高校则将科研经费与教育事业费归在一个账套核算,将收到的由主管部门通过预算下达的科研经费放在“科研经费拨款”和“科研经费支出”科目核算;其余的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不论性质、渠道来源全部放在“代管款项”科目核算,一般采用“三栏式”明细账,不设置明细科目,费用归集很笼统,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时填制的经费使用报表数据随意性大,科研经费财务信息失真。由于各高校在科研经费核算方面口径不尽相同,会计数据不可比,也影响相关会计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高校评估机制和教师业绩评价制度有待改进

  目前,高校各类评估、硕士点和博士点的申报,都要以科研项目的级别和科研经费的多少来衡量,科研项目和经费越多,说明学校科研实力越强,学术水平和师资队伍的素质越高,而且决定着高校的“排名”。高校对教师考核和评价也以科研经费到位额度以及论著或论文的发表数量、成果鉴定数、专利数、获奖数等作为衡量指标,并成为高校教师提职、提升的重要依据,致使许多教师想尽各种办法争取项目,甚至出现“拉关系”、“走后门”和“跑项目”的不正常现象,容易产生“钱权交易”等腐败问题,败坏了学术风气。

  二、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面对当前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手段,转变管理观念,开拓管理思路,只有做到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得力,管理行为到位,才能保证科研经费正常而有效运转,最大限度地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一)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大科研人员财经法规培训力度,确保科研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管理好科研经费,就必须制定出一套适应不同性质研究工作要求的经费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经费管理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经费审批权限,建立审批制度,减少科研人员报账的盲目性、随意性;明确项目结题时间和结余经费分配比例和奖励办法,避免长期挂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通过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使科研、财务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自觉遵守有关财经制度、法规,节约经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完善科研经费资助制度。科研经费资助应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体现“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理念,以同行评价占重要地位。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的选择应以学术声望为依据,主要是资深的科学家、教授、学科学术带头人。资助的方向更多的放在资助学科和申请人的优势上,扩大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行内人士的覆盖面,选择优等的申请者给予资助,鼓励自由竞争。

  3.加强对科研人员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高校科研人员大多是教学、科研双肩挑,平时忙于工作,很少去学习财经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对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法律制度了解不多,使其在科研经费使用方面随意性大,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复印费、劳务费支出占很大比例。有的人开具与实际不符的票据到财务部门报销,个别人甚至以协作费、测试费等套取现金,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科研工作秩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加强财经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广大科研人员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到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可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或互联网、橱窗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科研人员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规范科研经费会计核算,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信息网络平台

  1.规范科研经费会计核算。高校的科研项目根据经费来源不同一般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科研项目三类。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对各类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不明确,使得各高校核算科研经费时使用的会计科目不一致,影响有关部门对高校科研经费的统计及对比。国家或主管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科研会计制度,各高校根据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按收入来源、支出内容不同设置总账和明细账,设立独立账号,专人负责核算,专款专用。

  2.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在学校局域网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信息网络平台,连接科技部门、财务部门、课题负责人以及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由科技部门将科研课题名称、下达经费单位、研究期限及经费预算方案等信息录到课题负责人名下;财务部门负责将收到的每笔收入、发生的每笔支出明细录到每个课题中;课题负责人通过密码可在网络上查看自己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职能部门可通过该网络平台及时快速地获取准确、完整的科研课题有关信息,达到管理环节的相互协调、相互依托、相互渗透,使科研经费管理更加科学化、透明化和高效化。

  (三)加强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将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核对经费收支结余情况,如实填制经费使用报表。对项目结余经费制定出合理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避免应结未结科研项目越来越多,长期挂账现象。

  (四)改变不合理的高校评估机制和教师业绩评价制度

  对高校的评估指标应是多方面的,包括教学水平、科研实力、师资力量、各项硬件设备的质与量、财源、就业率、历届毕业生的成就和声望、同行评价等,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目前高校的评估是由教育主管部门自己主持的,从长远和国外经验来看,应由公众、社会、学校及政府均认同的权威评估机构来进行,才更能体现公平、公正。

  教师业绩评价是对教师的整个工作做出总的评价,不仅要考虑科研经费的多少,项目的数量和层次,更重要的是要注重科研成果。如科研项目结束或验收后,是否能增强学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否能提高学校科研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是否能为学校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同时还要考虑到学科、年级、教学风格、学生特点和教学背景等,结合教师的个体素质基础和可能的、合理的发展路向。这些指标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才可以作为教师晋升职务和职称的条件。

  (五)切实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

  科研经费被滥用,早已不是新闻,但在一系列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的办法出台后,问题还是频频发生,这说明,科研经费的监管仍然没有真正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为了确保科研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审计、财政、科技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及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防止科研经费使用违反预算管理规定,以协作费、劳务费等虚假名义外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形成资产流失等问题。对违反科研管理规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坚决予以惩处,挪用、贪污受贿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何解决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5. 高校如何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

  2.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情况,并提供与依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3.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得申请各类项目。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及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特殊说明的除外),但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 
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项目。如果已经作为负责人承担了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或者作为合作者承担了国际合作研究类项目,在前2类项目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反之亦然,如果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前2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或作为合作者参与申请国际合作研究类项目。

  5.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供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出站后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科学研究,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6. 
正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一年度内,已经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关于申请书撰写要求

  1. 
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条例》《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等文件。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本《指南》为准。

  2.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按照撰写提纲撰写,并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及涉密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或填写“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部分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填写。

  4. 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严格按本《指南》要求填写)。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1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门和遴选评审专家的依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部分类型项目申请代码1或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代码。

  (3)申请代码首位为“L”的,仅用于申请NSFC-广东联合基金、NSFC-云南联合基金、NSFC-新疆联合基金、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和NSFC-通用技术基础研究联合基金等项目;“A06”、“A03”和“A08”仅用于分别申请NSAF联合基金、天文联合基金和大科学装置联合基金项目。

  (4)2015年试行“申请代码”、“研究方向”和“关键词”的规范化选择,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简表时,准确选择“申请代码1”及其相应的“研究方向”和“关键词”内容。

  (5)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5. 
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研究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单位注册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被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其境外工作单位不作为合作研究单位,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发送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1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6.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的个人简历部分详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7. 
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请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注意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在不同资助机构申请的情况。

  8. 
申请书中的起始年月一律填写2016年1月;终止年月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的要求填写20**年12月。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相关类型项目,应当按照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终止年月。

  9. 
自2015年起,各类型项目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特别要求: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项目,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否则按不端行为处理,依托单位负有审核责任。

  10. 
自2015年起,各类项目申请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所列资助强度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和。申请人只需填报直接费用部分,间接费用及项目申请经费在申请书中自动生成。

  三、关于依托单位的职责

  1.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及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

  2.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3. 
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将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4. 
依托单位应当对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项目提供书面承诺,保证申请人在项目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每份申请的书面承诺由依托单位盖章附在纸质申请书后一并报送。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和《指南》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项目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五、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后暂停面上项目申请1年

  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包括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申请人,2015年度不得申请面上项目。

高校如何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资金来源怎么填

项目资金预算表须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填写



  一、编制总体要求 
  本表用于项目申请时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二、编制内容 
  本表所指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申请基金资助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重大项目(课题申请与项目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食品研制项目资金采用成本补偿式,其他各类项目资金采用定额补助式。 
  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项目资金来源编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及合作研究外拨资金等内容在预算说明书中进行详细说明。具体规定如下: 
  (1)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请说明购置或试制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设备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新设备用途、新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 
  (2)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请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所需数量的测算依据,并详细列示各种材料的名称、购买单价、购买数量以及总金额。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请说明预算的各种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测试化验加工次数的测算依据以及委托该单位的理由等。 
  (4)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请说明预算的各种燃料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单价的测算依据等。 
  (5)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说明预算的各项出差任务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出差次数、出差标准的预算依据。 
  (6)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请说明预算的各种会议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预算的会议次数、会议标准的预算依据。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请说明预算的各项国际合作与交流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出访或邀请来华专家的国家或地区名称、机构名称、人数、天数、标准的预算依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请说明各项预算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的预算依据。 
  (9)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请说明各种聘用人员在研究中承担的任务,以及聘用人数、支付标准的预算依据。 
  (10)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说明预算的咨询专家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人次数、支付标准的预算依据。 
  (11)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请说明预算的其他支出的各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及预算依据。 
  (12)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无需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填报,绩效支出按照5%的上限由系统自动计算出结果,可按照实际需要修改为不超过上限的任意数值。 
  (13)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和自筹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来源是指除基金资助资金以外的各种资金来源,包括:其它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他资金等。 
  (14)合作研究资金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其中,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测算,并明确各承担单位的金额。 
  请说明合作研究单位的名称、单位类型、任务分工、研究任务负责人,承担资金额、占总资助金额的比例以及是否已签订合作协议。 
  三、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编制预算必须以确定的研究任务为依据,预算期间应当与项目执行周期一致,预算需求测算的周期不得超过项目执行周期。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预算说明书是课题经费预算的一部分,必须按照规定内容详细编写。 
  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预算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调整各项可以增加吗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2、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扩展资料: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调整各项可以增加吗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劳务费可以发给本科生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