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为什么要托管给银行

2024-05-05 22:23

1. 基金为什么要托管给银行

基金要找银行托管是法律规定的。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银行是资金托管行,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2、《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基金资金的托管人只能有具备托管牌照的商业银行担任。3、托管银行将行使资金保管或者基金公司破产后投资者血本无归的事情发生、使用审核等职能。4、为了避免基金公司卷款跑路。拓展资料:基金,英文是fund,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操作技巧先观后市再操作基金投资的收益来自未来,比如要赎回股票型基金,就可先看一下股票市场未来发展是牛市还是熊市。再决定是否赎回,在时机上做一个选择。如果是牛市,那就可以再持用一段时间,使收益最大化。如果是熊市就是提前赎回,落袋为安。转换成其他产品把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转换成低风险的基金产品,也是一种赎回,比如:把股票型基金转换成货币基金。这样做可以降低成本,转换费一般低于赎回费,而货币基金风险低,相当于现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因此,转换也是一种赎回的思路。定期定额赎回与定期投资一样,定期定额赎回,可以做了日常的现金管理,又可以平抑市场的波动。定期定额赎回是配合定期定额投资的一种赎回方法。

基金为什么要托管给银行

2. 基金托管人是银行,那么银行应承担什么责

基金托管人是银行,
那么银行应承担监管责任。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3. 基金托管银行的资格

基金托管银行一、托管行的资格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 ( 地区 ) 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新兴市场对托管人通常制定比较严格的资格要求,大都为符合一定资本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由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社保基金运作中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银行的基本职责是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银行的资格

4.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银行有哪些


5. 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影响

1.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规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无序和恶性竞争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其本身的正常、有序发展。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变和市场意识的增强,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各行为了占市场、争存款、拉贷款、上规模等闲素.纷纷采取少收费或不收费策略,有的行甚至采取无偿为客户提供营业场所、配备计算机、安排就业等倒贴方式,如利率非市场化,导致银企双方的“寻租”和不正当竞争等;但更为重要的是,银行主观上存在着想籍此以增加表内业务的思想,“堤外损失堤内补”。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这种无序状况。这种状况的突出表现就是中间业务少收费、低于成本收费甚至不收费。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商业银行不仅可发展托管业务,而且可办理代理发行、销售、赎回、转托管及过户等业务。基金发展、壮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因而有其必然性。其规范、有序的发展,也促使商业银行在代理、托管过程中,适应市场需求,进行有序竞争和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虽然是一项新兴的中间业务,但其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是少有的从一出生起就伴随有相应成熟法律、法规出台的新业务品种之一。相继出台的《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对与开放式基金代理有关的业务类型、范围领域、收费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使这项新业务一出现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一改以往商业银行其它中间业务新品种一推出就面临恶性竞争的无序状况。这对于建立银行中间业务经营的良好习惯、调整其经营行为和模式,具有重要意义。2.代理开放式基金,培养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人才。中间业务尤其是与资本运作、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联系紧密、密切相关的新兴中间业务,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是一块全新的领域,发展空间较大。但任何业务的开展,不可避免地都会面临竞争。利润较高、竞争较为平淡的与资本管理相关的中间业务需要较高的操作技巧、理论背景和高深的专业技能。新型中间业务经营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新型中间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熟悉金融市场结构、通晓资本市场运作、掌握商业银行经营技能的人才,对商业银行发展新型中间业务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银行界目前最缺的就是这方面的经营人才。基金托管,商业银行在代理基金的各项业务过程中,需要切实了解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各方面的情况,结合自身的经营,加以综合分析。基金托管过程中,各项代理业务的操作、运行,客观上为商业银行适应新型中间业务的发展培养了人才,锻炼了经营队伍,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提高。基金托管作为一项新的中间业务,银行经营人员需要调整思路,在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协调上,充分考虑、综合协调,这对其从业人员来说,既是一种考验,又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3.代理基金业务,丰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容,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基本上集中在汇兑、结算、代收代付等与存款账户有关的方面,承兑、保函则鉴于风险防范和市场环境与基础的欠缺等原因,内不可能有一个大的发展。相对来说,基金的托管业务,是一项飙险相对较小、利润相对较高的新兴中间业务。基金托管过程中,牵涉到客户的咨询、申购与赎回的交易、转托管、过户等,商业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金融市场状况,把握经济命脉。基金托管还为商业银行进军和服务资本市场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代理基金业务,还增加了银行与传统客户间联系的渠道,可以“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服务。

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影响

6. 基金托管银行的现状

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中国基金市场迅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持续增加,而截至2010年7月份,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仅有18家,分别为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光大、招行、浦发、民生、中信、兴业、广发、深发、北京、上海、华夏、中国邮政蓄、渤海等18家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中间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准入门槛较高,使得业内竞争明显不足,服务水平与国际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全面对外开放银行服务业之前,十分有必要分步引进新的基金托管服务提供者,以此形成良性竞争。据介绍,这一新办法的目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由于《基金法》中并没有对基金托管银行的实收资本进行限定,这为降低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这也为新增基金托管银行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这位负责人说,过去要求基金托管银行的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新办法则主要本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则。按照新办法,今后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新办法并未过分强调基金托管银行资本规模的高标准。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的颁布,这也意味着《基金法》的六个配套法规体系已基本完成。

7. 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三、托管行的监管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托管人在监督基金运作的同时,其本身还应受到监督。

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8. 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在银行账户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
重庆市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