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过了两年后没有交

2024-05-04 02:19

1. 维修基金过了两年后没有交

一、维修基金过了两年后没有交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依据上述规定,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由其专用性所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关于专项维修基金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依据上述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即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因此,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业主大会要求补缴维修资金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如果允许某些业主不缴纳维修资金而可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其他业主就有可能在维护共有部分上支付超出自己份额的金钱,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并将对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二、两险停了两年后能交吗
养老保险根据我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必须连续交满15年且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两险”中断后原则上是需要补交的。在办理补交过程中,会有对上一次中断原因的认定问题。就是说上一次为什么中断,是正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自动离职、擅自停保。如果是前者,按正常的费率补交即可;如果是后者除按正常的费率补交外,还要缴纳数额不菲的滞纳金。所以,但凡有可能最好不要轻易停缴社会保险费,对谁来说都是个很麻烦的事情,希望朋友们切记。根据政策规定,若无补缴能力,可暂时不补或分期补缴,待以后有能力时在进行补缴。养老保险欠费超过三个月,从欠费第四个月一日起(含欠费当月)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根据政策规定,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计算的滞纳金在不超过补缴本金的40%内据实征收,超过补缴本金40%的仍按40%征收。

维修基金过了两年后没有交

2. 维修基金用完了还要再交吗

法律分析:当维修基金使用完了以后,一般都是还需要再交的。一般情况下,当维修基金账户上所剩余的金额低于首期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的30%的时候,业主们就需要及时续交维修基金,这里的首期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是指房屋交房时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当小区房屋被拆迁的时候,假如维修基金还没有使用完毕的话,那么就需要把维修基金退还给业主们。维修基金是由所有业主一起缴纳的,若是需要续交的话,则由业主委员会开会决定需要续交的金额,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则由当地的房管局、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决定。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1]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3. 维修基金有年限吗

法律分析:没有时间限制。维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问题,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早已将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权力赋予给了每一位业主,在操作过程中,每一位业主都能够完全自愿的选择签字或不签字,最终结果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签字需超过双2/3才能动用)的原则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维修基金有年限吗

4. 维修基金用完了还要再交吗

法律分析:当维修基金使用完了以后,一般都是还需要再交的。一般情况下,当维修基金账户上所剩余的金额低于首期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的30%的时候,业主们就需要及时续交维修基金,这里的首期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是指房屋交房时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当小区房屋被拆迁的时候,假如维修基金还没有使用完毕的话,那么就需要把维修基金退还给业主们。维修基金是由所有业主一起缴纳的,若是需要续交的话,则由业主委员会开会决定需要续交的金额,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则由当地的房管局、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决定。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1]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5. 维修基金有年限吗?

法律分析:
没有时间限制。维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问题,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早已将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权力赋予给了每一位业主,在操作过程中,每一位业主都能够完全自愿的选择签字或不签字,最终结果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签字需超过双2/3才能动用)的原则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维修基金有年限吗?

6. 维修基金用完了还要再交吗

维修基金用完后是需要进行补缴或续缴的,因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当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缴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需及时补缴,成立委员会的小区,由小区委员会决定维修基金的补缴方案,若未成立委员会,由当地房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房屋维修基金的用途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7. 维修基金用完了还要再交吗

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还需再交。房屋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有关房屋基金具体详情如下:1、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百分之2到百分之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3、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每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每平方米;4、房屋维修资金一般是在交房的时候一次性缴纳完毕。如果在居住期间,动用维修基金进行过修缮,导致账面余额不足百分之30那么需要续交。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30的,应当及时续交。这里提到的首期交存额就是业主收房当时交的维修基金额度。

维修基金用完了还要再交吗

8. 维修基金有使用年限吗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年限有限制,在房屋保修期内,房屋维修基金是不能使用的,这期间维修责任归开发商,属于开发商的责任。根据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条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只能用于公用设施和房屋的维修,不能用在其他地方,而且如果房屋转让了,其剩余的金额也将一起转给房屋新的产权人。还需要注意,房屋买卖双方都无法进行提取维修基金,但是如果卖方希望买方承担公共维修基金,房主要提前跟买方协商好,可以将预期希望买方承担的部分报在房屋总价当中。《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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