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存之后放在哪里

2024-05-05 13:19

1. 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存之后放在哪里

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机构的负债,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款,而保险保障基金则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则的规定,从公司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1%作为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可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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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存之后放在哪里

2.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规定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有两个:1、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保险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所以,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2、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除本条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关于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根据中国保险业务分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两大类。1、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之所以会产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而保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因此,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必须有期限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这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及标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条的条文释义中有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定的规模。(4)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2、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实际责任准备金。(1)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其计算并不考虑保险业务经营的实际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根据当时实际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经营技术上的不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3、原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其提取比例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本条第一款对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原则作了规定,而不仅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出规定。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提存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保证,世界各国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体规定保险人必须提存准备金的种类和比例。由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比较多,而且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方式也不尽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体现立法体例上的统一,本法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对于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提存的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3.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式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根据当时实际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经营技术上的不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人寿保险理论责任准备金  1、过去法。即以死亡表和设定的利率为依据计算在过去的保险期间中全部已收纯保险费的终值(终值为收取保费当年的价值,按设定利率增值后的价值)减去全部已付保险金,余额就是当年的理论责任准备金。2、将来法。即以死亡表和设定的利率为依据,计算一批有效保险合同在剩余的保险期间未收的保险费的现值与同期保险人应承担的给付金额的现值之差,这一差额就是该会计年度应当提留的理论责任准备金。实际的责任准备金1、一年定期法。即把保险期间的第一年视为定期死亡保险,完全不提取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从第二年开始。这种方法是假定投保人的年龄比实际大一岁,即从保险的第二年起保,交付寿险费的年期比实际少一年。第一年保费的余额,全部充作营业费用。2、扣除一定数额法。即在保险开始的第一年,从保险费收入中扣除营业费用中的一个必要数额,剩余部分留作责任保险金,以后逐年减少这种扣除额,全部扣除即可在保险交费期终了时结束,也可以在其中结束,但不管如何在时间上分配营业费用,在保险合同终了时,实际提留的责任准备金要等于理论的责任准备金。这样才能保证保险人能够充分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式

4. 对保险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准备金是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等将来发生的责任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资金准备基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责任准备金从本质上说,是依照保险法所确定的一种资金准备,它的作用在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此项资金作为保证。保险责任准备金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这项资金不能视其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要看做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在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而依照法律规定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资金。它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的保险单,从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中提存一定比例的一种资金准备。这种资金准备,根源于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比如,投保人于八月二十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则其中的四个多月属于本会计年度,而还有七个多月是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张保险单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七个多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使之成为对仍然有效的保险单支付赔款的额外来源。对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还可依规定扣除一定费用。这是由于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保险,它的责任不是按
一、二个年度来计算即可终结的,因此,它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这部分业务中所收入的纯保险费及利息,减去应付的保险金,扣除应支付的费用后,所结余的部分。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是保险公司履行今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资金保证。

5. 对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准备金是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等将来发生的责任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资金准备基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责任准备金从本质上说,是依照保险法所确定的一种资金准备,它的作用在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此项资金作为保证。保险责任准备金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这项资金不能视其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要看做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在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而依照法律规定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资金。它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的保险单,从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中提存一定比例的一种资金准备。这种资金准备,根源于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比如,投保人于八月二十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则其中的四个多月属于本会计年度,而还有七个多月是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张保险单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七个多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使之成为对仍然有效的保险单支付赔款的额外来源。对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还可依规定扣除一定费用。这是由于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保险,它的责任不是按
一、二个年度来计算即可终结的,因此,它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这部分业务中所收入的纯保险费及利息,减去应付的保险金,扣除应支付的费用后,所结余的部分。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是保险公司履行今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资金保证。

对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6. 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一、责任准备金的概述
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因险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通常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两类。
二、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年平均估算法。又称50%估算法,1/2法。其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年自留保险费总额×50%
上式中,自留保险费=全年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2)季平均估算法。又称8分法。
(3)月平均估算法。又称24分法。
(4)日平均估算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有:
(1)逐案估计法。
(2)平均值估计法。
(3)赔付率法。
(4)表式估值法。
三、责任准备金的意义
1、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所谓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承担未了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保险承担将来未了责任有一前提,那就是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签订了保险合同,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负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到有关规定年龄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款或给付的责任。签订保险合同是一种客观事实。提存责任准备金是因公司过去的经济行为即签订保险合同要求承担保险责任所引起的,是现存的一种状况。
2、它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责任准备金的不确定性。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与保险事件造成损失程度有关,由于在保险期间内,无法预知事故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责任准备金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传统险种由于带有储蓄性质,它所引起责任准备金在金额上则具有较大的确定性。而寿险公司目前正面临着产品转型,即由原来的储蓄型险种向保障型险种过渡,保障型险种不具备返还性特点,它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不是为支付满期给付的准备,而是为支付死亡或意外伤害责任的给付。死亡或意外伤害给付与否完全取决于死亡或意外伤害发生的或然率,因而,这类险种的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3、它具有未来性。责任准备金的提存虽然是一种现时存在,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具体进行保险金补偿或给付的经济行为,即赔付与否以及赔付金额的大小必须在以后的业务赔偿发生或保险期限到期后才能真正得到证实,因此,保险公司在原定合同成本承担责任的时候,对责任准备金的确定只有预测性,需要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
4、它具有估计性。由于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和存在一些难以预知因素,所有的估计都是基于一定的人为假设作出的。如财产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间成正比;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由于估计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

7. 保险公司 提取 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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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提取 责任准备金

8.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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