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版本号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2024-05-17 09:12

1.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版本号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刑法最新的版本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订,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废止。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7月6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我局决定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11号)  
  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5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87号)  
  3、《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  
  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8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2 号)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版本号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2. 新刑法实施前的犯罪有哪什么规定,犯罪类型有哪些

刑法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是指在新法实施后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具体执行中应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 旧法不认为是违法,而新法认为是违法,适用旧法,即新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新法规定其违法为由而追究责任。(2)旧法认为是违法,新法不认为是违法,应当适用新法,即新法具有溯及力。(3)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违法,并且按照新法的规定应当追责的,原则按旧法追责,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旧法处罚比较新法处罚重,则应适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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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3. 新刑法实施前的犯罪有哪什么规定,犯罪类型有

刑法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是指在新法实施后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具体执行中应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 旧法不认为是违法,而新法认为是违法,适用旧法,即新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新法规定其违法为由而追究责任。(2)旧法认为是违法,新法不认为是违法,应当适用新法,即新法具有溯及力。(3)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违法,并且按照新法的规定应当追责的,原则按旧法追责,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旧法处罚比较新法处罚重,则应适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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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新刑法实施前的犯罪有哪什么规定,犯罪类型有

4. 新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您好,刑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很多。
刑法相关的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6页。
2、 邮电部印发《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31页。
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23页。
4、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29页。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8页。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9-10页。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39页。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5页。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5页。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39页。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0页。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22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1页。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3页。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7页。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40页。
1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40页。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25页。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4页。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30页。
2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243页。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32页。
23、《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283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332页。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295页。
25、《公安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30页。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30页。
2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36页。
2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1页。
2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0页。
3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2页。
3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11页。
3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41页。
33、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涉及条款为本162条、168条、174条、180条、181条、182条、185条、225条。载于2000年《刑事审判参考》第1期第46页。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33页。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35页。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规定》,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36页。
3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5期第12页。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40页。
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46页。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5页。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8页。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9页。
4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职务是否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44页。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33页。
45、《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载于2000年《刑事审判参考》。
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3页。
47、《公安部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37页。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0页。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31页。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34页。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35页。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36页。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40页。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题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15页。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24页。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8页。
5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49页。
58、《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2期第55页。
59、《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6期第48页。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37页。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1页。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3页。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43页。
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卖、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43页。
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43页。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47页。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5期第41页。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25页。
6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4页。
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8页。
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41页。
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6页。
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掺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7页。
7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28页。
7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学习、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3页。
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39页。
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8页。
78、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涉及条款为342条,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10期第41页。
7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10期第42页。
80、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涉及条款有114条、115条、120条、125条、127条、191条、291条,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1页。
8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涉及条款114条、115条、120条、125条、127条、162条、168条、 174条、181条、182条、第229条、236条、342条、397条、399条、406条,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5期第43页。
8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13页。
8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14页。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牌号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7页。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批复》,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9页。
8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41页。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7页。
8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10期第42页。
8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1页。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47页。
91、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涉及条款为145条、152条、155条、244条、339条、344条、345条、399条,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1页。
9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4页。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35页。
9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载于2002年《刑事审判参考》第5期第132页。
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37页。
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9页。

5. 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分别指哪八种?


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分别指哪八种?

6. 最新规定判刑年龄是多少

这属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具体规定: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7.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是关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二、其他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06)》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电话 答复》
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扩展资料:

开设赌场罪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设赌场罪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8. 刑法最新修改,都增加了哪些罪名?

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些调整修改的内容和最新的生活现象息息相关,今天给大家重点解读下,和大家日常生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等严重情形可处死刑,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三、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属于本罪调整范围,也就是说不执行相关部分公布的疫情控制、预防措施,会承担刑事责任。
四、增加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犯罪。以上两种行为,危机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罚金。
五、增加“冒名顶替”犯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上是针对本次刑法修正案重点对大家日常生活涉及的行为调整的内容解读,本此刑法调整加了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现象,通过刑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对大家以后的行为规范更加清晰明确,所以做事情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